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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由于股权结构很不合理,具有一股独大和所有者缺位两个显著特点,使得我国的内部监督模式采取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同时并存的形式,并且独立董事担负着双重职能.这是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客观选择.现阶段必须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让其各有侧重、功能互补.但从长远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模式应以监事会为主,内部监督权力应回归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