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为了正确办理减刑与假释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新规定)对监狱管理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因此为改进日后监狱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积极面对减刑、假释新规定带来的影响,并依据减刑、假释新规定对监狱管理模式进行完善。本文主要对减刑、假释新规定对监狱管理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减刑;假释;新规定;监狱管理;影响;改进措施
在减刑、假释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因减刑、假释制度自身的缺陷,给监狱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导致腐败现象频发。因此为更好地做好监狱管理工作,确保监狱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实现公开、公正与公平,从而促进监狱事业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减刑、假释新规定,并于2017年1月1日实施。
1、减刑、假释新规定对监狱管理的影响
1.1对监狱管理带来的有利影响
(1)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
对于减刑、假释的工作性质,法律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这对监狱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监狱管理工作一直希望有一个关于减刑、假释工作性质的统一解释,为日后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提供便利。而减刑、假释新规第一條条例中指出:减刑、假释作为激励犯罪分子改造的刑罚体制,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该条例第一次明确了减刑、假释在监狱管理工作中的性质,并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偏见与误解,这对监狱管理工作的开展无异于“雪中送炭”为工作的开展打下扎实基础。
(2)减刑、假释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刑罚处罚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的是如何改造犯罪分子,让他们出狱后重新做人,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为了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自我改造,需要尽快完善减刑、假释结构,让减刑、假释结构更加科学合理,这一点在减刑、假释新规定中体现的愈加明显:对于减刑、假释的条件,明确了减刑中犯罪性质、情节、狱中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与原判处罚,并调整了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执行时间以及间隔时间段[1]。
1.2对监狱管理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1)增加了监狱教育管理的难度
在监狱管理工作开展中,为了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监狱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教育管理模式,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思想与文化教育,努力争取早日出狱。但是减刑、假释新规定的实施,对减刑幅度与减刑频率进行相应调整,导致犯罪分子在监狱中的时间延长,与“刑期长过命”、“给出路”不符,无法满足现代化监狱教育管理需要,因此必须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现代化监狱管理的途径,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制度。
(2)加大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难度
减刑、假释新规定的实施,对满足“可以减刑”条件的罪犯提出需要考察的综合因素增加,不仅有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还包括狱中表现,使得收集犯罪分子有关的资料增多,导致甄别材料的真伪工作难度增加。并且对于减刑、假释新规定中,明确要求对18类犯罪分子应从严把握,其他从宽处理,增加了监狱办理减刑、假释的困难,给监狱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2]。
2、减刑、假释新规定实施后对监狱管理不利影响的改进措施
2.1完善监狱教育改造模式
监狱教育改造的目的是通过教育的形式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自我改造、重新做人,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监狱必须在已有的教育改造模式上,结合减刑、假释新规定的要求,对监狱教育改造模式进行完善,从而为监狱教育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制度支撑[3]。例如为了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针对关押限制减刑罪犯与强化矫治类罪犯思想顽固与行为反复的改造难题,某监狱需在原有教育改造模式上,结合减刑、假释新规定的要求,完善顽危罪犯教育改造模式,设立个别教育工作室,与有关监区、科室合作,对这些罪犯进行会诊,并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强化教育疏导,利用心理学认知疗法鼓励他们参加监狱组织的心理教育活动,以疏导和治疗他们的心理疾病,缓解罪犯服刑压力,促使他们积极健康文明服刑。
2.2运用相应技术来甄别“证据”,实现办理案件的公正性
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一旦缺少相应的技术支撑,即便是依照程序来办事,也不能真正实现行刑公正。因此为了确保监狱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性,以提高数据采集、甄别的能力,应运用相应技术进行甄别,并将成果付诸实践。例如在实际监狱操作减刑、假释案件时,需要收集必要的“证据”,并运用社会学、心理学与调查等技术方法进行甄别,证明犯罪分子在监狱表现中表现良好、有立功情况以及对社会无危害行为,已经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代表犯罪分子进行积极改造,确有悔改之意,才能提升“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实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性。
2.3建立完善的新规实施细则
为了确保监狱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离不开新规实施细则的制度。因此在减刑、假释新规定实施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必须制定完善的新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减刑、假释的条件,加大减刑、假释力度,规范减刑幅度、减刑频率、减刑间隔规定,并建立完善的减刑、假释撤销与审核制度,细化减刑、假释撤销与审核的操作流程,对于再审未经改判的,一旦提起再审裁定撤销原判,需在维持原判判决作出后,由执行机关再次呈报,给予相应的撤销原减刑裁定,从而为监狱管理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减刑、假释新规定在2017年1月1日实施后,监狱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只有积极应对,完善监狱教育改造模式,制定完善的新规实施细则,运用相应技术来甄别“证据”,才能做好减刑、假释新旧规定的衔接工作,实现平稳过渡,从而保证执法人员依法秉公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现办理案件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丁安琪.关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制博览,2016,(22):218,216.
[2]黄素琴.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现状及改善[J].人力资源管理,2016(8):281-282.
[3]蒋玮.减刑假释新规定视角下监狱工作的新问题和对策[J].中国司法,2017(4):79-82.
