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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谣言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日益泛滥,政府加强了互联网领域的治理,但在治理谣言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网络世界的规制通常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网络上的自我规范以及利用信息科技。网络谣言作为网络系统的一种客观存在,在治理网络谣言时,借鉴网络空间的治理模式,应加强网络法制建设,提升网络技术手段,同时也应加强网络社区和网络文化的自我规范。
关键词:网络谣言;治理;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以及电邮、博客、微博、BBS等新媒介的推陈出新,网络谣言异常活跃。近年来政府加强了互联网领域的治理,2013年8月中央网信办举办了“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由网络名人达成共识,提出了网友遵守的七条原则;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适用出台了司法若干解释,之后,公安部门也开展了整治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部分造谣传谣人员,整改了部分造谣传谣网站,通过一系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网络谣言。然而,对于匿名性高、交互性强,信息流动快的网络空间而言,政府治理谣言仍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谣言治理的“治”不同“制”,虚拟网络世界需要由管制转型为治理。这种转型不仅要在以往政府管制模式基础上,引入其他相关主体,如互联网管理部门、通讯部门等多类主体共同参与。虽然,互联网有媒体属性,但虚拟社会仍以社会为本位存在。互联网虽有自我組织功能,但虚拟管理不是由网民个体自动完成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虽可以成为治理网络的手段,但更应成为全网络主体维护网络秩序的参照系。学者王璐也倡导虚拟社会的治理最终应以政府为主体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鉴于此,本文对网络谣言的治理现状进行了分析,借鉴网络世界的规制模式,以期探讨对我国网络谣言的治理。
二、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现状
(一)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相关措施
(1)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立法。自1994年颁布了第一部互联网法律文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有关网络谣言治理立法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完善,如1997年公安部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网络谣言的自治做出了规定;2010年《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做出了单独规定,尤其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通知规则和知道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为实践中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2013年9月,“两高”针对如何对网络谣言进行定性,怎样明确界定网络犯罪行为,在打击网络谣言问题上是否会出现过左或过右这一系列问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谣言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对不少网络造谣传谣者形成了震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对以造谣方式侵害国家利益、个体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2)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得到了不断提升。从网络谣言的产生来看,其原因之一是源于信息的匮乏。从网络谣言的后果来看,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尤其是其所渲染的一些负面新闻,会破坏民众心目中政府的公平形象与声誉。从网民的角度来看,网民们不造谣不传谣的前提是网民应拥有较好的信息自由,这就要求政府应满足广大公众知情权和信息公开。因此,为了有效地避免谣言的出现,各级政府已经着手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实时维护和更新其官网信息,积极开展电子政务,比如通过网站、微博等方式公布信息,或者在出现谣言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为公众及时辟谣。
(3)公安机关开展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上的有组织制造谣言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网络环境,也有利于网络环境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对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行为也起到了一定地警示与威摄作用。
(4)网民素质教育开始得到政府的关注。网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对谣言的鉴别能力。严厉打击治标不治本,提高网民素养才是根本途径。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网民的素质教育问题开始得到政府的关注。由中国互联网协会2006年4月19日发布的《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就号召互联网从业者和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在以积极态度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同时,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始终把国家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二)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问题分析
