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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property rights)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系,直译为财产权,所以,产权即财产权。“产权”在英美法中并无确切的涵义,只有在权利客体确定时,它才被赋予确定的涵义。我国产权和财产权的共用只是翻译和使用习惯不同而已。
产权可从三个角度来分析。首先是完备的产权。它包括使用权、用益权、决策权、让渡权。完备的产权在权利构成上相当于大陆法中的所有权。其次是不完备的产权,即不同时具备使用、用益、决策和让渡的产权。不完备的产权不一定就是不独立的产权,产权独立的标志是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否则即为"产权残缺"。同样,如果权利客体为有体物,那么不完备的产权类似于大陆法中的他物权。再次是广义的产权。广义的产权即"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
可见,产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财产终极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产权是某个主体的某种可交易对象的一种权力,是一种排它的终极所有权;产权的外部影响才会使得它有一定的外部边界界定。产权是有主体的且该主体具有相应的权利和利益。产权是被法律认可的行为关系,即产权主体在行使权利时需要按一定的法律规范行事。
产权是信用和秩序的基础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人们长期和风险做斗争,可靠的信用制度是确保人类社会健康运转,成功抵御风险的有效方法。建立在各自伦理基础上的信用制度,在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社会中均运行良好,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我国的信用制度出现了严重的危机。探究其根源我们不难看出,这正是由于商品经济的现实性和在"差序格局"的伦理的传统性之间的脱节与摩擦。解决信用危机的关键在于从市场主体、经济中介和政府等三个方面重构信用安全体制,以此弥和传统与现实的差距。这一问题的解决,要从产权的确定寻找突破口。
从法学的角度讲,秩序、制度和体制是法学研究从宏观到微观的三个基本问题。产权的确定明晰化是这些问题的基础,只有具有确定明晰的产权,才谈得上保护。产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使产权所有者真正的关心体制对他保护的程度,关心执法的力度。只有这样,法才成为人们真正的行为规范,而不只是一纸空文。产权所有者对法的全面关心,使得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进而从宏观上创造一种真正和谐良性发展的秩序。
为追求产权,为追求对产权的保护,产权所有者就必须诚实履行信用并遵守市场秩序,从而形成了诚实守信和谨言慎行的动力。有了产权,也就有了履行信用的能力,有多少产权就有多少履约的能力;不守信用和违背市场秩序就会被剥夺产权,不守信用的企业也会由于谁都不愿与其打交道,经营环境因此恶化而无法继续经营导致破产,这也就形成了履行信用和遵守秩序的压力。产权的清晰界定、顺畅流转和严格保护,是增强生产经营动力,稳定投资预期,规范投资行为和其他经营行为的基础和条件。产权清晰了,信用就从抽象到具体,从而形成良好的秩序。可见,没有明确的产权就不会有良好的信用体系和顺畅的秩序。哪些领域产权不明确,哪些领域的信用体系和秩序就容易出问题。
产权与所有制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作为所有制核心的产权在不同的所有制中有不同的现实表现,这在实际中又会产生不同的效率和效果,最终对人类的秩序、制度和体制的变革形成重要的影响。
首先看产权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表现。
各国的《民法典》,几乎都有独资企业的业主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按照惯常的独资企业制度,业主拥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从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产权的所有人会充分利用产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为企业谋求最大限度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内部制度的良好运转。但是无限责任制度需要企业主用包括其家庭财产在内的所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极大地限制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制企业也有公有制形式的,本文仅从非公有制角度考察)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既是出资人,又是经营者,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全部合伙人的共有资产,全部负债也是全部合伙人的共有负债。从委托代理关系看, "无限责任"的企业制度设计,合伙人将可能以私人财产承担超出企业偿付能力以外债务的支付,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合伙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契约,这一确立合伙关系的契约会因为一个人的退伙而失效。从合伙前的合伙人选定时的信任度可以看出在合伙契约存在欠缺时,大多只能依靠道德调节的力量来约束。从合伙企业的内部控制看,除合伙契约这一控制标准外,还必须依靠道义规则作有效补充。所以合伙制企业虽然产权清晰,但是风险较大,数量较少,寿命较短。
再来看产权在公有制企业中的表现。
主流经济学中的公有制企业 (Public-Own Enterprise, POE)是指,在一个组织或合作关系中(公有制总是存在于组织或合作关系中),财产权利没有界定到任何个人,而归属于一定的共同体或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合作组织,任何人都无权排斥其他人使用财产,大家都可以为使用这一财产而进行自由竞争;任何个人在退出共同体或合作组织时,他原享有的财产权利同时消失。在公有制产权结构中,没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没有转让权。在限定的情况下,不可能从使用公共财产中获取净收入。