[4]耿赫.减刑、假释新规定对监狱管理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7,(26):166-167.
关键词:减刑;假释;新规定;监狱管理;影响;改进措施
在减刑、假释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因减刑、假释制度自身的缺陷,给监狱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导致腐败现象频发。因此为更好地做好监狱管理工作,确保监狱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实现公开、公正与公平,从而促进监狱事业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减刑、假释新规定,并于2017年1月1日实施。
1、减刑、假释新规定对监狱管理的影响
1.1对监狱管理带来的有利影响
(1)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
对于减刑、假释的工作性质,法律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这对监狱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监狱管理工作一直希望有一个关于减刑、假释工作性质的统一解释,为日后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提供便利。而减刑、假释新规第一條条例中指出:减刑、假释作为激励犯罪分子改造的刑罚体制,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该条例第一次明确了减刑、假释在监狱管理工作中的性质,并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偏见与误解,这对监狱管理工作的开展无异于“雪中送炭”为工作的开展打下扎实基础。
(2)减刑、假释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刑罚处罚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的是如何改造犯罪分子,让他们出狱后重新做人,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为了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自我改造,需要尽快完善减刑、假释结构,让减刑、假释结构更加科学合理,这一点在减刑、假释新规定中体现的愈加明显:对于减刑、假释的条件,明确了减刑中犯罪性质、情节、狱中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与原判处罚,并调整了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执行时间以及间隔时间段[1]。
1.2对监狱管理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1)增加了监狱教育管理的难度
在监狱管理工作开展中,为了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监狱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教育管理模式,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思想与文化教育,努力争取早日出狱。但是减刑、假释新规定的实施,对减刑幅度与减刑频率进行相应调整,导致犯罪分子在监狱中的时间延长,与“刑期长过命”、“给出路”不符,无法满足现代化监狱教育管理需要,因此必须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现代化监狱管理的途径,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制度。
(2)加大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难度
减刑、假释新规定的实施,对满足“可以减刑”条件的罪犯提出需要考察的综合因素增加,不仅有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还包括狱中表现,使得收集犯罪分子有关的资料增多,导致甄别材料的真伪工作难度增加。并且对于减刑、假释新规定中,明确要求对18类犯罪分子应从严把握,其他从宽处理,增加了监狱办理减刑、假释的困难,给监狱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2]。
2、减刑、假释新规定实施后对监狱管理不利影响的改进措施
2.1完善监狱教育改造模式
监狱教育改造的目的是通过教育的形式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自我改造、重新做人,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监狱必须在已有的教育改造模式上,结合减刑、假释新规定的要求,对监狱教育改造模式进行完善,从而为监狱教育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制度支撑[3]。例如为了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针对关押限制减刑罪犯与强化矫治类罪犯思想顽固与行为反复的改造难题,某监狱需在原有教育改造模式上,结合减刑、假释新规定的要求,完善顽危罪犯教育改造模式,设立个别教育工作室,与有关监区、科室合作,对这些罪犯进行会诊,并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强化教育疏导,利用心理学认知疗法鼓励他们参加监狱组织的心理教育活动,以疏导和治疗他们的心理疾病,缓解罪犯服刑压力,促使他们积极健康文明服刑。
2.2运用相应技术来甄别“证据”,实现办理案件的公正性
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一旦缺少相应的技术支撑,即便是依照程序来办事,也不能真正实现行刑公正。因此为了确保监狱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性,以提高数据采集、甄别的能力,应运用相应技术进行甄别,并将成果付诸实践。例如在实际监狱操作减刑、假释案件时,需要收集必要的“证据”,并运用社会学、心理学与调查等技术方法进行甄别,证明犯罪分子在监狱表现中表现良好、有立功情况以及对社会无危害行为,已经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代表犯罪分子进行积极改造,确有悔改之意,才能提升“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实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性。
2.3建立完善的新规实施细则
为了确保监狱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离不开新规实施细则的制度。因此在减刑、假释新规定实施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必须制定完善的新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减刑、假释的条件,加大减刑、假释力度,规范减刑幅度、减刑频率、减刑间隔规定,并建立完善的减刑、假释撤销与审核制度,细化减刑、假释撤销与审核的操作流程,对于再审未经改判的,一旦提起再审裁定撤销原判,需在维持原判判决作出后,由执行机关再次呈报,给予相应的撤销原减刑裁定,从而为监狱管理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减刑、假释新规定在2017年1月1日实施后,监狱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只有积极应对,完善监狱教育改造模式,制定完善的新规实施细则,运用相应技术来甄别“证据”,才能做好减刑、假释新旧规定的衔接工作,实现平稳过渡,从而保证执法人员依法秉公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现办理案件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丁安琪.关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制博览,2016,(22):218,216.
[2]黄素琴.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现状及改善[J].人力资源管理,2016(8):281-282.
[3]蒋玮.减刑假释新规定视角下监狱工作的新问题和对策[J].中国司法,2017(4):79-82.
[4]耿赫.减刑、假释新规定对监狱管理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7,(26):16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