(1)从立法层面看,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有待完善,可执行性较低。首先,我国关于网络谣言的立法水平较低,从立法数量来看,部门规章占比例较大,法律效力和作用较弱;其次法律法规的内容也有待完善,如法律规定模糊,现有法律法规对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未明确规定,对量刑标准的规定也缺乏科学性。
(2)从执法实践来看,网络谣言的执法主体权责不明,行政执法机关对网络谣言的重视不足,且处罚随意化,首先是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网络谣言大部分采用教育,一般认为没有必要或不愿意去处罚。“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上海本地网络谣言的行政执法案件仅有9例,这意味着大量的网络谣言案件没有得到真正处理”;其次,由于立法方面的不足,尤其是法律针对性不强,立法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以及处罚措施,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执法活动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尤其是大量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不成比例。
三、网络世界规制模式的借鉴
基于网络空间的去中心化、匿名性、交互性等特性,有研究者指出了网络世界有三种基本运作方式,即网络世界不仅需要现有法律制度去规制,还可通过网络上的自我规制和信息科技本身的规制。
一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制。因为网民是不仅存在于虚拟世界,同时也生活在现实社会,所以发生了网络行为,仍然需要对其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去规范。尤其是近年网络发展对现实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政府应随时去关注网络的动向。网络谣言作为网络行为的一种,对社会影响极大,政府理应去关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个问题,即网络世界又不同于现实世界,我们不能将现实世界的法律生搬硬套到网络世界,这就需要我们创新治理模式,努力研究新思路,在不断制定和完善现有法律基础上,构建出网路世界新的法律体系。 二是网络世界的网络社区和网络文化的自我规制。在全球化的网络世界里已经去除了政府的概念。这不仅表现为网民背景的错综复杂,还表现为网络内容的千差万别,包括学术网络、政府机关网络及商业性质的网络等已经难以概括全面,同时网络的通讯能力也呈现出全球化的特性。此时网络规制的模式必须同时适用不同的国家领域。未来会受到各种不同文化价值和经济利益的影响。网络世界的发展表明,它不是一个完全没有秩序、杂乱无章的世界。不同的网络社区都存在网络习惯与网络礼仪,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网络活动机制。
三是信息科技如电脑软件也是一种网络规范机制。网络活动的现实表明,电脑软件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了网络行为,比如我们可以通过设定电脑的软件,选择我们在网络上交流的对象、方式等,我们可以通过密码制度,去控制网络使用者的“活动范围”,这些都向我们昭示着信息科技活动治理网络谣言的可能。
四、今后我国网络谣言治理模式选择应考量的因素
总的来说,从上十纪九十年代我国对网络的开始监管以来,发展到今天已经进入了一种高度监管的阶段。在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互聯网状况》白皮书中明确了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体系,进一步强调“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网络谣言作为互联网内容,自然应纳入互联网管理体系。根据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现状,借鉴网络规制模式及我国互联网管理体系,我国网络谣言治理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完善网络立法,使治理网络谣言“有法可依”。虚拟的网络为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带来了便利,但网络世界不是“空中楼阁”,它仍然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在网络世界里同样需要遵守现实世界的法律法规。在网络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的网络立法,值得我们去探究,学者们提出可以仿效德国、美国、英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来为我所用。如德国作为全球第一个制定网络成文法的国家,已经运用多部法律如《信息自由法》《信息和传播法》《刑法典》《民法典》等来治理网络谣言;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国家,其对互联网管理方面的立法尤为重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有130项之多,其内容涉及面广,包括对互联网内容的规范,行业准入规范,对传播网络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追究责任等,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断探索对传统法律的创新,如《爱国者法案》就是美国在9·11事件后对网络立法的一次完善;英国尽管目前尚未制定网络信息的专门法,但在现行法律和判例中都有对网络谣言、网络不良信息的规定,英国网络立法中还注重自由与隐私保障、公权力维护的平衡值得学习。借鉴以上各国网络立法的做法,针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治理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网络立法,首先应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应与时俱进;其次,应清理一些现行级别较低的法律法规,制定高级别的网络与信息法,兼顾打击网络谣言与公民言论自由、隐私的保障;再次,提高立法技术,尽可能减少原则性规定和使用法律概念,从而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实际操作性。
第二,提升网络言论规制技术水平,通过“以网治网”来治理网络谣言。如前所述,信息科技本身也是一种网络规范机制。对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倚重网络技术手段,其原因有三:
