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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民间金融在二元经济结构格局和政府金融抑制的双重特征下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其发展过程是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过程中,民间金融能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应该逐步走上规范化、组织化的发展道路,才能趋利避害。根据我国城乡差别大、地区差异大的特点,对民间金融组织和机构的发展也应该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关键词:民间金融;二元经济结构;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35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3-9031(2006)09-0050-04
一、问题的提出
民间金融是自发形成的,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外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基本上没有被纳入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常规金融监督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按照Mckinnon和Shaw的金融发展理论,非正规的传统民间金融是一种落后的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是经济的二元性在金融领域的表现。[1]
二元经济结构是指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部门间生产函数与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或区域间、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原因导致的经济两极分化现象。[2]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领域的一个典型特征。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国家,先进的现代部门和落后的传统部门并存,城乡差别大,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区差异显著。金融组织和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不断适应实物经济部门的需要和发展,为实物经济部门提供服务,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要改变现有的二元经济结构现状,金融的作用不容忽视。
我国的民间金融过去一直是政府限制的对象,但多年来始终存在,且近几年趋于活跃,规模不断扩大。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了实地调查,测算出2003年全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3]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肯定了民间融资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我国东部和东南沿海地区,相对于中西部地区具有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当地的民间金融发展也很迅速,规模大且发达程度高,通常被看作是民间金融的典型代表地区,温州地区更被称作是“民间金融之乡”。这是否说明民间金融市场与经济增长存在相关性呢?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否可以对改变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发挥作用?本文正是基于我国目前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试图从民间金融与二元经济结构之间的关联出发,对民间金融发展的作用进行分析,探讨民间金融的定位和今后的发展与规范问题。
二、二元经济结构下民间金融的兴起
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其经济的二元性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在于: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政府为了能迅速集中国内储蓄资源支持国家发展规划,利用组建起来的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体系来“泵取”社会资金,流向政府支持的产业部门及企业。
另一方面,分布广泛的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个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却得不到国有金融机构很好的满足,他们不得不依靠传统的钱庄、合会、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来获得零星的金融资源。有组织的现代国有大金融机构与无组织的传统金融形式并存的二元格局构成了发展中国家金融的特色。[4]虽然经济的二元性是受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生产力限制而客观形成的,而金融的二元性除此之外更多地是政府人为干预的结果,但是现阶段民间金融的兴起扩大与我国目前的二元经济结构现状不无关系。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的经济结构表现出产业差异、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多重二元结构的特征。而这多重二元结构制约着国家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政策的选择、实施,同时也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加快工业化的进程。国家通过计划体制将稀缺的资金投入工业,造成城市和农村进一步的分离。1978年首先进行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曾使城乡差别一度缩小,但随着改革向城市推进,城乡差别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拉得更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农村资金供求一直就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这已经成为一些地区,尤其是某些农业省份严重的经济问题。正是在这种农村金融市场有需求,但大银行几乎不给农民贷款,农村信用社由于经营管理混乱不能完全满足农村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农村民间融资便开始活跃起来。正规金融体制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国有经济垄断了正规金融的金融资源,而非国有经济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民间金融也因此得到生存空间,发展迅速。[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向沿海地区倾斜,实行优先发展沿海地区的战略,使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明显扩大,而民间金融的发展也因地域而不同。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为例,当地非国有经济发达,资金需求较大,正规金融途径无法满足,再加上当地民间信用传统沿袭的影响,使得民间金融相对发达。
金融制度本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但我国原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制度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让位于聚集与控制金融资源,金融体系高度垄断。政府对市场准入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国家垄断一切金融资源,服务于国有经济。在经济主体逐渐向多元化发展的时候,金融体制却一直围绕着国有经济进行。这样的金融制度下,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也必然存在,这就为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土壤。正是金融制度供给不均衡造成了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异常发达,规模异常之大,是政府实行金融控制,金融体系不健全、利率政策管制过严、金融垄断的结果,但从深层次看也受二元经济结构背景的影响。我国民间金融是在二元经济结构格局和政府金融控制的双重特征下日趋活跃起来的,其发展过程是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
