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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给了每一个公民可以向社会表达意见的“麦克风”。但是,由于网络社会缺乏“把关人”,负面事件,乃至谎言、谣言等虚假信息经网民循环往复转帖传播,误导公众,扩大事件负面影响,造成无端恐慌,加剧社会危机状态。
如何趋利避害?关键在于正确把握网络社会中的角色属性。政府、公知、公众在网络社会中都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并各具特点,每一方在网络中的行为取向都会对网络社会产生相应的影响。因而,除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外,政府、公知、公众在网络社会中应把握各自的角色属性,遵守各自相应的行为规范,明确各自的边界,确保网络社会秩序规范有序。
政府:包容而不纵容
政府要扮演好服务与监管角色,做好网络社会治理工作。对网络社会中的一些合理行为,给予支持和包容;对网络社会中的不端行为,要强硬说“不”,决不纵容。即是说,政府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应正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属性:包容而不纵容。
怎样把握好网络社会治理中包容与纵容的边界?关键是看网络行为的出发点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网络行为的结果是不是侵害人民的权益,是不是违反公共利益。第一,网络行为的出发点是善意的,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于那些为了公共利益,帮助政府、社会或他人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和避免损失的批评与责问,即便言论有些过激,方式不太对头,也是可以原谅和包容的。第二,网络行为以不侵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为底线。网络行为不能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进步的价值观念和公序良俗,不能诋毁国家、政府、公共组织及他人形象。第三,网络行为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不能为谋取利益、达到某种目的而制造谣言、谎言,歪曲事实,掩盖真相,混淆视听。
近年来,政府部门对网络社会的治理中存在着两个误区:一是对网络信息发布限制过严,特别是将危机事件、腐败案例视为“负面报道”而讳莫如深,对一些负面事件或采取 “鸵鸟政策”或自护其短,最终造成政府在一些重要的话题上、在本应发挥作用的领域里失语,不但不能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反而在客观上纵容了谎言、谣言等负面信息的传播,导致网络社会的信息混乱。二是政府部门对网络行为中存在的谎言、谣言等负面信息没能给予足够重视或者是及时的反应,致使负面信息的影响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进一步扩大,最后造成了网络社会中严重的混乱现象。
就政府自身的网络治理行为而言,既不能回避矛盾,文过饰非,袒护少数集团或个人非正当利益,袒护自身存在问题与过错;更不能因噎废食,因网络社会出现杂音和某些混乱现象就一概封杀,钳制舆论造成万马齐喑现象。政府在网络社会中,应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的话语权,促进网络社会正面价值的实现;对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网络行为应坚决打击;同时运用法律法规等有效手段,保障网络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行。
古人云:过犹不及。凡事都有个分寸和限度,对网络社会的管理同样如此。政府应当创造一个包容的网络环境,允许在网络社会中存在有益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不同声音和观点,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传递、知识传播、民主监督、法制建设等各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对网络社会中出现的善意批评和责问应予以肯定和接纳;同时政府对于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网络社会行为,以及会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言论则绝不纵容,坚决予以整治和取缔,若盲目包容网络谎言、谣言等不法行为和信息,即等于纵容不法,将会给网络社会造成巨大伤害。同时,还要避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和“万马齐喑”的局面。
公共知识分子:引导而不误导
公共知识分子是指越出其专业领域经常在公共媒体或论坛上就社会公众关系的热点问题发表分析和评论的知识分子,是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是进言社会平等和公共事务的行动者,是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问题极为复杂,需要敢于代表公共利益又敢于直言的知识分子。公共知识分子在网络社会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应该是导师角色,即给公众与正确的舆论引导而不是误导。
公知不仅是学术领域的探索者、探险者,也是社会公众利益的发言者和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公知应站在人民的立场, 通过网络传媒为维护他们的利益大声疾呼;应从学术的角度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进行关注,针砭时弊,提出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在关乎公众利益的问题面前,发挥自身的专业特点, 配合媒体进行权威发言,以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公共知识分子除了就具体公共事务触发议题、引导舆论外,更重要的是推动建立一种理性对话的“发言方式”,借助网络媒体的技术力量,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进而推动公共领域的发育。