一是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谣言具有极快的传播速度且覆盖面大,极易误导公共舆论,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再加上网络谣言难于辨识、查证、举报和澄清,这导致其常常治而不绝,所以需要回归网络,去治理谣言信息的源头。
二是实践表明,大数据在治理谣言上已经显示出较强的优势。纵观近年各类网络谣言,往往采用“声形并茂”的形式,现实感极强,还有一些则冠以科普或慈善之名,极易在亲朋好友或其他熟人间传递,应用大数据,就能做到准确识别、快速举报,使网络谣言无处可藏。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可以较好地避谣,抓住谣言信息的源头,做到即时预警,从而精准监测追踪处置。一旦发现谣言,则可运用关键字、敏感词自动提醒,对谣言有效拦截、过滤并屏蔽。
在运用技术手段治理网络谣言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要属美国,比如其互联网内容选择台(PICS)的分级系统可以对多元化的言论类型区分不同内容并贴上标签,用户登录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需要浏览的信息。另外如英国开发了舆论分析软件,能快速检检索网络信息、自动分析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介上发表文件的基本观点等,这些高科技手段还能够迅速定位谣言出处,提高查处和辟谣的效率。
我国对于运用网络技术规范网络谣言发展得相对成熟,已经掌握了内容发布等对网络言论信息进行规范和管理等先进的技术手段,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尤其是网络谣言的层出不穷,网络言论的规制技术仍需不断提升,比如要加快开发创新力度,建立网络监测形成机制、筛选确认制度、破坏评估制度、整合相关职能机构调查处理制度等,同时还要形成及时发现网络谣言、及时处置网络谣言、及时辟谣机制等。
第三,加强网络社区和网络文化建设,倡导对网络谣言的自我管理。网络空间可以通过网络社区和网络文化建设进行自我规制,网络谣言不同于传统谣言就在于其存在于这种全球化的网络世界,对于网络谣言,我们可以利用网络社区里的一些规则,比如某个网民不经认可在某个论坛里或某个群里制造散布谣言,他就可能被版主踢出该论坛或者被群主退出该群,更严重的可能受到其他网络成员的反击报复。同时网络谣言是一种文化现象,其本质是腐朽的、低级的、破坏性的文化,与健康的、大众的、良性的文化背道而驰,当主流文化占优势的时候,谣言就会自生自灭,因此,打击网络谣言,还应加强综合治理格局,提升网民媒介素养,共同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王璐.网络谣言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5月.
[2]徐莉莉.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D].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5月.
[3]梁燕妮.论我国网络规制的模式选择[J].中国市场,2013年第26期.
[4]杨福忠.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方法与保护程度[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5]丁先存,王芃.国外网络谣言治理及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9期.
作者简介:
彭艳芬(1976~ ),女,汉族,湖南益阳人,硕士研究生,讲师,广西警察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网络谣言治理的法理研究》(项目编号:KY2016YB745)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网络谣言;治理;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以及电邮、博客、微博、BBS等新媒介的推陈出新,网络谣言异常活跃。近年来政府加强了互联网领域的治理,2013年8月中央网信办举办了“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由网络名人达成共识,提出了网友遵守的七条原则;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适用出台了司法若干解释,之后,公安部门也开展了整治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部分造谣传谣人员,整改了部分造谣传谣网站,通过一系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网络谣言。然而,对于匿名性高、交互性强,信息流动快的网络空间而言,政府治理谣言仍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谣言治理的“治”不同“制”,虚拟网络世界需要由管制转型为治理。这种转型不仅要在以往政府管制模式基础上,引入其他相关主体,如互联网管理部门、通讯部门等多类主体共同参与。虽然,互联网有媒体属性,但虚拟社会仍以社会为本位存在。互联网虽有自我組织功能,但虚拟管理不是由网民个体自动完成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虽可以成为治理网络的手段,但更应成为全网络主体维护网络秩序的参照系。学者王璐也倡导虚拟社会的治理最终应以政府为主体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鉴于此,本文对网络谣言的治理现状进行了分析,借鉴网络世界的规制模式,以期探讨对我国网络谣言的治理。
二、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现状
(一)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相关措施
(1)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立法。自1994年颁布了第一部互联网法律文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有关网络谣言治理立法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完善,如1997年公安部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网络谣言的自治做出了规定;2010年《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做出了单独规定,尤其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通知规则和知道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为实践中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2013年9月,“两高”针对如何对网络谣言进行定性,怎样明确界定网络犯罪行为,在打击网络谣言问题上是否会出现过左或过右这一系列问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谣言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对不少网络造谣传谣者形成了震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对以造谣方式侵害国家利益、个体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2)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得到了不断提升。