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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9年《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实施以来,中新贸易不断获得新突破。自2013年以来,中国已成为新加坡最大的商品贸易伙伴。本研究介绍了中国与新加坡现行的重金属限量标准与法规,并从重金属检测项目、农食产品种类和主要农食产品限量指标3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并就中国出口农食产品应对新加坡重金属限量标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中国;新加坡;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 TS20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9)07-0224-05
中国、新加坡两国1990年建交,双边贸易自建交后一直保持健康发展的态势,特别是2009年《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实施以来,中新贸易不断获得新突破。自2013年以来,中国已成为新加坡最大的商品贸易伙伴。据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统计,2017年中新双边货物进出口额达到994.3亿美元,较去年增长19.5%[1]。
新加坡耕地少,城市人口多,因此被称为“城邦”。其自然资源贫乏,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不到1%,主要是家禽和水产养殖业。所有粮食全都靠从境外输入,蔬菜自产比例低,仅达到5%,缺口部分须从马来西亚、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进口来填补[2]。新加坡90%以上的食品和农产品是从国外进口的,因此对进口食品的质量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制度,但是我国对新加坡农食产品限量标准,特别是重金属限量标准研究甚少,导致我国出口农产品企业经常遭遇技术性贸易措施。本研究对新加坡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进行了梳理,重点对比分析了我国与其重金属限量标准的差异,并就削弱贸易壁垒、进一步促进中国和新加坡农产品贸易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1 中新两国重金属限量标准与法规概况
1.1 我国涉及重金属限量标准和法规
我国涉及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的标准基本都是以强制性国家卫生标准的形式公布。2017年3月1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部分代替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3]。除此之外,我国涉及重金属限量的标准还有60多个产品卫生标准以及小部分产品标准,这些标准大部分是在2000—2015年之间实施,也有极少数是上世纪80、90年代实施的旧标准,这些标准与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互相补充[4]。
1.2 新加坡涉及重金属限量标准法规介绍
新加坡涉及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的法律是《食品销售法》,制定于1973年5月1日,现用2005年的修订版。《食品销售法》中对新加坡流通领域的食品中重金属的限量值作出了法律规定。新加坡对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国际标准十分尊崇,会从新加坡食品绝大部分依赖进口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食品销售法》的具体要求,制定符合新加坡国情的标准体系,以严格控制进出口食品的质量。新加坡制定的重金属残留标准以附表的形式在《食品销售法》中列出(https://www.ava.gov.sg)[5]。2 中新两国重金属检验涉及的食品种类
2.1 铅含量
我国与新加坡检验铅含量的农食产品种类比较见表1,产品种类主要是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等7类。谷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等14类,新加坡没有规定涉及。
2.2 镉含量
由表1可知,我国与新加坡检验镉含量的食品种类主要是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和饮料类5类。部分食品类别仅中国有规定,如谷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和肉及肉制品这6类。
2.3 汞含量
中国与新加坡检验汞含量的食品种类比较见表1。中国涉及食品种类有10项,新加坡涉及食品种类有4项。其中,谷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调味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6项仅中国有作要求,其余4项与新加坡规定相同。
2.4 砷含量
我国与新加坡检验砷含量的农食产品种类比较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新加坡规定检验砷含量的食品种类有5类,即蔬菜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食糖及淀粉糖和饮料类。中国涉及检验砷的食品种类有12类,其中谷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等7类新加坡未作规定。
3 中新两国农食产品中主要重金属限量值比较
我国与新加坡农食产品主要重金属限量值比较见表2。在铅、镉含量2个指标的对比中,在同种类农食产品划分上,我国的食品种类规定比新加坡更为细分,例如在饮料类中,我国分了果蔬汁类、浓缩果蔬汁类、蛋白饮料类、含乳饮料等7类,而新加坡仅规定了3类。新加坡在4个重金属限量值指标中“以上未规定的其他食品”作出默认限量指标的规定,例如,新加坡规定镉含量的限量指标中未列出的农食产品限量为0.2 mg/kg,我国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新加坡大部分重金屬限量指标宽于我国,例如鱼类、甲壳类中铅含量的限量指标,我国规定为0.5 mg/kg、新加坡规定为2.0 mg/kg,是我国限量值的4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食品法典食品及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中规定,鱼类中铅的限量标准是0.3 mg/kg[6]。
新加坡也有部分重金属限量指标严于中国,例如在其他饮料类中铅的限量标准,我国规定为0.3 mg/L,新加坡规定为0.1 mg/kg;在食用盐的镉含量限量规定中,我国规定为 0.5 mg/kg,而新加坡对调味料均规定为0.2 mg/kg。
在可比的47个指标中(不包括“以上未规定的其他食品”),我国有32个重金属限量指标值严于新加坡,8个与新加坡相同,7个宽于新加坡。我国重金属限量值严于或等同新加坡标准的程度达85%。 4 我国出口农食产品应对新加坡重金属限量标准对策建议
4.1 对农食产品种植、加工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我国出口农食产品的综合质量水平
农产品产地种植环境是否被污染是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第1道关口,因此控制重金属污染须要加大农产品种植企业监管力度。首先,应该要求种植企业通过加强土壤污灌区的监测与管理,合理施用化肥与农药来避免不易降解的高残留的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土壤,引起土壤污染;其次,应要求种植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发现、分离与培养新的微生物品种,以增强生物降解作用,提高土壤净化能力;最后,种植企业须在种植地利用抗污染植物建造防护带,减轻和阻挡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废尘等造成的重金属污染;加强对种植环境的重金属监测,食品生产基地一定要选在环境质量达标的地方,从生产源头严格控制农食产品重金属污染。