三、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多。解决农村劳动生产率低、城乡差别大的问题,其根本在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大力发挥金融对农村、农业和农户的支持作用,充分考虑并尊重农村经济主体的内生金融需求。
小农经济是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特色,以家庭为核心,由小家到宗族、到村邻,由村到镇、到县,再依次到地市、省等,逐渐向外辐射延伸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所特有的“圈层结构”。小农经济还呈现出典型的“拐杖经济”特点,农户以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非农收入作为家庭经济的 “拐杖”,是农业经营的重要补充。因此,小农借贷的基本逻辑顺序是,在农业收入不足时寻求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家庭内源融资,如果仍有缺口再寻求外源融资。寻求外源融资时,首先在家庭圈层结构内寻求友情借贷,其次则谋求国家信贷支持,最后不得已求助于带有商业特点的民间借贷或高利贷。[6] 正是“圈层结构”和“拐杖经济”的农村经济特征奠定了农村民间借贷的基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和交通状况等基础条件都远远低于城市。农业生产周期长,受限于自然条件,农民收入的总体水平低而且波动性大。商业性的正规金融机构不愿在农村开展业务,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因而民间金融的替代作用非常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维持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却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和人员素质的限制,或者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不能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甚至财务制度都不健全。中小企业贷款期限短、额度小、频率快,而且由于征信体系的不健全,正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加上这类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没有足够的资本积累,很难向贷款机构提供足够的抵押和担保。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虑,支持的对象往往是优质客户,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正规金融途径的满足。而民间融资通过民间信用和亲朋好友的纽带与民营企业联系起来,借助亲缘和地缘优势能很好地掌握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特殊的失信惩戒机制也比较有效,再加上其手续简单、便利,为民营和中小企业顺利成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民间金融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证研究发现,在不同省份甚至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容忍程度都是不一样的,金融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差异性的地方金融是可能导致区域性的经济绩效差别的,也就是金融发展的区域差异是可能加剧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别的,而民间金融在这其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实证研究发现了以下规律: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初期或者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对区域经济增长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这种增长主要表现为总量扩张。而当经济进入起飞阶段后或者说在经济本身比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对经济的影响将不再显著,甚至成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民间金融的占比会相对下降。[7]
中央财经大学的调查显示:全国15省份农户只有不到一半的借贷是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全国17个省份的中小企业有超过3成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途径。[8]从东、中、西部三地的情况比较来看(见表1),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非正规金融的融资占比最高。调查结果也说明了民间金融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相关联的规律。在经济落后地区,民间金融能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比重较大,而经济发展起来之后,正规金融逐渐完善,民间金融的比重下降,作用相对减弱,但民间金融的绝对规模已发展到一定水平,更发达,组织化程度更高。可以说,越是贫穷落后地区,政府越应该开放民间金融市场,以促进经济的起飞。
四、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
大多数的民间金融组织都受人数和地域的限制,超过一定人数和地域范围后,其贷款成本开始上升,若不引进现代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技术和组织形式以降低成本,就只能走向业务萎缩和倒闭。现代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压力也迫使其逐渐从互助型金融组织走向过渡性金融组织,最后成为营利性金融机构。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组织多保持其互助合作性,而在市场经济得到相当发展的国家,民间金融均有向正规营利性机构演变的态势。既然民间金融机构有进一步演化的内在逻辑,在保证民间金融产权独立的前提下,只要给予合适的环境,它就能很好地发展起来,如果一味地强调风险,强行管制,实际上割断其自发地向规范化发展的路径。民间金融合法化,在法律和正规金融监管下才能有效避免其经营的不规范和不确定性引起的金融纠纷和金融市场、社会的不稳定。
首先要承认民间借贷和合会等民间金融形式的合法地位;然后形成民间互助性质的正规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畴;随着其逐步规范和成熟,通过发展民营中小银行等现代金融机构逐步取代它们,最终转化为高级阶段的有组织的金融机构。传统的互助性质的民间自由借贷,其组织程度低或无组织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对此类民间金融形式,只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规范使之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可监控的对象即可。与黑恶势力相联系的高利贷或非法乱集资、洗钱等黑色民间金融需要通过法制途径来打击遏制,不在正常金融发展的考虑之内。而针对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行为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规模更大,影响范围更广,运做不规范容易造成的社会危害,这才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研究,将其引导到规范化发展道路的民间金融。比如,日本1915年较早地颁布了《无尽业》法,日本的无尽(合会)于1951年转化为相互银行,进而于1968年升级为普通银行;台湾在1916年引入此法,当地的合会公司最终在1976年转化为中小企业银行。[9]