公有制产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产权的不对应问题。以我国国有产权为例:我国国有企业由国家投资,财产理应归国家所有。但是,由于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概念,国家无法行使这种职权的权能。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职权时,是靠公务人员完成的。他们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权时具有至高无上的支配权。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他们具有一定的自利性。国有企业剩余收益权归国家所有,他们的劳动付出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的激励,他们会偷懒或破坏系统制度。这将导致企业效率低下,协调成本、监督成本、时间成本、“寻租”成本加大,最终将理论上的国家所有转变为实际上部门所有和地区所有,甚至个人所有。有学者称之为“所有者缺位”。这就要求我们寻求公有制产权的新的实现形式,以保证公有产权得到确切的保护和发展。
产权与效率
从企业的发展历史角度考察,企业经历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这三种企业形式依次产生,并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在市场经济中,各种产权形式各自发挥了其不同的效率。
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合一的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企业主有充分的积极性去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业主制企业对雇员按其产出绩效给予报酬,雇员面临着劳动力市场上的压力随时有被解雇的危险。业主制是小规模企业中效率较高的产权安排。
合伙制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产权制度避免了偷懒,同时又使合伙者的协作成为可能。但是由于合伙制企业缺乏最高决策者,合伙人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降低,从而影响了企业的效率。合伙制企业的缺陷导致这种较早出现的企业形式难以扩张和发展。
股份制企业产权是企业发展史上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它有相当程度的创新。其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及有限责任制度。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相对应的是所有者的控制权和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之间的合理配置。经营者的流动性极强,形成专门的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的声誉对其以后的工作流动有重大的影响,这会促使他们更好地为股东工作。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有效地提高了股东和职业经理人的积极性,促使企业的规模扩张,极大地提高了生产能力和效率。它不仅解决了资本所有者因企业经营不善而要承担的责任,而且为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效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股份制企业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具有蓬勃向上的生命力。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认识的重大突破。产权制度的这一突破最重要的影响是使资产的流动性进一步增强,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完善。
产权可从三个角度来分析。首先是完备的产权。它包括使用权、用益权、决策权、让渡权。完备的产权在权利构成上相当于大陆法中的所有权。其次是不完备的产权,即不同时具备使用、用益、决策和让渡的产权。不完备的产权不一定就是不独立的产权,产权独立的标志是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否则即为"产权残缺"。同样,如果权利客体为有体物,那么不完备的产权类似于大陆法中的他物权。再次是广义的产权。广义的产权即"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
可见,产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财产终极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产权是某个主体的某种可交易对象的一种权力,是一种排它的终极所有权;产权的外部影响才会使得它有一定的外部边界界定。产权是有主体的且该主体具有相应的权利和利益。产权是被法律认可的行为关系,即产权主体在行使权利时需要按一定的法律规范行事。
产权是信用和秩序的基础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人们长期和风险做斗争,可靠的信用制度是确保人类社会健康运转,成功抵御风险的有效方法。建立在各自伦理基础上的信用制度,在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社会中均运行良好,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我国的信用制度出现了严重的危机。探究其根源我们不难看出,这正是由于商品经济的现实性和在"差序格局"的伦理的传统性之间的脱节与摩擦。解决信用危机的关键在于从市场主体、经济中介和政府等三个方面重构信用安全体制,以此弥和传统与现实的差距。这一问题的解决,要从产权的确定寻找突破口。
从法学的角度讲,秩序、制度和体制是法学研究从宏观到微观的三个基本问题。产权的确定明晰化是这些问题的基础,只有具有确定明晰的产权,才谈得上保护。产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使产权所有者真正的关心体制对他保护的程度,关心执法的力度。只有这样,法才成为人们真正的行为规范,而不只是一纸空文。产权所有者对法的全面关心,使得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进而从宏观上创造一种真正和谐良性发展的秩序。
为追求产权,为追求对产权的保护,产权所有者就必须诚实履行信用并遵守市场秩序,从而形成了诚实守信和谨言慎行的动力。有了产权,也就有了履行信用的能力,有多少产权就有多少履约的能力;不守信用和违背市场秩序就会被剥夺产权,不守信用的企业也会由于谁都不愿与其打交道,经营环境因此恶化而无法继续经营导致破产,这也就形成了履行信用和遵守秩序的压力。产权的清晰界定、顺畅流转和严格保护,是增强生产经营动力,稳定投资预期,规范投资行为和其他经营行为的基础和条件。产权清晰了,信用就从抽象到具体,从而形成良好的秩序。可见,没有明确的产权就不会有良好的信用体系和顺畅的秩序。哪些领域产权不明确,哪些领域的信用体系和秩序就容易出问题。
产权与所有制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作为所有制核心的产权在不同的所有制中有不同的现实表现,这在实际中又会产生不同的效率和效果,最终对人类的秩序、制度和体制的变革形成重要的影响。
