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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该项制度是对刑事司法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2013年,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第二百七十条明确了该项制度,但是并未对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具体如何实施进行明确。笔者拟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就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个人浅见。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检察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1、法律规定约束力较弱,实践操作上存在障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比较含糊,使得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操作上存在诸多的问题无法确定和解决。一是条文规定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这里的“可以”是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无法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情况后的“必须”选择,还是“可以”选择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通知合适成年人。如果检察机关不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合适成年人,那么该项制度就会存在名存实亡的可能性。二是条文规定的几种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的其它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但是如何选择,如果选择的成年人不愿到场,是否按照法条规定逐一选择,法条中均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旦查明嫌疑人是未成年人选择合适成年人时,如何选,选择谁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三是条文中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时间是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但是没有规定是否代表的每一次的讯问和审判。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在确定犯罪事实或者未成年人身份的第一次谈话时就及时、准确地通知合适成年人是不太现实的,而第一次谈话笔录在针对之后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会起到关键证据的作用。如果因为无法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时间点而使得证据效力存在问题,会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2、配套制度无法保障,实践操作与立法脱节。一是制度的经费保障难以解决。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案件,不仅需要人力和物力,更需要大量的财力保障。在笔者所在的基层院,实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统一关押在市看守所,未成年人案件又有规定必须要提审,一次提审来回就需要一天的时间,这期间因为要通知合适成年人、带合适成年人去提审等等所产生的费用绝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二是人员确定较难,通知无法及时到位。近年来,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使得选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它成年亲属作为合适成年人的时候,联系方式难以确定,并且有大部分的未成年人根本不知道其他成年亲属的联系方式,而且就算联系上了,人员一下子也没有办法及时到位。另一方面审查案件尤其是审查逮捕时间较短,即便通知了合适成年人,其无法短时间内参加讯问,就会出现超期办案的情况。三是与讯问需要有相违背的地方。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就及时的讯问,避免二次感染,造成翻供等情况的出现,而确认法定代理人均无法到场,选择合适成年人并且通知,最后确认是否到场,等待到场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被二次感染或受他人唆使不配合办案,从而成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一大障碍。
3、合适成年人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是合适成年人本身的水平参差不齐。合适成年人大多是社会人士,其本身素质、责任心和文化、法律水平都不一样。检察机关在选择合适成年人的时候不可能那么准确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到一个最合适的合适成年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合适成年人不仅不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相反还会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这与制定合适成年人的出发点是相违背的。二是合适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同时存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大多是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合适成年人作为补充,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权利。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那就是法定代理人本人不愿参与诉讼,极力要求自己选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出现法定代理人和合适成年人同时到场参与诉讼的情况,这浪费了国家诉讼资源,也违背了国家立法的本意。三是合适成年人同时辅助一案多人、多案多人。因为合适成年人的队伍人员并不充裕,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这种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会出现一人担任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或者是由检察机关专门指派专人担任同类案件的合适成年人情况。这样会分散合适成年人的精力,有的时候还会在同一个案件中形成利益冲突,不能为每一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平等、公正的保护。
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新刑诉法增加的270条中只是规定了“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这里的“可以”较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中的“应当”来说,其义务性和强制性大大降低,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增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如可规定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必须要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要采取什么补救的措施等等。
2、制定合适成年人相关配套机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参与刑事诉讼时的一种有力救济,然而如何定义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以及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程序均需要进行明确,从而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原则的情况下制定配套制度来确保此项制度得到真正地贯彻实施。
3、增加经费来源途径,保障合适成年人工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顺利进行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需要财政上的支持。一是建议可以联合地方上成立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联合行动,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二是吸收社会资源、接受社会捐赠或者是社会基金的方式来吸收社会经费。三是可以考虑将司法罚没的专款划分出一部分用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设。
4、构建相对稳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要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要依靠对未成年人工作有责任心,充满爱心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在现实中,存在部分合适成年人走过场,不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为遏制此种现象的出现,要及时于新旧人员的变更、对不履行职责的合适成年人的资格取消,需要每年更新合适成年人名单,确保合适成年人人员结构的相对稳定。
5、进一步提高合适成年人的履职能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仅是要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利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抚慰、教育和挽救。然而在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多是为体现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合法性,而在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和与未成年人有效沟通方面还有所欠缺,这就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因此,一定要进一步的提高合适成年人的能力,尤其是要加强合适成年人相关法律知识的辅导和沟通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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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生产指标统计和成本费用具体核算两部分,要如实统计各项生产指标,及时归集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核算其完全成本。
(四)剖析指标动因,经营分析到区块
经营分析贯穿成本管理全过程,是区块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采油矿以区块为单位,建立了旬度经营运行分析,月度经营总结分析,重点成本项目支出分析、分专业管理原因解剖分析等四大分析体系,综合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和手段,从深层次上揭示成本变化、经济运行指标变化的内在动因及其合理性,剖析原因,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提高降本增效措施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效益性奠定基础。
(五)明确效益理念,评价考核到区块
评价考核是区块目标经营管理的重要步骤,通过建立完善的目标量化考核体系,可有效调动责任主体的工作积极性,在工作中以效益为优先考量,将成本优化控制到生产的各个环节;通过构建综合评价体系,找出区块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下步区块预算决策提供依据。
1、构建综合评价体系,为后期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科学的单元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综合评判生产管理和成本控制的效果,围绕经营构建生产经营的综合评价体系,找出区块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定今后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为编制油藏经营管理单元季度、年度及三年滚动计划(方案)提供决策的依据,同时评价结果也是期末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兑现的依据之一。