其次,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要注意其一个特点——区域性强。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对资金的需求形式不同,民间金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产生了集资、合会、银背、钱庄等多样化的形式,各地民间金融的发展程度也不一致。考虑到我国各地的地区差异,对民间金融进一步的发展应该按照经济欠发达和相对发达地区分别对待,区别发展。
一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从金融发展史来看,正规金融也就是从民间金融发展演进而来。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民间金融的交易规模已经较大,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也较高,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交易方式较为规范。这类民间金融已具备了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可以将其逐步规范,转换为正规的赢利性现代金融组织机构。比如可以给予目前以地下形式运作的钱庄等组织化程度高的民间金融机构民间融资形式合法地位,之后通过市场机制鼓励它们收购、兼并,促进民间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化重组,或者采取措施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民营银行,以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域为单位形成若干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中小型民营金融机构。浙江省的银座信用社、泰隆信用社等城市信用社就是由钱庄发展而来。同时还可以利用民间资本的趋利性,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担保、典当、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机构。随着国家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改变,政策允许下,民间资本在市场导向下的扩散是不难实现的。
二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尤其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而言,民间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民间金融在这些地区的作用发挥更加重要,其发展方式和路径也更值得研究。基本原则是,民间金融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应该以发展合作金融和小额信贷为主,鼓励民间合作金融机构或组织以及民间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
合作金融机构是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组织,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组织多保持其互助合作性。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各种合会、抬会等,都可以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规范运作发挥其互助合作的积极作用,成立民间互助合作金融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再将互助合作型的民间金融向正规营利性机构转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本质也是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服务于合作组织内的成员,但我国农村信用社也纳入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银行管理体制中。对于我国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应该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限制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还其服务三农的合作性质的真正本质。同时,在放开民间金融管制后,可以让农户持有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持有信用社的股份,建立自下而上、真正贴近农户的金融网络。
国际上与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金融相联的小额信贷模式早就十分盛行,在拉丁美洲、亚洲、中东以及西欧,广泛通过这种金融产品来帮助中低收入家庭改善生存状态、满足住宅需求。我国的民间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目前只在山西、贵州等省进行试点。第一批民间小额信贷公司于2005年12月在晋商故里、票号发祥地—山西省平遥县正式揭牌成立。率先组建的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纯粹由民间投资,分别出资1700万、1600万,公开招标后正式组建而成。国家对小额信贷公司的政策是:只贷不存;对小额信贷利率实行放开,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主要服务于“三农”;只能在所在的行政区域经营,原则上不能跨区域;成立方式为工商登记注册。
以山西的“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为例,“日升隆”是兴起于清代的山西的老字号钱庄,昌盛时曾经遍布全国。从2006年3月份正式营业以来,在3个月的时间里发放贷款已经达到了800多万元,占总资本金将近50%的比例。贷款都投放在农村,额度分布集中在5万元以下,10万元的贷款比例很少,目前只有一例。 而位于平遥县城的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贷款以分布在县城附近居多,额度是3000元到10万元,其中5万元到10万元的比例最大,放贷范围集中在农村的流通、运输、旅游、加工和养殖。日升隆和晋源泰这种相互形成补充的战略布局,基本上覆盖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全部空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出现为小额信贷市场引入了有效的竞争,为民间金融的发展开了一个好头。[10]
只贷不存的规定是出于风险的考虑,但是也会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款能够提供帮有助于客户实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而且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对客户来说同样重要,这些机构不能提供储蓄服务,不能满足客户日益增加的贷款需求,对客户也就缺乏吸引力,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为规避小额信贷运作中的金融风险,可以借鉴印尼的监管政策,允许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从公众募集资金、发放信贷。但是不允许接受经常账户、参与贸易交易以及外汇交易。如果存款超过一定规模,就应要求其改为农村银行,归属于银行体系。另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将其纳入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制定存款保险计划来规避风险。通过规范运作逐步成熟之后,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可以是社区银行或民营中小银行,而这也正是民间资本进入这个领域所看中的投资前景。
参考文献:
[1] 韩延春.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 彭建刚,周行健.弱化二元经济结构的加速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J].2005,(10).
[3][8] 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 杨咸月.金融深化理论发展及其微观基础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5] 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转型中的融资便利:非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及经济效应[J],金融研究,2005,(12).
