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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同时也是对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我国的监督制度在不少方面都存在不足,理解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先从检察监督理论入手,知道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具有的特性,结合它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还必须对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有所分析,对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的问题有所认识。
关键词:检察监督制度;现状;问题
一、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
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狭义的观点仅仅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职权进行监督;广义的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不仅是检察机关监督对侦查机关的诉讼职权行为进行监督,还包括对刑事诉讼中参与人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特征
(一)程序性
检察监督的程序性可以体现在检察监督是权诉讼启动权和建议权。侦查机关在被检察机关做出监督行为时,侦查机关应该做出相应的法律行为,这样才会引起诉讼程序启动权的发生。其次在监督诉讼主体活动中发现有不符合程序的行为存在时,检察部门只可以向其提出建议,却不能影响最终的决定。
(二)司法性
检察监督的司法性是其特有的性质,是和其它的监督制度不同的。检察监督具有司法性的性质是因为检察监督是国家颁布的诉讼法明文规定;“检察监督的行使是离不开诉讼程序的;检察监督的实现必须运用诉讼手段,即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检察监督的司法性决定了检察监督的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检察监督权”。
(三)专门性
检察机关正是一个拥有监督权力的机关,它的职能是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起到以法律督促和约束的作用,让国家公权力不会变成私权。我国法律明确描述出检察院是国家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拥有对其余机关的监督权力,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只有检察院”
三、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
(一)立法上的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检察院拥有对刑事诉讼过程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是现行的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该怎么实行检察监督权力,也没有说明该用什么手段去解决监督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法条的缺少片面直接导致监督权力还存在很多的漏洞。
(二)范围上的局限
我国法律中明确写出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享有监督权,这样的监督权力是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得以体现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并不是这样,该规定只是表明了监督的实体范围,却没有对监督的方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的不完善造成了实行中上会产生许多错误,一些漏洞将会使部分的违法行为成为死角,难以被检察院所发现。从检察机关自我侦查和对法院自诉案件的跟进就可以看出这样的局限性所带来的后果。
四、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对立案监督的程序的建议
可以由公安部和高检院共同发文,可以要求刑事立案机关及时递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撤案决定书等书面材料以便于备案审查,这样可以使人民检察院从根源上掌握立案监督,使其有具体的法律根据。
(二)完善公安机关在侦查方面的监督手段
我國法律应该规定检察院在某些复杂案件的处理上可以和公安机关一起协商决定和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没有按一定的程序或者有需要重新侦查的情况,检察院可以向其提出建议。检察院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应该实行同步监督而不是事后监督,这样有利于完整的呈现侦查过程的真实情况。
(三)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事中监督权
应当完善关于对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把对庭审活动事后监督改为事中监督,赋予检察机关事中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法院庭审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事项时,应当当庭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合议庭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
五、结语
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刑诉法的一项基础原则,同时法律也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地位,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和不足之处的客观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对于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效果。因此,我国关于检察监督的立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在对刑事诉讼中的立案、侦查、审判以及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分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后,希望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这样不仅能保证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而且还能切实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刘晓然.完善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J].甘肃理论学刊,2006(01):53.
[2]万富荣.完善行政诉讼监督的法律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4(04):45-48
[3]郭立新.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争议的评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05):103-106.
[4]张智辉.法律监督三辨析[J].中国法学,2003(05):16-24.
作者简介:曾威(1991-),男,汉族,贵州遵义人,贵州民族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关键词:检察监督制度;现状;问题
一、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
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狭义的观点仅仅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职权进行监督;广义的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不仅是检察机关监督对侦查机关的诉讼职权行为进行监督,还包括对刑事诉讼中参与人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特征
(一)程序性
检察监督的程序性可以体现在检察监督是权诉讼启动权和建议权。侦查机关在被检察机关做出监督行为时,侦查机关应该做出相应的法律行为,这样才会引起诉讼程序启动权的发生。其次在监督诉讼主体活动中发现有不符合程序的行为存在时,检察部门只可以向其提出建议,却不能影响最终的决定。
(二)司法性
检察监督的司法性是其特有的性质,是和其它的监督制度不同的。检察监督具有司法性的性质是因为检察监督是国家颁布的诉讼法明文规定;“检察监督的行使是离不开诉讼程序的;检察监督的实现必须运用诉讼手段,即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检察监督的司法性决定了检察监督的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检察监督权”。
(三)专门性
检察机关正是一个拥有监督权力的机关,它的职能是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起到以法律督促和约束的作用,让国家公权力不会变成私权。我国法律明确描述出检察院是国家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拥有对其余机关的监督权力,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只有检察院”
三、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
(一)立法上的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检察院拥有对刑事诉讼过程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是现行的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该怎么实行检察监督权力,也没有说明该用什么手段去解决监督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法条的缺少片面直接导致监督权力还存在很多的漏洞。
(二)范围上的局限
我国法律中明确写出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享有监督权,这样的监督权力是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得以体现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并不是这样,该规定只是表明了监督的实体范围,却没有对监督的方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的不完善造成了实行中上会产生许多错误,一些漏洞将会使部分的违法行为成为死角,难以被检察院所发现。从检察机关自我侦查和对法院自诉案件的跟进就可以看出这样的局限性所带来的后果。
四、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对立案监督的程序的建议
可以由公安部和高检院共同发文,可以要求刑事立案机关及时递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撤案决定书等书面材料以便于备案审查,这样可以使人民检察院从根源上掌握立案监督,使其有具体的法律根据。
(二)完善公安机关在侦查方面的监督手段
我國法律应该规定检察院在某些复杂案件的处理上可以和公安机关一起协商决定和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没有按一定的程序或者有需要重新侦查的情况,检察院可以向其提出建议。检察院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应该实行同步监督而不是事后监督,这样有利于完整的呈现侦查过程的真实情况。
(三)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事中监督权
应当完善关于对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把对庭审活动事后监督改为事中监督,赋予检察机关事中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法院庭审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事项时,应当当庭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合议庭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
五、结语
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刑诉法的一项基础原则,同时法律也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地位,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和不足之处的客观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对于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效果。因此,我国关于检察监督的立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在对刑事诉讼中的立案、侦查、审判以及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分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后,希望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这样不仅能保证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而且还能切实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刘晓然.完善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J].甘肃理论学刊,2006(01):53.
[2]万富荣.完善行政诉讼监督的法律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4(04):45-48
[3]郭立新.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争议的评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05):103-106.
[4]张智辉.法律监督三辨析[J].中国法学,2003(05):16-24.
作者简介:曾威(1991-),男,汉族,贵州遵义人,贵州民族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