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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行为人高楼抛掷物伤害案在现代城市时有发生,法院根据现有法律面对这样的诉讼很难作出合理的判决。笔者主张在此类案件中,如果确需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话,只能是根据共同受益的原因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是受害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责任承担者包括建筑物所在小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和受害人本身,而且他们之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发现真相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发挥侵权法的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