[6] 张杰.农户、国家与中国农贷制度:一个长期视角[J],金融研究,2005,(2).
[7] 徐伟,郭为.民间金融与省际经济增长[J],上海经济研究,2004年第5期。
[9] 余赛.农村非正规金融成因、变迁与政策研究[D]. 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
[10] 田元明等.民间银行山西萌芽[DB/OL].中国商报网站,http://www.cb-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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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二元经济结构;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35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3-9031(2006)09-0050-04
一、问题的提出
民间金融是自发形成的,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外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基本上没有被纳入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常规金融监督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按照Mckinnon和Shaw的金融发展理论,非正规的传统民间金融是一种落后的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是经济的二元性在金融领域的表现。[1]
二元经济结构是指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部门间生产函数与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或区域间、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原因导致的经济两极分化现象。[2]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领域的一个典型特征。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国家,先进的现代部门和落后的传统部门并存,城乡差别大,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区差异显著。金融组织和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不断适应实物经济部门的需要和发展,为实物经济部门提供服务,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要改变现有的二元经济结构现状,金融的作用不容忽视。
我国的民间金融过去一直是政府限制的对象,但多年来始终存在,且近几年趋于活跃,规模不断扩大。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了实地调查,测算出2003年全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3]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肯定了民间融资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我国东部和东南沿海地区,相对于中西部地区具有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当地的民间金融发展也很迅速,规模大且发达程度高,通常被看作是民间金融的典型代表地区,温州地区更被称作是“民间金融之乡”。这是否说明民间金融市场与经济增长存在相关性呢?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否可以对改变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发挥作用?本文正是基于我国目前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试图从民间金融与二元经济结构之间的关联出发,对民间金融发展的作用进行分析,探讨民间金融的定位和今后的发展与规范问题。
二、二元经济结构下民间金融的兴起
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其经济的二元性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在于: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政府为了能迅速集中国内储蓄资源支持国家发展规划,利用组建起来的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体系来“泵取”社会资金,流向政府支持的产业部门及企业。
另一方面,分布广泛的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个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却得不到国有金融机构很好的满足,他们不得不依靠传统的钱庄、合会、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来获得零星的金融资源。有组织的现代国有大金融机构与无组织的传统金融形式并存的二元格局构成了发展中国家金融的特色。[4]虽然经济的二元性是受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生产力限制而客观形成的,而金融的二元性除此之外更多地是政府人为干预的结果,但是现阶段民间金融的兴起扩大与我国目前的二元经济结构现状不无关系。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的经济结构表现出产业差异、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多重二元结构的特征。而这多重二元结构制约着国家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政策的选择、实施,同时也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加快工业化的进程。国家通过计划体制将稀缺的资金投入工业,造成城市和农村进一步的分离。1978年首先进行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曾使城乡差别一度缩小,但随着改革向城市推进,城乡差别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拉得更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农村资金供求一直就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这已经成为一些地区,尤其是某些农业省份严重的经济问题。正是在这种农村金融市场有需求,但大银行几乎不给农民贷款,农村信用社由于经营管理混乱不能完全满足农村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农村民间融资便开始活跃起来。正规金融体制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国有经济垄断了正规金融的金融资源,而非国有经济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民间金融也因此得到生存空间,发展迅速。[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向沿海地区倾斜,实行优先发展沿海地区的战略,使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明显扩大,而民间金融的发展也因地域而不同。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为例,当地非国有经济发达,资金需求较大,正规金融途径无法满足,再加上当地民间信用传统沿袭的影响,使得民间金融相对发达。
金融制度本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但我国原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制度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让位于聚集与控制金融资源,金融体系高度垄断。政府对市场准入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国家垄断一切金融资源,服务于国有经济。在经济主体逐渐向多元化发展的时候,金融体制却一直围绕着国有经济进行。这样的金融制度下,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也必然存在,这就为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土壤。正是金融制度供给不均衡造成了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异常发达,规模异常之大,是政府实行金融控制,金融体系不健全、利率政策管制过严、金融垄断的结果,但从深层次看也受二元经济结构背景的影响。我国民间金融是在二元经济结构格局和政府金融控制的双重特征下日趋活跃起来的,其发展过程是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
