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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约定了“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失效”或“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完全清偿为止”的内容,对此应当如何解读,理论和实务界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是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也有观点认为不是对保证期间的约定;更有观点直接视其为仅规定合同的生效和失效日期。使得审判实践如何认定陷入进退维谷、左右两难的尴尬局面。本文以法理作为进路,对此问题做一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