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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本刊编辑部
编导/冯文
整理编辑/王梦辉
前言
看到“性”这个字,你会联想到什么?也许是凌乱的床,激情充溢的脸?也许是一扇半掩半开的窗,一抹暧昧摇曳的灯光?又或是,一对肉体的缠绵?无论是谁,只要是正常的成熟的人都会有性,性是正常健康的人生理和生活的一种本能的需要,也是爱的表达方式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同时性也是人类用来繁衍生殖的根本途径。
提到人权似乎就和政治有了某种关联了,人权是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每一个人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的确立,使每一个个体的人,不因处在某一社会中,或某一群体中,就抹杀了他在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下,个人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方式的选择权。性权利就是基于这种与生俱来的自由、尊严和所有人类平等的普遍人权中的重要一部分。
《圣经》的“原罪”之说将两性关系归咎于吃了禁果,人为地将“性”这个字眼摆在了一个罪恶的位置。而事实上性究竟来源于哪里?它应该来源于人类基本的性爱需求,这是每一个正常人都不能回避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升华为所谓的精神爱恋。所以人类“追求性的权力”,不应该以保守世俗的眼光来称其为堕落,更谈不上有罪。如果要将人的“性权”列入到人权话题的讨论范围,那么在涉及到人权范畴的同时,理所当然也要涉及到法律方面的约束,而不再只是单纯考虑的人类生理需要和“性”做为爱情的必然产物来对待了。
性与人权如是说
谭旭 男 广州某公司网络工程师 32岁
每个人都有爱和性的权力,但是对于我这种已婚男士来说,可接受的是——接吻和精神恋爱,这是我的底线。在底线之内,我可以很好地控制住自己,否则,我很担心自己会控制不住情绪而造成不必要的生活遗憾。这似乎和人权没什么关系,关键是我自己有我自己的原则。
蓝沁 女 广东珠海某公司市场总监 30岁
性开放已经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当然还是有很多人难以接受,但是不管别人怎么看,我的性权我说了算。只要我愿意,我可以和任何异性发生性关系,也包括已婚人士。我觉得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既不触犯法律又不干涉到人权问题。我个人比较适合一夜情的性关系,这种方式速战速决,不会留下麻烦。现代社会,最怕的就是麻烦,适当地放纵,有什么不对?相信很多女人都不会拒绝偶尔让自己放纵一下的机会。做风情的女人,不做风尘的女人,标准就在自己的心里面。
陈濡俊 男 陕西某大学教师 33岁
可能受到传统文化教育的影响,我始终认为无论男女都应该遵循从一而终的性原则。这样不仅可以净化社会风气,而且还给了人权和性权最安全的保障。如果每个人都以人权为前提,不负责任的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那么人类最美好的性关系也将被玷污和损害了。
性与人权面面观
性爱日记
北京的陆国祥无意间发现,与他同床共枕的美貌妻子竟然封存着一本“婚前性爱日记”,记录了妻子婚前与数位心仪男人细腻的情感经历及性爱描写。由此,这对年轻夫妻的生活轨迹彻底改变。他完全没有想到,这本日记竟然是妻子从大学期间到和他认识之前的所有情感轨迹的真实笔录,在那里面,有着妻子从未向自己提及的隐秘情感。在这本厚厚的日记中,妻子细腻而详尽地记述了她经历过的每一段温存缠绵和浪漫激情。
让他尤为痛恨的是,里面甚至记录了妻子和几个男朋友在“床上”的感受,那些有关性爱情景的种种描写,如针锥般刺痛着他的心。不仅如此,在和妻子有过关系的几个男人中,陆国祥还看到一个熟悉的名字,那是一位和他关系甚好的老同学。那一瞬间,陆国祥被彻底击垮了……
点评:人们在本质上对于婚前的性行为,并不会采取宽容的态度,对于保持婚前的贞操观念,人们则常常给予原则上的尊重,而实际上这并不是所谓的对人权的尊重。在中国人的心里,关于性就只能伴随婚姻而来的这种传统观念是根深蒂固的,而我们按照人权的原则来解读的话,其实婚前和婚后都同样具有平等的性权利,且它的存在是合理的,是完全符合人权的。性不是婚姻的私有物,它也不会专属于某个人,即便是你的伴侣。性与爱的结合当然是最好的,但性也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享受,是完全属于你个人的权力。
秋菊打官司
南京这位“秋菊”名叫胡月英,丈夫姓王,今年都是41岁。胡月英随丈夫到南京打工,由于丈夫被一辆东风牌货车倒车时不慎撞倒,车轮从丈夫王某的大腿根部碾过。经法医鉴定,王某因外伤致性功能障碍,构成六级伤残。妻子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将肇事者告上法庭,索讨性权利。