农食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还来源于农食产品生产过程中。应要求农食产品加工企业在收购原材料前对其进行质量把关,检测其重金属残留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随后,制定相关生产细则,避免农食产品在制作储存过程中发生重金属污染,包括控制食品添加剂的量、对一些食品的特殊加工工艺严格把关以及避免食品包装产生的重金属污染等[7]。
4.2 学习借鉴新加坡的标准化发展经验,推动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新加坡在采用世界先进标准、推进标准化进程方面成效显著,国际标准采标率达80%以上。我国应借鉴新加坡的标准化活动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外相关的标准化组织,通过卓有成效的国际合作,一方面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在提高质量和生产率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大力推动我国出口农食产品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对国际标准的制定施加自身影响,将我国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国际化,更加便利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双边经贸往来。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的契机,充分发挥本国质量技术基础的相对优势,为中国农食产品出口企业走出去铺路搭桥,实现双边共赢的合作新局面。
4.3 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的预警和监控体系,确保农食产品安全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成立横跨农业、环保、市场监督、卫生、海关等部门的重金属安全控制委员会,将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引入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出口农食产品的检验检疫风险分析评估及管理研究,对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风险因素开展相关理论研究,确立风险因素处理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运用跟踪监测和动态分析,加强对食品加工、用水、食品添加剂与储存等全过程的重金属检测监测,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准入制、责任制,确保食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
参考文献:
[1]叶 欣,林 梦. 以自由港经验深化中新经贸合作[J]. 国际经济合作,2018(12):56-60.
[2]刘国信. 新加坡强化对进口食品的检疫检验[J]. 中国肉业信息,2005(5):14.
[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解读[J].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7(2):154,229,237,250.
[5]边红彪. 新加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析[J]. 标准科学-政策法規研究,2018(9):25-28.
[6]邵 懿,王 君,吴永宁. 国内外食品中铅限量标准现状与趋势研究[J].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4,5(1):294-299.
[7]李冠斯,李婧瑜,席 静,等.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农食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的对比分析[J]. 检验检疫学刊,2018,28(4):71-76.周 林,杨 瑛. 分段制备南疆棉秆基活性炭的初步研究[J]. 江苏农业科学,2019,47(7):229-231.
关键词:中国;新加坡;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 TS20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9)07-0224-05
中国、新加坡两国1990年建交,双边贸易自建交后一直保持健康发展的态势,特别是2009年《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实施以来,中新贸易不断获得新突破。自2013年以来,中国已成为新加坡最大的商品贸易伙伴。据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统计,2017年中新双边货物进出口额达到994.3亿美元,较去年增长19.5%[1]。
新加坡耕地少,城市人口多,因此被称为“城邦”。其自然资源贫乏,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不到1%,主要是家禽和水产养殖业。所有粮食全都靠从境外输入,蔬菜自产比例低,仅达到5%,缺口部分须从马来西亚、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进口来填补[2]。新加坡90%以上的食品和农产品是从国外进口的,因此对进口食品的质量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制度,但是我国对新加坡农食产品限量标准,特别是重金属限量标准研究甚少,导致我国出口农产品企业经常遭遇技术性贸易措施。本研究对新加坡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进行了梳理,重点对比分析了我国与其重金属限量标准的差异,并就削弱贸易壁垒、进一步促进中国和新加坡农产品贸易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1 中新两国重金属限量标准与法规概况
1.1 我国涉及重金属限量标准和法规
我国涉及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的标准基本都是以强制性国家卫生标准的形式公布。2017年3月1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部分代替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3]。除此之外,我国涉及重金属限量的标准还有60多个产品卫生标准以及小部分产品标准,这些标准大部分是在2000—2015年之间实施,也有极少数是上世纪80、90年代实施的旧标准,这些标准与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互相补充[4]。
1.2 新加坡涉及重金属限量标准法规介绍
新加坡涉及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的法律是《食品销售法》,制定于1973年5月1日,现用2005年的修订版。《食品销售法》中对新加坡流通领域的食品中重金属的限量值作出了法律规定。新加坡对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国际标准十分尊崇,会从新加坡食品绝大部分依赖进口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食品销售法》的具体要求,制定符合新加坡国情的标准体系,以严格控制进出口食品的质量。新加坡制定的重金属残留标准以附表的形式在《食品销售法》中列出(https://www.ava.gov.sg)[5]。2 中新两国重金属检验涉及的食品种类
2.1 铅含量
我国与新加坡检验铅含量的农食产品种类比较见表1,产品种类主要是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等7类。谷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等14类,新加坡没有规定涉及。
2.2 镉含量
