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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永年是一名1976年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1991年调入某市信托公司工作。2000年,该信托公司撤销,钱永年随全体职工转入新成立的市国资公司,后来又被该国资公司委派到物业公司工作。2004年,该物业公司更名为某国投物业发展公司。2005年4月,该物业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钱永年提出,自己的工龄已达30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拒绝。钱永年被迫签下三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后的几天,该国投物业公司进行了股份制改制更名为某物业公司。三个月合同期满后,钱永年收到该物业公司的一份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该通知称,物业公司与钱永年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不再续签,且不对钱永年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钱永年认为,自己是国有企业职工,工龄达三十年,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的劳动合同,然而,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方式与其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利,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此案为企业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职工安置问题,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钱永年不服,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经调查发现,钱永年在工作调动中没有收到过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其作为国企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发生变化,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撤销其向钱永年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同时驳回了钱永年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在于,国有企业进行所有制改革后,原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存在。《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企业所有制改革并不属于合并分立的范畴,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所有制改革,其本质上是引用了新的投资人,或者将投资人由国家变为其它主体,仍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钱永年虽然未在该物业公司工作满10年,但他进入该物业公司工作是工作单位的安排,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随工作单位的更换而转移,并且在更换工作单位过程中并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或置换费用,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没有发生变化,可以认为钱永年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
这正是:
连续工龄有规章,
借机辞退不应当。
单位变更寻常事,
履行合同还照常。
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在于,国有企业进行所有制改革后,原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存在。《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企业所有制改革并不属于合并分立的范畴,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所有制改革,其本质上是引用了新的投资人,或者将投资人由国家变为其它主体,仍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钱永年虽然未在该物业公司工作满10年,但他进入该物业公司工作是工作单位的安排,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随工作单位的更换而转移,并且在更换工作单位过程中并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或置换费用,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没有发生变化,可以认为钱永年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
这正是:
连续工龄有规章,
借机辞退不应当。
单位变更寻常事,
履行合同还照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