从网络谣言的产生来看,其原因之一是源于信息的匮乏。从网络谣言的后果来看,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尤其是其所渲染的一些负面新闻,会破坏民众心目中政府的公平形象与声誉。从网民的角度来看,网民们不造谣不传谣的前提是网民应拥有较好的信息自由,这就要求政府应满足广大公众知情权和信息公开。因此,为了有效地避免谣言的出现,各级政府已经着手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实时维护和更新其官网信息,积极开展电子政务,比如通过网站、微博等方式公布信息,或者在出现谣言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为公众及时辟谣。
(3)公安机关开展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上的有组织制造谣言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网络环境,也有利于网络环境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对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行为也起到了一定地警示与威摄作用。
(4)网民素质教育开始得到政府的关注。网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对谣言的鉴别能力。严厉打击治标不治本,提高网民素养才是根本途径。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网民的素质教育问题开始得到政府的关注。由中国互联网协会2006年4月19日发布的《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就号召互联网从业者和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在以积极态度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同时,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始终把国家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二)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问题分析
(1)从立法层面看,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有待完善,可执行性较低。首先,我国关于网络谣言的立法水平较低,从立法数量来看,部门规章占比例较大,法律效力和作用较弱;其次法律法规的内容也有待完善,如法律规定模糊,现有法律法规对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未明确规定,对量刑标准的规定也缺乏科学性。
(2)从执法实践来看,网络谣言的执法主体权责不明,行政执法机关对网络谣言的重视不足,且处罚随意化,首先是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网络谣言大部分采用教育,一般认为没有必要或不愿意去处罚。“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上海本地网络谣言的行政执法案件仅有9例,这意味着大量的网络谣言案件没有得到真正处理”;其次,由于立法方面的不足,尤其是法律针对性不强,立法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以及处罚措施,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执法活动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尤其是大量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不成比例。
三、网络世界规制模式的借鉴
基于网络空间的去中心化、匿名性、交互性等特性,有研究者指出了网络世界有三种基本运作方式,即网络世界不仅需要现有法律制度去规制,还可通过网络上的自我规制和信息科技本身的规制。
一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制。因为网民是不仅存在于虚拟世界,同时也生活在现实社会,所以发生了网络行为,仍然需要对其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去规范。尤其是近年网络发展对现实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政府应随时去关注网络的动向。网络谣言作为网络行为的一种,对社会影响极大,政府理应去关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个问题,即网络世界又不同于现实世界,我们不能将现实世界的法律生搬硬套到网络世界,这就需要我们创新治理模式,努力研究新思路,在不断制定和完善现有法律基础上,构建出网路世界新的法律体系。 二是网络世界的网络社区和网络文化的自我规制。在全球化的网络世界里已经去除了政府的概念。这不仅表现为网民背景的错综复杂,还表现为网络内容的千差万别,包括学术网络、政府机关网络及商业性质的网络等已经难以概括全面,同时网络的通讯能力也呈现出全球化的特性。此时网络规制的模式必须同时适用不同的国家领域。未来会受到各种不同文化价值和经济利益的影响。网络世界的发展表明,它不是一个完全没有秩序、杂乱无章的世界。不同的网络社区都存在网络习惯与网络礼仪,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网络活动机制。
三是信息科技如电脑软件也是一种网络规范机制。网络活动的现实表明,电脑软件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了网络行为,比如我们可以通过设定电脑的软件,选择我们在网络上交流的对象、方式等,我们可以通过密码制度,去控制网络使用者的“活动范围”,这些都向我们昭示着信息科技活动治理网络谣言的可能。
四、今后我国网络谣言治理模式选择应考量的因素
