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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诉讼时效制度以罗马法中的“时效诉讼”为本源发展而来,具体到我国,其适用有较为明确的权利范围界限,所以本文以制度意义探究为方向,从其可适用范围和限制适用范围两方面进行意义分析,力求加强对该制度适用的学习和认识,以引发读者对于该制度加以深入思考。
关键词: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意义分析
所谓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害人(债权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则该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即可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有权拒绝向债权人为给付,且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一、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分析
我国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具体适用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其初衷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避免债务人长期遭受债务负担的拖累。鉴于此,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于债权人的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且有效减少债权人间接损失的产生和扩大;另一方面,其具有明确的警示作用,能够督促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致使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对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具有惩罚教育意义。
(二)对于债务人的意义
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力,即是对债务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警示和监督;另一方面,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的权利,避免使债务人陷入无休止的债务负担中,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时效利益,避免了债务人的间接损失。
(三)对于法律关系整体的意义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本质在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和处理,督促双方各安其位、各得其所,从而维护整个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促进整个法律关系有序发展,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完善。
二、限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分析
限制适用诉讼时效的具体权利有:“(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1]前款第四项主要来自于: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②身份关系受到不法侵害;③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④物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如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等;⑤继承关系、知识产权等受侵害。
笔者以为,上述权利,可以分为原生性债权请求权和派生性债权请求权两类进行意义分析:
(一)原生性债权请求权
原生性债权请求权,即为由债权本身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例如上文所列的(一)、(二)、(三)类,此三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由债之法律关系直接产生,相对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其限制意义在于:
1.对保护公民财产的意义
上述存款、债券、投资等,属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限制适用诉讼时效,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又是对我国宪法的贯彻落实,有效维护了宪法的法律地位,巩固了公民财产保护的宪法依据。
2.对经济建设的意义
金融类业务限制适用诉讼时效,对经济循环大发展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及时融合闲散资金,缩短资金运作周期,充分调动资金的活跃性和流通性,加快經济发展的速度,激发经济大循环的活性,维护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可再生性。
(二)派生性债权请求权
派生性债权请求权,即由除债以外的法律关系,如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继承关系等,派生而得,具体类型如前所述。其表面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围,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为相应赔偿或道歉等给付行为,但实质上仅是要求义务人对由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权利,且此种损失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受损状态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并非纯民法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对其限制适用的意义在于:
(1)源于人格权、身份权和继承权等的派生性请求权,一般都与公民个人享有的专属性权利息息相关,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其受侵害状态和程度具有不确定性、持续性和潜在性,对其限制诉讼时效的适用,较大程度上给了受害人以明确损失和进行维权的时间,也给了加害人以深刻的警示教育,有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落实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法规政策。
(2)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这一规定对国家财产的重要地位和价值给予了充分肯定,为国家财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实践,为国家财产的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为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注入资源动力,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序前进。
三、结束语
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有着较为明确的范围界定,笔者仅简单阐述了对其适用范围的一些较为浅显的思考,欠缺之处甚多,仅希望为以后的深入学习扎实基础,拓宽思维。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2011年第2版
作者简介:
张星(1990.10~),女,河北石家庄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意义分析
所谓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害人(债权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则该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即可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有权拒绝向债权人为给付,且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一、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分析
我国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具体适用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其初衷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避免债务人长期遭受债务负担的拖累。鉴于此,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于债权人的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且有效减少债权人间接损失的产生和扩大;另一方面,其具有明确的警示作用,能够督促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致使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对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具有惩罚教育意义。
(二)对于债务人的意义
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力,即是对债务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警示和监督;另一方面,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的权利,避免使债务人陷入无休止的债务负担中,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时效利益,避免了债务人的间接损失。
(三)对于法律关系整体的意义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本质在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和处理,督促双方各安其位、各得其所,从而维护整个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促进整个法律关系有序发展,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完善。
二、限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分析
限制适用诉讼时效的具体权利有:“(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1]前款第四项主要来自于: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②身份关系受到不法侵害;③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④物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如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等;⑤继承关系、知识产权等受侵害。
笔者以为,上述权利,可以分为原生性债权请求权和派生性债权请求权两类进行意义分析:
(一)原生性债权请求权
原生性债权请求权,即为由债权本身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例如上文所列的(一)、(二)、(三)类,此三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由债之法律关系直接产生,相对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其限制意义在于:
1.对保护公民财产的意义
上述存款、债券、投资等,属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限制适用诉讼时效,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又是对我国宪法的贯彻落实,有效维护了宪法的法律地位,巩固了公民财产保护的宪法依据。
2.对经济建设的意义
金融类业务限制适用诉讼时效,对经济循环大发展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及时融合闲散资金,缩短资金运作周期,充分调动资金的活跃性和流通性,加快經济发展的速度,激发经济大循环的活性,维护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可再生性。
(二)派生性债权请求权
派生性债权请求权,即由除债以外的法律关系,如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继承关系等,派生而得,具体类型如前所述。其表面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围,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为相应赔偿或道歉等给付行为,但实质上仅是要求义务人对由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权利,且此种损失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受损状态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并非纯民法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对其限制适用的意义在于:
(1)源于人格权、身份权和继承权等的派生性请求权,一般都与公民个人享有的专属性权利息息相关,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其受侵害状态和程度具有不确定性、持续性和潜在性,对其限制诉讼时效的适用,较大程度上给了受害人以明确损失和进行维权的时间,也给了加害人以深刻的警示教育,有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落实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法规政策。
(2)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这一规定对国家财产的重要地位和价值给予了充分肯定,为国家财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实践,为国家财产的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为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注入资源动力,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序前进。
三、结束语
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有着较为明确的范围界定,笔者仅简单阐述了对其适用范围的一些较为浅显的思考,欠缺之处甚多,仅希望为以后的深入学习扎实基础,拓宽思维。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2011年第2版
作者简介:
张星(1990.10~),女,河北石家庄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