三、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多。解决农村劳动生产率低、城乡差别大的问题,其根本在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大力发挥金融对农村、农业和农户的支持作用,充分考虑并尊重农村经济主体的内生金融需求。
小农经济是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特色,以家庭为核心,由小家到宗族、到村邻,由村到镇、到县,再依次到地市、省等,逐渐向外辐射延伸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所特有的“圈层结构”。小农经济还呈现出典型的“拐杖经济”特点,农户以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非农收入作为家庭经济的 “拐杖”,是农业经营的重要补充。因此,小农借贷的基本逻辑顺序是,在农业收入不足时寻求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家庭内源融资,如果仍有缺口再寻求外源融资。寻求外源融资时,首先在家庭圈层结构内寻求友情借贷,其次则谋求国家信贷支持,最后不得已求助于带有商业特点的民间借贷或高利贷。[6] 正是“圈层结构”和“拐杖经济”的农村经济特征奠定了农村民间借贷的基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和交通状况等基础条件都远远低于城市。农业生产周期长,受限于自然条件,农民收入的总体水平低而且波动性大。商业性的正规金融机构不愿在农村开展业务,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因而民间金融的替代作用非常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维持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却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和人员素质的限制,或者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不能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甚至财务制度都不健全。中小企业贷款期限短、额度小、频率快,而且由于征信体系的不健全,正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加上这类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没有足够的资本积累,很难向贷款机构提供足够的抵押和担保。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虑,支持的对象往往是优质客户,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正规金融途径的满足。而民间融资通过民间信用和亲朋好友的纽带与民营企业联系起来,借助亲缘和地缘优势能很好地掌握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特殊的失信惩戒机制也比较有效,再加上其手续简单、便利,为民营和中小企业顺利成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民间金融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证研究发现,在不同省份甚至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容忍程度都是不一样的,金融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差异性的地方金融是可能导致区域性的经济绩效差别的,也就是金融发展的区域差异是可能加剧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别的,而民间金融在这其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实证研究发现了以下规律: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初期或者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对区域经济增长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这种增长主要表现为总量扩张。而当经济进入起飞阶段后或者说在经济本身比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对经济的影响将不再显著,甚至成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民间金融的占比会相对下降。[7]
中央财经大学的调查显示:全国15省份农户只有不到一半的借贷是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全国17个省份的中小企业有超过3成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途径。[8]从东、中、西部三地的情况比较来看(见表1),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非正规金融的融资占比最高。调查结果也说明了民间金融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相关联的规律。在经济落后地区,民间金融能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比重较大,而经济发展起来之后,正规金融逐渐完善,民间金融的比重下降,作用相对减弱,但民间金融的绝对规模已发展到一定水平,更发达,组织化程度更高。可以说,越是贫穷落后地区,政府越应该开放民间金融市场,以促进经济的起飞。
四、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
大多数的民间金融组织都受人数和地域的限制,超过一定人数和地域范围后,其贷款成本开始上升,若不引进现代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技术和组织形式以降低成本,就只能走向业务萎缩和倒闭。现代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压力也迫使其逐渐从互助型金融组织走向过渡性金融组织,最后成为营利性金融机构。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组织多保持其互助合作性,而在市场经济得到相当发展的国家,民间金融均有向正规营利性机构演变的态势。既然民间金融机构有进一步演化的内在逻辑,在保证民间金融产权独立的前提下,只要给予合适的环境,它就能很好地发展起来,如果一味地强调风险,强行管制,实际上割断其自发地向规范化发展的路径。民间金融合法化,在法律和正规金融监管下才能有效避免其经营的不规范和不确定性引起的金融纠纷和金融市场、社会的不稳定。
首先要承认民间借贷和合会等民间金融形式的合法地位;然后形成民间互助性质的正规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畴;随着其逐步规范和成熟,通过发展民营中小银行等现代金融机构逐步取代它们,最终转化为高级阶段的有组织的金融机构。传统的互助性质的民间自由借贷,其组织程度低或无组织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对此类民间金融形式,只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规范使之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可监控的对象即可。与黑恶势力相联系的高利贷或非法乱集资、洗钱等黑色民间金融需要通过法制途径来打击遏制,不在正常金融发展的考虑之内。而针对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行为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规模更大,影响范围更广,运做不规范容易造成的社会危害,这才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研究,将其引导到规范化发展道路的民间金融。比如,日本1915年较早地颁布了《无尽业》法,日本的无尽(合会)于1951年转化为相互银行,进而于1968年升级为普通银行;台湾在1916年引入此法,当地的合会公司最终在1976年转化为中小企业银行。[9]