公知在网络社会中,不应误导网民。公知应避免脱离中国、脱离民众、脱离实际的纸上谈兵;避免遵从迎合性的话语规则和话语方式以及对大众极端情绪的迎合;避免迎合伪公共事件,妥协于集群心理,而失去独立和理性的判断。公知不应站在某些小集团、少数人立场,或为一己私利而去误导社会公众;不能以权势卫道士的形象,维护某些利益集团或官僚的利益;不应在网上发表极端言论,粗暴攻击,甚至挑起个体和阶层冲突;不应充当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不负责地误导公众,更不能去随意消解主流中心性而导致离心混乱。
总之,公共知识分子应以社会和广大公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站在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立场上,充分发挥自身的知识文化和社会影响力,对网络社会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对社会公众进行正确的引导,为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公众:参与而不妄语
公众是网络社会活动主体,是网络传媒的最大参与者和最大受众。
作为网络传媒的受众,公众需要提高在网络中获取有效信息的能力,提高对网络信息的辨识与分析能力,提高对网络信息的批判性解读能力。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那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那些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要有辨识、过滤和批判的能力。
作为参与者,公众既要积极参与网络问政,通过BBS、新闻跟贴、网上论坛、专题讨论、网上议政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揭露和批判腐败现象和社会阴暗面;同时,还应树立责任意识,培养和提高明辨是非和网络信息生产与传播的能力,对自己生产和发布的信息与言论负责,对自己所进行的信息再传播行为负责。
公众在网络社会中,应注意区分信息虚假与真实,不陷入网络所制造的虚假情境中,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遵守网络伦理道德,不散布社会谣言、小道消息等不良信息,不扩散网上消极反动的内容,不发表不正确的言论,不恶意攻击别人、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切实把握好网络社会中的话语分寸。对于不能验证真实性的网络信息,以及有损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不当言论等,不予转载,否则,亦可能无意中会成为网络谣言或网络诽谤的帮凶。如果每个公众对网络信息都能具有批判性的解读能力,审慎地对待自己再传播的行为和方式,那么网络社会的言论环境将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净化。
(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博士生李岁科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编/严俊 美编/石玉
如何趋利避害?关键在于正确把握网络社会中的角色属性。政府、公知、公众在网络社会中都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并各具特点,每一方在网络中的行为取向都会对网络社会产生相应的影响。因而,除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外,政府、公知、公众在网络社会中应把握各自的角色属性,遵守各自相应的行为规范,明确各自的边界,确保网络社会秩序规范有序。
政府:包容而不纵容
政府要扮演好服务与监管角色,做好网络社会治理工作。对网络社会中的一些合理行为,给予支持和包容;对网络社会中的不端行为,要强硬说“不”,决不纵容。即是说,政府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应正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属性:包容而不纵容。
怎样把握好网络社会治理中包容与纵容的边界?关键是看网络行为的出发点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网络行为的结果是不是侵害人民的权益,是不是违反公共利益。第一,网络行为的出发点是善意的,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于那些为了公共利益,帮助政府、社会或他人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和避免损失的批评与责问,即便言论有些过激,方式不太对头,也是可以原谅和包容的。第二,网络行为以不侵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为底线。网络行为不能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进步的价值观念和公序良俗,不能诋毁国家、政府、公共组织及他人形象。第三,网络行为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不能为谋取利益、达到某种目的而制造谣言、谎言,歪曲事实,掩盖真相,混淆视听。
近年来,政府部门对网络社会的治理中存在着两个误区:一是对网络信息发布限制过严,特别是将危机事件、腐败案例视为“负面报道”而讳莫如深,对一些负面事件或采取 “鸵鸟政策”或自护其短,最终造成政府在一些重要的话题上、在本应发挥作用的领域里失语,不但不能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反而在客观上纵容了谎言、谣言等负面信息的传播,导致网络社会的信息混乱。二是政府部门对网络行为中存在的谎言、谣言等负面信息没能给予足够重视或者是及时的反应,致使负面信息的影响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进一步扩大,最后造成了网络社会中严重的混乱现象。