首先看产权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表现。
各国的《民法典》,几乎都有独资企业的业主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按照惯常的独资企业制度,业主拥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从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产权的所有人会充分利用产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为企业谋求最大限度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内部制度的良好运转。但是无限责任制度需要企业主用包括其家庭财产在内的所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极大地限制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制企业也有公有制形式的,本文仅从非公有制角度考察)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既是出资人,又是经营者,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全部合伙人的共有资产,全部负债也是全部合伙人的共有负债。从委托代理关系看, "无限责任"的企业制度设计,合伙人将可能以私人财产承担超出企业偿付能力以外债务的支付,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合伙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契约,这一确立合伙关系的契约会因为一个人的退伙而失效。从合伙前的合伙人选定时的信任度可以看出在合伙契约存在欠缺时,大多只能依靠道德调节的力量来约束。从合伙企业的内部控制看,除合伙契约这一控制标准外,还必须依靠道义规则作有效补充。所以合伙制企业虽然产权清晰,但是风险较大,数量较少,寿命较短。
再来看产权在公有制企业中的表现。
主流经济学中的公有制企业 (Public-Own Enterprise, POE)是指,在一个组织或合作关系中(公有制总是存在于组织或合作关系中),财产权利没有界定到任何个人,而归属于一定的共同体或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合作组织,任何人都无权排斥其他人使用财产,大家都可以为使用这一财产而进行自由竞争;任何个人在退出共同体或合作组织时,他原享有的财产权利同时消失。在公有制产权结构中,没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没有转让权。在限定的情况下,不可能从使用公共财产中获取净收入。
公有制产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产权的不对应问题。以我国国有产权为例:我国国有企业由国家投资,财产理应归国家所有。但是,由于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概念,国家无法行使这种职权的权能。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职权时,是靠公务人员完成的。他们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权时具有至高无上的支配权。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他们具有一定的自利性。国有企业剩余收益权归国家所有,他们的劳动付出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的激励,他们会偷懒或破坏系统制度。这将导致企业效率低下,协调成本、监督成本、时间成本、“寻租”成本加大,最终将理论上的国家所有转变为实际上部门所有和地区所有,甚至个人所有。有学者称之为“所有者缺位”。这就要求我们寻求公有制产权的新的实现形式,以保证公有产权得到确切的保护和发展。
产权与效率
从企业的发展历史角度考察,企业经历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这三种企业形式依次产生,并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在市场经济中,各种产权形式各自发挥了其不同的效率。
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合一的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企业主有充分的积极性去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业主制企业对雇员按其产出绩效给予报酬,雇员面临着劳动力市场上的压力随时有被解雇的危险。业主制是小规模企业中效率较高的产权安排。
合伙制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产权制度避免了偷懒,同时又使合伙者的协作成为可能。但是由于合伙制企业缺乏最高决策者,合伙人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降低,从而影响了企业的效率。合伙制企业的缺陷导致这种较早出现的企业形式难以扩张和发展。
股份制企业产权是企业发展史上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它有相当程度的创新。其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及有限责任制度。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相对应的是所有者的控制权和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之间的合理配置。经营者的流动性极强,形成专门的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的声誉对其以后的工作流动有重大的影响,这会促使他们更好地为股东工作。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有效地提高了股东和职业经理人的积极性,促使企业的规模扩张,极大地提高了生产能力和效率。它不仅解决了资本所有者因企业经营不善而要承担的责任,而且为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效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股份制企业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具有蓬勃向上的生命力。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认识的重大突破。产权制度的这一突破最重要的影响是使资产的流动性进一步增强,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