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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水资源短缺问题日趋严重,再生水的作用愈发凸显。而青岛市作为再生水最早的五个试点城市之一,其再生水法制建设历程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本研究通过梳理青岛市再生水法制建设历程,分析目前该市再生水利用政策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求对再生水法制建设添砖加瓦。
关键词:青岛市;再生水;法制;对策与建议
一、青岛市再生水法制建设历程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青岛市就先后组织开展了建筑中水研究和示范推广、再生水利用政策法规建设、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
自从青岛市1984年第一次拥有立法权,青岛市法制办就在1895年制定了《青岛市节约用水条例》,并且经过2004年、2010年两次修正,其中有三条涉及替代水(第二十二条: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替代水的利用规划。第二十三条: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定供用合同。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水,并依据其所设置的计量器具示值收费。第二十四条:推广采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技术,鼓励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凡具备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实施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工程。)。虽然简短,但是确定了再生水利用的基本原则。
之后又在2003年制定了专门的《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中水利用规划》,明确了再生水的定义、使用范围、管理部门、管理措施、政府相关扶持政策、价格机制、适应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同时着重从源头上的建设实施环节促进再生水利用,在规划管理基础上,进行计划管理。
此后,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的不断扩大,使原《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中所规定的单一的自来水供应,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2008年青岛市对1996年制定的《城市供水条例》进行了修改。新《条例》将再生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范畴,规定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再生水、海水以及其他替代水。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此外,《条例》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适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城市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合理确定自来水、再生水和海水淡化水之间的比价关系。同时规定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审核,目前该事项已被纳入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2008年修订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标志着青岛市再生水相关法制建设,实现从法规到规章,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制体系。
2011年,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建委发布实施了《青岛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对新建、扩建、改建所有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实行“环保设施要和(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结合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这些法规规划的实施,为加强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1]
二、当前青岛市再生水利用制度中出现的问题
虽然青岛市作为试点城市,是最早的几个利用再生水的城市,但是其利用情况依然不理想,市区再生水产量已达到一天30万立方米左右,但再生水利用率只能达到33%,再生水产业有名无实,这体现了青岛市有关再生水的利用制度中确实存在不足。
(一)配套政策不协调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涉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工业管道等方面。随着青岛市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对各类地下管线的需求量越来越大。2016年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出台了《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实施导则》特别写入:“市政道路敷设管线宜提倡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更加阻碍了再生水管道的在市区的大范围铺设,所以现在多以重点供给为主,在有再生水需求的工厂或者商城周围集中进行配套建设。
(二)缺乏激励机制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中主要是对再生水供水单位和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制,缺乏对再生水利用的鼓励政策。对于再生水这样一个市场未开,尚在起步发展,还未得到广泛认识和应用的项目来说,未鼓励发展便过多管制,对再生水供水单位和再生水利用着实带来不小的压力。
三、问题解决与对策建议
(一)通过法规政策制定、执行积极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量
一是严格落实节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三同時”管理制度,以行政手段推进再生水利用;结合新建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发展新建居民小区利用再生水进行绿化、景观、冲厕等。
二是加强定额用水管理,以行政手段推进再生水利用;对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而未建以及有条件使用再生水而拒不使用的用户,依法核减其自来水用水定额,超定额加价收费,利用经济杠杆扩大城市再生水利用规模。
(二)修订《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完善再生水专门法规
将法规细化为规划、建设、管理、利用、安全与应急管理、鼓励与激励几章节,取代以往各个方面混在一起的情况。
增加鼓励与激励专章。目前国内外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机制多以PPP模式为主,可以为青岛市再生水专门法规建设提供借鉴。比如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或其部门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2]。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再生水发展的投入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信贷资金,对于以PPP模式建设的再生水项目,通过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形式予以支持。对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免征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
参考文献:
[1]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青岛多措并举,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N].中国建设报,2013-11-5(007).
[2]付贲.论我国流域水污染法制建设[D].东北林业大学,2005.
关键词:青岛市;再生水;法制;对策与建议
一、青岛市再生水法制建设历程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青岛市就先后组织开展了建筑中水研究和示范推广、再生水利用政策法规建设、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
自从青岛市1984年第一次拥有立法权,青岛市法制办就在1895年制定了《青岛市节约用水条例》,并且经过2004年、2010年两次修正,其中有三条涉及替代水(第二十二条: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替代水的利用规划。第二十三条: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定供用合同。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水,并依据其所设置的计量器具示值收费。第二十四条:推广采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技术,鼓励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凡具备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实施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工程。)。虽然简短,但是确定了再生水利用的基本原则。
之后又在2003年制定了专门的《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中水利用规划》,明确了再生水的定义、使用范围、管理部门、管理措施、政府相关扶持政策、价格机制、适应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同时着重从源头上的建设实施环节促进再生水利用,在规划管理基础上,进行计划管理。
此后,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的不断扩大,使原《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中所规定的单一的自来水供应,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2008年青岛市对1996年制定的《城市供水条例》进行了修改。新《条例》将再生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范畴,规定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再生水、海水以及其他替代水。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此外,《条例》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适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城市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合理确定自来水、再生水和海水淡化水之间的比价关系。同时规定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审核,目前该事项已被纳入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2008年修订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标志着青岛市再生水相关法制建设,实现从法规到规章,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制体系。
2011年,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建委发布实施了《青岛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对新建、扩建、改建所有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实行“环保设施要和(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结合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这些法规规划的实施,为加强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1]
二、当前青岛市再生水利用制度中出现的问题
虽然青岛市作为试点城市,是最早的几个利用再生水的城市,但是其利用情况依然不理想,市区再生水产量已达到一天30万立方米左右,但再生水利用率只能达到33%,再生水产业有名无实,这体现了青岛市有关再生水的利用制度中确实存在不足。
(一)配套政策不协调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涉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工业管道等方面。随着青岛市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对各类地下管线的需求量越来越大。2016年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出台了《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实施导则》特别写入:“市政道路敷设管线宜提倡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更加阻碍了再生水管道的在市区的大范围铺设,所以现在多以重点供给为主,在有再生水需求的工厂或者商城周围集中进行配套建设。
(二)缺乏激励机制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中主要是对再生水供水单位和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制,缺乏对再生水利用的鼓励政策。对于再生水这样一个市场未开,尚在起步发展,还未得到广泛认识和应用的项目来说,未鼓励发展便过多管制,对再生水供水单位和再生水利用着实带来不小的压力。
三、问题解决与对策建议
(一)通过法规政策制定、执行积极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量
一是严格落实节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三同時”管理制度,以行政手段推进再生水利用;结合新建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发展新建居民小区利用再生水进行绿化、景观、冲厕等。
二是加强定额用水管理,以行政手段推进再生水利用;对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而未建以及有条件使用再生水而拒不使用的用户,依法核减其自来水用水定额,超定额加价收费,利用经济杠杆扩大城市再生水利用规模。
(二)修订《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完善再生水专门法规
将法规细化为规划、建设、管理、利用、安全与应急管理、鼓励与激励几章节,取代以往各个方面混在一起的情况。
增加鼓励与激励专章。目前国内外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机制多以PPP模式为主,可以为青岛市再生水专门法规建设提供借鉴。比如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或其部门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2]。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再生水发展的投入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信贷资金,对于以PPP模式建设的再生水项目,通过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形式予以支持。对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免征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
参考文献:
[1]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青岛多措并举,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N].中国建设报,2013-11-5(007).
[2]付贲.论我国流域水污染法制建设[D].东北林业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