总的来说,从上十纪九十年代我国对网络的开始监管以来,发展到今天已经进入了一种高度监管的阶段。在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互聯网状况》白皮书中明确了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体系,进一步强调“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网络谣言作为互联网内容,自然应纳入互联网管理体系。根据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现状,借鉴网络规制模式及我国互联网管理体系,我国网络谣言治理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完善网络立法,使治理网络谣言“有法可依”。虚拟的网络为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带来了便利,但网络世界不是“空中楼阁”,它仍然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在网络世界里同样需要遵守现实世界的法律法规。在网络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的网络立法,值得我们去探究,学者们提出可以仿效德国、美国、英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来为我所用。如德国作为全球第一个制定网络成文法的国家,已经运用多部法律如《信息自由法》《信息和传播法》《刑法典》《民法典》等来治理网络谣言;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国家,其对互联网管理方面的立法尤为重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有130项之多,其内容涉及面广,包括对互联网内容的规范,行业准入规范,对传播网络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追究责任等,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断探索对传统法律的创新,如《爱国者法案》就是美国在9·11事件后对网络立法的一次完善;英国尽管目前尚未制定网络信息的专门法,但在现行法律和判例中都有对网络谣言、网络不良信息的规定,英国网络立法中还注重自由与隐私保障、公权力维护的平衡值得学习。借鉴以上各国网络立法的做法,针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治理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网络立法,首先应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应与时俱进;其次,应清理一些现行级别较低的法律法规,制定高级别的网络与信息法,兼顾打击网络谣言与公民言论自由、隐私的保障;再次,提高立法技术,尽可能减少原则性规定和使用法律概念,从而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实际操作性。
第二,提升网络言论规制技术水平,通过“以网治网”来治理网络谣言。如前所述,信息科技本身也是一种网络规范机制。对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倚重网络技术手段,其原因有三:
一是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谣言具有极快的传播速度且覆盖面大,极易误导公共舆论,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再加上网络谣言难于辨识、查证、举报和澄清,这导致其常常治而不绝,所以需要回归网络,去治理谣言信息的源头。
二是实践表明,大数据在治理谣言上已经显示出较强的优势。纵观近年各类网络谣言,往往采用“声形并茂”的形式,现实感极强,还有一些则冠以科普或慈善之名,极易在亲朋好友或其他熟人间传递,应用大数据,就能做到准确识别、快速举报,使网络谣言无处可藏。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可以较好地避谣,抓住谣言信息的源头,做到即时预警,从而精准监测追踪处置。一旦发现谣言,则可运用关键字、敏感词自动提醒,对谣言有效拦截、过滤并屏蔽。
在运用技术手段治理网络谣言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要属美国,比如其互联网内容选择台(PICS)的分级系统可以对多元化的言论类型区分不同内容并贴上标签,用户登录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需要浏览的信息。另外如英国开发了舆论分析软件,能快速检检索网络信息、自动分析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介上发表文件的基本观点等,这些高科技手段还能够迅速定位谣言出处,提高查处和辟谣的效率。
我国对于运用网络技术规范网络谣言发展得相对成熟,已经掌握了内容发布等对网络言论信息进行规范和管理等先进的技术手段,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尤其是网络谣言的层出不穷,网络言论的规制技术仍需不断提升,比如要加快开发创新力度,建立网络监测形成机制、筛选确认制度、破坏评估制度、整合相关职能机构调查处理制度等,同时还要形成及时发现网络谣言、及时处置网络谣言、及时辟谣机制等。
第三,加强网络社区和网络文化建设,倡导对网络谣言的自我管理。网络空间可以通过网络社区和网络文化建设进行自我规制,网络谣言不同于传统谣言就在于其存在于这种全球化的网络世界,对于网络谣言,我们可以利用网络社区里的一些规则,比如某个网民不经认可在某个论坛里或某个群里制造散布谣言,他就可能被版主踢出该论坛或者被群主退出该群,更严重的可能受到其他网络成员的反击报复。同时网络谣言是一种文化现象,其本质是腐朽的、低级的、破坏性的文化,与健康的、大众的、良性的文化背道而驰,当主流文化占优势的时候,谣言就会自生自灭,因此,打击网络谣言,还应加强综合治理格局,提升网民媒介素养,共同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王璐.网络谣言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5月.
[2]徐莉莉.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D].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5月.
[3]梁燕妮.论我国网络规制的模式选择[J].中国市场,2013年第26期.
[4]杨福忠.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方法与保护程度[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5]丁先存,王芃.国外网络谣言治理及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9期.
作者简介:
彭艳芬(1976~ ),女,汉族,湖南益阳人,硕士研究生,讲师,广西警察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网络谣言治理的法理研究》(项目编号:KY2016YB74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