其次,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要注意其一个特点——区域性强。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对资金的需求形式不同,民间金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产生了集资、合会、银背、钱庄等多样化的形式,各地民间金融的发展程度也不一致。考虑到我国各地的地区差异,对民间金融进一步的发展应该按照经济欠发达和相对发达地区分别对待,区别发展。
一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从金融发展史来看,正规金融也就是从民间金融发展演进而来。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民间金融的交易规模已经较大,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也较高,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交易方式较为规范。这类民间金融已具备了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可以将其逐步规范,转换为正规的赢利性现代金融组织机构。比如可以给予目前以地下形式运作的钱庄等组织化程度高的民间金融机构民间融资形式合法地位,之后通过市场机制鼓励它们收购、兼并,促进民间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化重组,或者采取措施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民营银行,以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域为单位形成若干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中小型民营金融机构。浙江省的银座信用社、泰隆信用社等城市信用社就是由钱庄发展而来。同时还可以利用民间资本的趋利性,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担保、典当、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机构。随着国家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改变,政策允许下,民间资本在市场导向下的扩散是不难实现的。
二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尤其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而言,民间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民间金融在这些地区的作用发挥更加重要,其发展方式和路径也更值得研究。基本原则是,民间金融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应该以发展合作金融和小额信贷为主,鼓励民间合作金融机构或组织以及民间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
合作金融机构是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组织,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组织多保持其互助合作性。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各种合会、抬会等,都可以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规范运作发挥其互助合作的积极作用,成立民间互助合作金融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再将互助合作型的民间金融向正规营利性机构转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本质也是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服务于合作组织内的成员,但我国农村信用社也纳入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银行管理体制中。对于我国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应该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限制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还其服务三农的合作性质的真正本质。同时,在放开民间金融管制后,可以让农户持有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持有信用社的股份,建立自下而上、真正贴近农户的金融网络。
国际上与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金融相联的小额信贷模式早就十分盛行,在拉丁美洲、亚洲、中东以及西欧,广泛通过这种金融产品来帮助中低收入家庭改善生存状态、满足住宅需求。我国的民间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目前只在山西、贵州等省进行试点。第一批民间小额信贷公司于2005年12月在晋商故里、票号发祥地—山西省平遥县正式揭牌成立。率先组建的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纯粹由民间投资,分别出资1700万、1600万,公开招标后正式组建而成。国家对小额信贷公司的政策是:只贷不存;对小额信贷利率实行放开,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主要服务于“三农”;只能在所在的行政区域经营,原则上不能跨区域;成立方式为工商登记注册。
以山西的“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为例,“日升隆”是兴起于清代的山西的老字号钱庄,昌盛时曾经遍布全国。从2006年3月份正式营业以来,在3个月的时间里发放贷款已经达到了800多万元,占总资本金将近50%的比例。贷款都投放在农村,额度分布集中在5万元以下,10万元的贷款比例很少,目前只有一例。 而位于平遥县城的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贷款以分布在县城附近居多,额度是3000元到10万元,其中5万元到10万元的比例最大,放贷范围集中在农村的流通、运输、旅游、加工和养殖。日升隆和晋源泰这种相互形成补充的战略布局,基本上覆盖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全部空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出现为小额信贷市场引入了有效的竞争,为民间金融的发展开了一个好头。[10]
只贷不存的规定是出于风险的考虑,但是也会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款能够提供帮有助于客户实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而且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对客户来说同样重要,这些机构不能提供储蓄服务,不能满足客户日益增加的贷款需求,对客户也就缺乏吸引力,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为规避小额信贷运作中的金融风险,可以借鉴印尼的监管政策,允许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从公众募集资金、发放信贷。但是不允许接受经常账户、参与贸易交易以及外汇交易。如果存款超过一定规模,就应要求其改为农村银行,归属于银行体系。另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将其纳入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制定存款保险计划来规避风险。通过规范运作逐步成熟之后,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可以是社区银行或民营中小银行,而这也正是民间资本进入这个领域所看中的投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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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余赛.农村非正规金融成因、变迁与政策研究[D]. 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
[10] 田元明等.民间银行山西萌芽[DB/OL].中国商报网站,http://www.cb-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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