就政府自身的网络治理行为而言,既不能回避矛盾,文过饰非,袒护少数集团或个人非正当利益,袒护自身存在问题与过错;更不能因噎废食,因网络社会出现杂音和某些混乱现象就一概封杀,钳制舆论造成万马齐喑现象。政府在网络社会中,应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的话语权,促进网络社会正面价值的实现;对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网络行为应坚决打击;同时运用法律法规等有效手段,保障网络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行。
古人云:过犹不及。凡事都有个分寸和限度,对网络社会的管理同样如此。政府应当创造一个包容的网络环境,允许在网络社会中存在有益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不同声音和观点,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传递、知识传播、民主监督、法制建设等各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对网络社会中出现的善意批评和责问应予以肯定和接纳;同时政府对于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网络社会行为,以及会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言论则绝不纵容,坚决予以整治和取缔,若盲目包容网络谎言、谣言等不法行为和信息,即等于纵容不法,将会给网络社会造成巨大伤害。同时,还要避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和“万马齐喑”的局面。
公共知识分子:引导而不误导
公共知识分子是指越出其专业领域经常在公共媒体或论坛上就社会公众关系的热点问题发表分析和评论的知识分子,是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是进言社会平等和公共事务的行动者,是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问题极为复杂,需要敢于代表公共利益又敢于直言的知识分子。公共知识分子在网络社会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应该是导师角色,即给公众与正确的舆论引导而不是误导。
公知不仅是学术领域的探索者、探险者,也是社会公众利益的发言者和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公知应站在人民的立场, 通过网络传媒为维护他们的利益大声疾呼;应从学术的角度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进行关注,针砭时弊,提出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在关乎公众利益的问题面前,发挥自身的专业特点, 配合媒体进行权威发言,以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公共知识分子除了就具体公共事务触发议题、引导舆论外,更重要的是推动建立一种理性对话的“发言方式”,借助网络媒体的技术力量,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进而推动公共领域的发育。
公知在网络社会中,不应误导网民。公知应避免脱离中国、脱离民众、脱离实际的纸上谈兵;避免遵从迎合性的话语规则和话语方式以及对大众极端情绪的迎合;避免迎合伪公共事件,妥协于集群心理,而失去独立和理性的判断。公知不应站在某些小集团、少数人立场,或为一己私利而去误导社会公众;不能以权势卫道士的形象,维护某些利益集团或官僚的利益;不应在网上发表极端言论,粗暴攻击,甚至挑起个体和阶层冲突;不应充当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不负责地误导公众,更不能去随意消解主流中心性而导致离心混乱。
总之,公共知识分子应以社会和广大公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站在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立场上,充分发挥自身的知识文化和社会影响力,对网络社会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对社会公众进行正确的引导,为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公众:参与而不妄语
公众是网络社会活动主体,是网络传媒的最大参与者和最大受众。
作为网络传媒的受众,公众需要提高在网络中获取有效信息的能力,提高对网络信息的辨识与分析能力,提高对网络信息的批判性解读能力。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那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那些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要有辨识、过滤和批判的能力。
作为参与者,公众既要积极参与网络问政,通过BBS、新闻跟贴、网上论坛、专题讨论、网上议政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揭露和批判腐败现象和社会阴暗面;同时,还应树立责任意识,培养和提高明辨是非和网络信息生产与传播的能力,对自己生产和发布的信息与言论负责,对自己所进行的信息再传播行为负责。
公众在网络社会中,应注意区分信息虚假与真实,不陷入网络所制造的虚假情境中,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遵守网络伦理道德,不散布社会谣言、小道消息等不良信息,不扩散网上消极反动的内容,不发表不正确的言论,不恶意攻击别人、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切实把握好网络社会中的话语分寸。对于不能验证真实性的网络信息,以及有损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不当言论等,不予转载,否则,亦可能无意中会成为网络谣言或网络诽谤的帮凶。如果每个公众对网络信息都能具有批判性的解读能力,审慎地对待自己再传播的行为和方式,那么网络社会的言论环境将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净化。
(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博士生李岁科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编/严俊 美编/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