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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省政府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扩大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现就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