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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颁布后,卫生部和卫生厅相继下发了关于组建公共卫生监督所的文件,但对公共卫生监督所的运行和管理未作明确说明,理顺关系尚需时间。本文对卫生监督处和公共卫生监督所的职责,所长、常务副所长、副所长的分工,新刻制的“××厅(局)公共卫生监督专用章”和“××厅(局)公共卫生监督所”的适用范围作了探讨、就如何理顺关系提出了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