由表1可知,我国与新加坡检验镉含量的食品种类主要是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和饮料类5类。部分食品类别仅中国有规定,如谷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和肉及肉制品这6类。
2.3 汞含量
中国与新加坡检验汞含量的食品种类比较见表1。中国涉及食品种类有10项,新加坡涉及食品种类有4项。其中,谷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调味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6项仅中国有作要求,其余4项与新加坡规定相同。
2.4 砷含量
我国与新加坡检验砷含量的农食产品种类比较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新加坡规定检验砷含量的食品种类有5类,即蔬菜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食糖及淀粉糖和饮料类。中国涉及检验砷的食品种类有12类,其中谷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等7类新加坡未作规定。
3 中新两国农食产品中主要重金属限量值比较
我国与新加坡农食产品主要重金属限量值比较见表2。在铅、镉含量2个指标的对比中,在同种类农食产品划分上,我国的食品种类规定比新加坡更为细分,例如在饮料类中,我国分了果蔬汁类、浓缩果蔬汁类、蛋白饮料类、含乳饮料等7类,而新加坡仅规定了3类。新加坡在4个重金属限量值指标中“以上未规定的其他食品”作出默认限量指标的规定,例如,新加坡规定镉含量的限量指标中未列出的农食产品限量为0.2 mg/kg,我国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新加坡大部分重金屬限量指标宽于我国,例如鱼类、甲壳类中铅含量的限量指标,我国规定为0.5 mg/kg、新加坡规定为2.0 mg/kg,是我国限量值的4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食品法典食品及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中规定,鱼类中铅的限量标准是0.3 mg/kg[6]。
新加坡也有部分重金属限量指标严于中国,例如在其他饮料类中铅的限量标准,我国规定为0.3 mg/L,新加坡规定为0.1 mg/kg;在食用盐的镉含量限量规定中,我国规定为 0.5 mg/kg,而新加坡对调味料均规定为0.2 mg/kg。
在可比的47个指标中(不包括“以上未规定的其他食品”),我国有32个重金属限量指标值严于新加坡,8个与新加坡相同,7个宽于新加坡。我国重金属限量值严于或等同新加坡标准的程度达85%。 4 我国出口农食产品应对新加坡重金属限量标准对策建议
4.1 对农食产品种植、加工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我国出口农食产品的综合质量水平
农产品产地种植环境是否被污染是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第1道关口,因此控制重金属污染须要加大农产品种植企业监管力度。首先,应该要求种植企业通过加强土壤污灌区的监测与管理,合理施用化肥与农药来避免不易降解的高残留的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土壤,引起土壤污染;其次,应要求种植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发现、分离与培养新的微生物品种,以增强生物降解作用,提高土壤净化能力;最后,种植企业须在种植地利用抗污染植物建造防护带,减轻和阻挡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废尘等造成的重金属污染;加强对种植环境的重金属监测,食品生产基地一定要选在环境质量达标的地方,从生产源头严格控制农食产品重金属污染。
农食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还来源于农食产品生产过程中。应要求农食产品加工企业在收购原材料前对其进行质量把关,检测其重金属残留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随后,制定相关生产细则,避免农食产品在制作储存过程中发生重金属污染,包括控制食品添加剂的量、对一些食品的特殊加工工艺严格把关以及避免食品包装产生的重金属污染等[7]。
4.2 学习借鉴新加坡的标准化发展经验,推动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新加坡在采用世界先进标准、推进标准化进程方面成效显著,国际标准采标率达80%以上。我国应借鉴新加坡的标准化活动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外相关的标准化组织,通过卓有成效的国际合作,一方面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在提高质量和生产率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大力推动我国出口农食产品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对国际标准的制定施加自身影响,将我国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国际化,更加便利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双边经贸往来。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的契机,充分发挥本国质量技术基础的相对优势,为中国农食产品出口企业走出去铺路搭桥,实现双边共赢的合作新局面。
4.3 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的预警和监控体系,确保农食产品安全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成立横跨农业、环保、市场监督、卫生、海关等部门的重金属安全控制委员会,将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引入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出口农食产品的检验检疫风险分析评估及管理研究,对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风险因素开展相关理论研究,确立风险因素处理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运用跟踪监测和动态分析,加强对食品加工、用水、食品添加剂与储存等全过程的重金属检测监测,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准入制、责任制,确保食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
参考文献:
[1]叶 欣,林 梦. 以自由港经验深化中新经贸合作[J]. 国际经济合作,2018(12):56-60.
[2]刘国信. 新加坡强化对进口食品的检疫检验[J]. 中国肉业信息,2005(5):14.
[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解读[J].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7(2):154,229,237,250.
[5]边红彪. 新加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析[J]. 标准科学-政策法規研究,2018(9):25-28.
[6]邵 懿,王 君,吴永宁. 国内外食品中铅限量标准现状与趋势研究[J].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4,5(1):294-299.
[7]李冠斯,李婧瑜,席 静,等.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农食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的对比分析[J]. 检验检疫学刊,2018,28(4):71-76.周 林,杨 瑛. 分段制备南疆棉秆基活性炭的初步研究[J]. 江苏农业科学,2019,47(7):22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