2、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强化过程控制。区块经营考核是在对区块产量、成本、效益、生产指标等内容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区块的责任管理主体进行考核,并按照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奖惩标准予以兑现。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检察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1、法律规定约束力较弱,实践操作上存在障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比较含糊,使得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操作上存在诸多的问题无法确定和解决。一是条文规定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这里的“可以”是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无法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情况后的“必须”选择,还是“可以”选择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通知合适成年人。如果检察机关不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合适成年人,那么该项制度就会存在名存实亡的可能性。二是条文规定的几种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的其它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但是如何选择,如果选择的成年人不愿到场,是否按照法条规定逐一选择,法条中均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旦查明嫌疑人是未成年人选择合适成年人时,如何选,选择谁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三是条文中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时间是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但是没有规定是否代表的每一次的讯问和审判。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在确定犯罪事实或者未成年人身份的第一次谈话时就及时、准确地通知合适成年人是不太现实的,而第一次谈话笔录在针对之后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会起到关键证据的作用。如果因为无法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时间点而使得证据效力存在问题,会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2、配套制度无法保障,实践操作与立法脱节。一是制度的经费保障难以解决。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案件,不仅需要人力和物力,更需要大量的财力保障。在笔者所在的基层院,实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统一关押在市看守所,未成年人案件又有规定必须要提审,一次提审来回就需要一天的时间,这期间因为要通知合适成年人、带合适成年人去提审等等所产生的费用绝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二是人员确定较难,通知无法及时到位。近年来,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使得选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它成年亲属作为合适成年人的时候,联系方式难以确定,并且有大部分的未成年人根本不知道其他成年亲属的联系方式,而且就算联系上了,人员一下子也没有办法及时到位。另一方面审查案件尤其是审查逮捕时间较短,即便通知了合适成年人,其无法短时间内参加讯问,就会出现超期办案的情况。三是与讯问需要有相违背的地方。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就及时的讯问,避免二次感染,造成翻供等情况的出现,而确认法定代理人均无法到场,选择合适成年人并且通知,最后确认是否到场,等待到场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被二次感染或受他人唆使不配合办案,从而成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一大障碍。
3、合适成年人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是合适成年人本身的水平参差不齐。合适成年人大多是社会人士,其本身素质、责任心和文化、法律水平都不一样。检察机关在选择合适成年人的时候不可能那么准确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到一个最合适的合适成年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合适成年人不仅不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相反还会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这与制定合适成年人的出发点是相违背的。二是合适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同时存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大多是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合适成年人作为补充,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权利。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那就是法定代理人本人不愿参与诉讼,极力要求自己选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出现法定代理人和合适成年人同时到场参与诉讼的情况,这浪费了国家诉讼资源,也违背了国家立法的本意。三是合适成年人同时辅助一案多人、多案多人。因为合适成年人的队伍人员并不充裕,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这种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会出现一人担任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或者是由检察机关专门指派专人担任同类案件的合适成年人情况。这样会分散合适成年人的精力,有的时候还会在同一个案件中形成利益冲突,不能为每一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平等、公正的保护。
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新刑诉法增加的270条中只是规定了“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这里的“可以”较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中的“应当”来说,其义务性和强制性大大降低,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增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如可规定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必须要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要采取什么补救的措施等等。
2、制定合适成年人相关配套机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参与刑事诉讼时的一种有力救济,然而如何定义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以及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程序均需要进行明确,从而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原则的情况下制定配套制度来确保此项制度得到真正地贯彻实施。
3、增加经费来源途径,保障合适成年人工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顺利进行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需要财政上的支持。一是建议可以联合地方上成立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联合行动,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二是吸收社会资源、接受社会捐赠或者是社会基金的方式来吸收社会经费。三是可以考虑将司法罚没的专款划分出一部分用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设。
4、构建相对稳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要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要依靠对未成年人工作有责任心,充满爱心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在现实中,存在部分合适成年人走过场,不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为遏制此种现象的出现,要及时于新旧人员的变更、对不履行职责的合适成年人的资格取消,需要每年更新合适成年人名单,确保合适成年人人员结构的相对稳定。
5、进一步提高合适成年人的履职能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仅是要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利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抚慰、教育和挽救。然而在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多是为体现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合法性,而在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和与未成年人有效沟通方面还有所欠缺,这就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因此,一定要进一步的提高合适成年人的能力,尤其是要加强合适成年人相关法律知识的辅导和沟通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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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生产指标统计和成本费用具体核算两部分,要如实统计各项生产指标,及时归集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核算其完全成本。
(四)剖析指标动因,经营分析到区块
经营分析贯穿成本管理全过程,是区块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采油矿以区块为单位,建立了旬度经营运行分析,月度经营总结分析,重点成本项目支出分析、分专业管理原因解剖分析等四大分析体系,综合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和手段,从深层次上揭示成本变化、经济运行指标变化的内在动因及其合理性,剖析原因,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提高降本增效措施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效益性奠定基础。
(五)明确效益理念,评价考核到区块
评价考核是区块目标经营管理的重要步骤,通过建立完善的目标量化考核体系,可有效调动责任主体的工作积极性,在工作中以效益为优先考量,将成本优化控制到生产的各个环节;通过构建综合评价体系,找出区块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下步区块预算决策提供依据。
1、构建综合评价体系,为后期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科学的单元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综合评判生产管理和成本控制的效果,围绕经营构建生产经营的综合评价体系,找出区块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定今后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为编制油藏经营管理单元季度、年度及三年滚动计划(方案)提供决策的依据,同时评价结果也是期末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兑现的依据之一。
2、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强化过程控制。区块经营考核是在对区块产量、成本、效益、生产指标等内容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区块的责任管理主体进行考核,并按照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奖惩标准予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