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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理论武器,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对中国社会进行科学而全面的考察、分析和总结,提出了一系列关于革命和建设的战略策略思想。法制思想也是其中的有机构成,它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散见于他的各种著作、讲话以及他的行为中,概括的来说其法制思想主要有如下一些内容和特点。
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为人民服务,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是毛泽东法制思想最重要的内容和特色,也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重要理论原则。
在1949年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明确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联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里的人民,“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毛泽东又说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果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
二、坚持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我党一贯倡导的思想路线,也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基础。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成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去制造法律,不是去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毛泽东受此影响,指出立法既是政制活动又是科学活动,“搞宪法是搞科学”。在立法中,既要从客观实际出发,积极制定各种法规,又要周密审慎,不能急于求成,草率立法,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贯彻群众路线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毛泽东把群众路线贯彻于法制工作的整个过程。毛泽东指出立法工作中的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发动群众讨论,听取群众的正确意见,制定以后回到群众中去检验,并根据群众实践的经验加以修改和补充。不仅如此,在司法工作中也必须走群众路线,实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在司法工作中深入群众做细致的调查研究。
四、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毛泽东一贯主张无论任何人违反了刑律都必须无例外地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因为出身、社会地位和功劳而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不仅如此,毛泽东还特别强调,对于本阶级内有地位,有影响,有功劳的人应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他们违法犯罪不仅不应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而且还更为严格的执行。这一思想在黄克功案、刘青山、张子善案中得以充分体现。
五、渗透着革命的人道主义的色彩
毛泽东把改造罪犯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宏伟战略联系起来,将改造罪犯作为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一部分看待,坚持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以争取改造罪犯为出发点和归宿。主要表现在:第一、坚决废止肉刑,严禁刑讯逼供。“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第二、主张罚必当罪,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罚必当罪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避免畸轻畸重,罚不当罪。第三、主张少杀、慎杀,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杀人要少,但决不废除死刑”。“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富者,以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在改造犯人方面,他主张实行惩罚管制和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改造教育相结合,还提出要把犯人当人看待,反对虐待犯人。
六、反对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思想領域的问题
毛泽东是反对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思想领域的问题。建国后,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他曾经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族,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开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
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为人民服务,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是毛泽东法制思想最重要的内容和特色,也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重要理论原则。
在1949年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明确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联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里的人民,“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毛泽东又说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果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
二、坚持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我党一贯倡导的思想路线,也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基础。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成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去制造法律,不是去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毛泽东受此影响,指出立法既是政制活动又是科学活动,“搞宪法是搞科学”。在立法中,既要从客观实际出发,积极制定各种法规,又要周密审慎,不能急于求成,草率立法,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贯彻群众路线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毛泽东把群众路线贯彻于法制工作的整个过程。毛泽东指出立法工作中的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发动群众讨论,听取群众的正确意见,制定以后回到群众中去检验,并根据群众实践的经验加以修改和补充。不仅如此,在司法工作中也必须走群众路线,实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在司法工作中深入群众做细致的调查研究。
四、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毛泽东一贯主张无论任何人违反了刑律都必须无例外地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因为出身、社会地位和功劳而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不仅如此,毛泽东还特别强调,对于本阶级内有地位,有影响,有功劳的人应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他们违法犯罪不仅不应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而且还更为严格的执行。这一思想在黄克功案、刘青山、张子善案中得以充分体现。
五、渗透着革命的人道主义的色彩
毛泽东把改造罪犯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宏伟战略联系起来,将改造罪犯作为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一部分看待,坚持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以争取改造罪犯为出发点和归宿。主要表现在:第一、坚决废止肉刑,严禁刑讯逼供。“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第二、主张罚必当罪,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罚必当罪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避免畸轻畸重,罚不当罪。第三、主张少杀、慎杀,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杀人要少,但决不废除死刑”。“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富者,以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在改造犯人方面,他主张实行惩罚管制和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改造教育相结合,还提出要把犯人当人看待,反对虐待犯人。
六、反对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思想領域的问题
毛泽东是反对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思想领域的问题。建国后,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他曾经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族,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开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