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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一些特殊且严重的罪行,为防范有碍侦查的情况而采取,由侦查部门批准的居所内执行的可折抵刑期的羁钾性强制措施.但由于其在多方面存在隐忧,最高检从检察监督方面发布了规定,规范第73条的执行.但这一规定仍无法填补其漏洞.我们必须明确将其定位为一种羁押措施,细化其适用范围,并建立互相制约的决定、审查和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