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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9—0130006鲁财综[2019]18号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便利用海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法律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