此案经过长时间的审理,终于有了结果,法庭认为:由于被告人驾驶的过错,使原告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极大损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性生活的精神痛苦中。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部分,原告王某以及他的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王某及其妻子完全有理由作为受害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因此,为了缓和及减轻原告王某因不健全的夫妻生活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被告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点评:传统教育使女性将对性的需求不能直接了当的表示出来,从而使得女性的性权利受到极大的压抑。胡月英因为丈夫性功能丧失,而将肇事者推向法庭,这样的案子少见,这是女性维护自己的人权和性权的意识,在普通女性中得到表现的典型事例,特别是在一名文化程度不高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妇女身上出现,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
“性”与“不性”
本刊前不久收到一封上海的女性读者来信:“我是一名28岁的已婚女性,我和丈夫结婚3年了,我们是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婚后各自忙自己的事业,都还算和谐。因为事业都处在上升状态,我们决定暂时不要孩子,因此每次性生活我都要求他戴避孕套。可是他却说这样会减少他的快感而要我用药物避孕,虽然我知道口服避孕药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考虑到他的感受我只好选择这个方法。过一段时间我会停止服药以减轻药物的影响,而且我也尽量减少了同房的次数,但他却还是我行我素,完全不考虑我的感受。有时我不想拒绝他而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只好强迫自己的意愿去满足他,但我从此以后越来越感觉到性爱的疲劳,甚至有时会反感……我真的很想找到一个好的解决方法。”
点评:一说起“避孕”,任何人最先想到的责任者都是女性,与此相反许多男性为了一时的快感,却连最简单的方式——避孕套都不愿意用。生育与避孕本来是男女双方共同的“义务”,但究竟有多少男人愿意担起避孕的责任呢?有调查显示,在所有避孕方法的选择比例上,男性避孕只占了13.1%,女性承担着80%到90%的避孕责任。抛开人权的“男女平等”不说,从性的追求上而言,男女要达到完美和谐的性关系,首先要双方在平等,尊重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性的快乐。而男性一向以来都只考虑自身的性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性的另一方的感受,那么在这样性权不平等的状态下,试问能有多少是真正的“性爱”?至于,男女间平等的性权力,是长期以来被人们所忽视的,要达到这种平等似乎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被遗忘的角落
四川成都的桑亚是一名29岁的单身母亲,她“下海”做小姐已经两年了,当初也是无路可走才选择了这条路,她觉得自己已经没有人权,更谈不上性权了。她现在唯一的生存意义就是把女儿抚养长大……像桑亚这样出卖自己的肉体,把性当做谋生手段的女性,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
深圳的陈唤从不再外人面前表露出自己的性取向,因为他是个同性恋。为了向父母有个交代他还是说出了实情,但是父母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陈唤很痛苦,社会的压力,父母的不理解……他决定和同性爱人移民到美国,听说那里有个同性恋者的天堂。
点评:在我国,从事性服务的大有人在,这是一个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她们正处于一个被人权遗忘的角落里。在我们大力倡导人权和性权的同时,色情服务行业因其属于非法行为,所有要很好地保障女性性工作者的人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以提供性服务为职业的“小姐”们似乎就不在“人权”的范畴之内,因此嫖客们可以随意欺凌她们,社会黑恶势力可以任意蹂躏她们,她们的血泪史甚至已经成为城市的一个黑洞。
还有一个存在的隐性群体——同性恋,即使这个群体已经被大众所认识,但是由于传统性观念和社会道德因素,尽管同性恋者也是人,也拥有平等的人权和性权,其性取向不同,不代表心理和生理不健康。但他们的人权和性权还是不能得到合法的保障,更不用说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了。
