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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权的制度建构,内蕴伦理情感、性别观念、社会风俗与立法理念,经历了由父权家长制向父母平权、亲子平权的过渡与转型。现当代各国民事立法关于子女姓名权的制度建构,大多采集中立法、分别立法、分散立法和单行立法等模式。我国民事立法关于子女姓名权的制度建构,应采分散立法模式。即有关子女姓名权的法律规范,应分别规制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或人格权编与亲属编中;除应对子女姓名的决定、行使、变更作出一般规定外,还须对不同亲子关系中的子女姓名权的行使规则作出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