编导/冯文
整理编辑/王梦辉
前言
看到“性”这个字,你会联想到什么?也许是凌乱的床,激情充溢的脸?也许是一扇半掩半开的窗,一抹暧昧摇曳的灯光?又或是,一对肉体的缠绵?无论是谁,只要是正常的成熟的人都会有性,性是正常健康的人生理和生活的一种本能的需要,也是爱的表达方式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同时性也是人类用来繁衍生殖的根本途径。
提到人权似乎就和政治有了某种关联了,人权是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每一个人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的确立,使每一个个体的人,不因处在某一社会中,或某一群体中,就抹杀了他在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下,个人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方式的选择权。性权利就是基于这种与生俱来的自由、尊严和所有人类平等的普遍人权中的重要一部分。
《圣经》的“原罪”之说将两性关系归咎于吃了禁果,人为地将“性”这个字眼摆在了一个罪恶的位置。而事实上性究竟来源于哪里?它应该来源于人类基本的性爱需求,这是每一个正常人都不能回避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升华为所谓的精神爱恋。所以人类“追求性的权力”,不应该以保守世俗的眼光来称其为堕落,更谈不上有罪。如果要将人的“性权”列入到人权话题的讨论范围,那么在涉及到人权范畴的同时,理所当然也要涉及到法律方面的约束,而不再只是单纯考虑的人类生理需要和“性”做为爱情的必然产物来对待了。
性与人权如是说
谭旭 男 广州某公司网络工程师 32岁
每个人都有爱和性的权力,但是对于我这种已婚男士来说,可接受的是——接吻和精神恋爱,这是我的底线。在底线之内,我可以很好地控制住自己,否则,我很担心自己会控制不住情绪而造成不必要的生活遗憾。这似乎和人权没什么关系,关键是我自己有我自己的原则。
蓝沁 女 广东珠海某公司市场总监 30岁
性开放已经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当然还是有很多人难以接受,但是不管别人怎么看,我的性权我说了算。只要我愿意,我可以和任何异性发生性关系,也包括已婚人士。我觉得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既不触犯法律又不干涉到人权问题。我个人比较适合一夜情的性关系,这种方式速战速决,不会留下麻烦。现代社会,最怕的就是麻烦,适当地放纵,有什么不对?相信很多女人都不会拒绝偶尔让自己放纵一下的机会。做风情的女人,不做风尘的女人,标准就在自己的心里面。
陈濡俊 男 陕西某大学教师 33岁
可能受到传统文化教育的影响,我始终认为无论男女都应该遵循从一而终的性原则。这样不仅可以净化社会风气,而且还给了人权和性权最安全的保障。如果每个人都以人权为前提,不负责任的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那么人类最美好的性关系也将被玷污和损害了。
性与人权面面观
性爱日记
北京的陆国祥无意间发现,与他同床共枕的美貌妻子竟然封存着一本“婚前性爱日记”,记录了妻子婚前与数位心仪男人细腻的情感经历及性爱描写。由此,这对年轻夫妻的生活轨迹彻底改变。他完全没有想到,这本日记竟然是妻子从大学期间到和他认识之前的所有情感轨迹的真实笔录,在那里面,有着妻子从未向自己提及的隐秘情感。在这本厚厚的日记中,妻子细腻而详尽地记述了她经历过的每一段温存缠绵和浪漫激情。
让他尤为痛恨的是,里面甚至记录了妻子和几个男朋友在“床上”的感受,那些有关性爱情景的种种描写,如针锥般刺痛着他的心。不仅如此,在和妻子有过关系的几个男人中,陆国祥还看到一个熟悉的名字,那是一位和他关系甚好的老同学。那一瞬间,陆国祥被彻底击垮了……
点评:人们在本质上对于婚前的性行为,并不会采取宽容的态度,对于保持婚前的贞操观念,人们则常常给予原则上的尊重,而实际上这并不是所谓的对人权的尊重。在中国人的心里,关于性就只能伴随婚姻而来的这种传统观念是根深蒂固的,而我们按照人权的原则来解读的话,其实婚前和婚后都同样具有平等的性权利,且它的存在是合理的,是完全符合人权的。性不是婚姻的私有物,它也不会专属于某个人,即便是你的伴侣。性与爱的结合当然是最好的,但性也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享受,是完全属于你个人的权力。
秋菊打官司
南京这位“秋菊”名叫胡月英,丈夫姓王,今年都是41岁。胡月英随丈夫到南京打工,由于丈夫被一辆东风牌货车倒车时不慎撞倒,车轮从丈夫王某的大腿根部碾过。经法医鉴定,王某因外伤致性功能障碍,构成六级伤残。妻子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将肇事者告上法庭,索讨性权利。
此案经过长时间的审理,终于有了结果,法庭认为:由于被告人驾驶的过错,使原告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极大损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性生活的精神痛苦中。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部分,原告王某以及他的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王某及其妻子完全有理由作为受害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因此,为了缓和及减轻原告王某因不健全的夫妻生活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被告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点评:传统教育使女性将对性的需求不能直接了当的表示出来,从而使得女性的性权利受到极大的压抑。胡月英因为丈夫性功能丧失,而将肇事者推向法庭,这样的案子少见,这是女性维护自己的人权和性权的意识,在普通女性中得到表现的典型事例,特别是在一名文化程度不高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妇女身上出现,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
“性”与“不性”
本刊前不久收到一封上海的女性读者来信:“我是一名28岁的已婚女性,我和丈夫结婚3年了,我们是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婚后各自忙自己的事业,都还算和谐。因为事业都处在上升状态,我们决定暂时不要孩子,因此每次性生活我都要求他戴避孕套。可是他却说这样会减少他的快感而要我用药物避孕,虽然我知道口服避孕药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考虑到他的感受我只好选择这个方法。过一段时间我会停止服药以减轻药物的影响,而且我也尽量减少了同房的次数,但他却还是我行我素,完全不考虑我的感受。有时我不想拒绝他而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只好强迫自己的意愿去满足他,但我从此以后越来越感觉到性爱的疲劳,甚至有时会反感……我真的很想找到一个好的解决方法。”
点评:一说起“避孕”,任何人最先想到的责任者都是女性,与此相反许多男性为了一时的快感,却连最简单的方式——避孕套都不愿意用。生育与避孕本来是男女双方共同的“义务”,但究竟有多少男人愿意担起避孕的责任呢?有调查显示,在所有避孕方法的选择比例上,男性避孕只占了13.1%,女性承担着80%到90%的避孕责任。抛开人权的“男女平等”不说,从性的追求上而言,男女要达到完美和谐的性关系,首先要双方在平等,尊重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性的快乐。而男性一向以来都只考虑自身的性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性的另一方的感受,那么在这样性权不平等的状态下,试问能有多少是真正的“性爱”?至于,男女间平等的性权力,是长期以来被人们所忽视的,要达到这种平等似乎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被遗忘的角落
四川成都的桑亚是一名29岁的单身母亲,她“下海”做小姐已经两年了,当初也是无路可走才选择了这条路,她觉得自己已经没有人权,更谈不上性权了。她现在唯一的生存意义就是把女儿抚养长大……像桑亚这样出卖自己的肉体,把性当做谋生手段的女性,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
深圳的陈唤从不再外人面前表露出自己的性取向,因为他是个同性恋。为了向父母有个交代他还是说出了实情,但是父母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陈唤很痛苦,社会的压力,父母的不理解……他决定和同性爱人移民到美国,听说那里有个同性恋者的天堂。
点评:在我国,从事性服务的大有人在,这是一个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她们正处于一个被人权遗忘的角落里。在我们大力倡导人权和性权的同时,色情服务行业因其属于非法行为,所有要很好地保障女性性工作者的人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以提供性服务为职业的“小姐”们似乎就不在“人权”的范畴之内,因此嫖客们可以随意欺凌她们,社会黑恶势力可以任意蹂躏她们,她们的血泪史甚至已经成为城市的一个黑洞。
还有一个存在的隐性群体——同性恋,即使这个群体已经被大众所认识,但是由于传统性观念和社会道德因素,尽管同性恋者也是人,也拥有平等的人权和性权,其性取向不同,不代表心理和生理不健康。但他们的人权和性权还是不能得到合法的保障,更不用说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