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监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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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侦监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既体现在现有的制度和做法上,更体现在侦查监督工作的三大职能中,从实践中探索侦监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法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与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社会管理;侦监工作;方法措施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侦查监督工作承担着履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前沿阵地,侦查监督工作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办案风险预警提示等工作,能够融入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文拟从侦查监督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进行探讨,借此推动侦监工作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侦查监督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政策依据及现实意义
  侦查监督工作立足“三项”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依据及政策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规定使检察机关的性质获得了明确的宪法基础,作为国家政权的工具和必要保障,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作为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整个社会运行提供法制、秩序和公正的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2009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一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参与创新社会管理。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要强化法律监督,切实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责,依法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综合运用监督立撤案、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标志着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参与模式”在制度规范上得以确立。
  (二)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就业结构、劳动关系、利益调整带来深刻的变化,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阵地,在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大有作为,侦查监督部门通过执法办案,充分发挥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责,找准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结合点,延伸工作触角,强化对社会治安形势的研判,及时准确查找社会管理中的风险源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与社会和谐,努力从源头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侦查监督工作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从工作实践来看,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尚存在以下不足:
  (一)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动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被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象比较突出。侦监部门和干警不能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切入点和立足点,认为社会管理创新与侦监工作没有太大的联系,因而缺乏主动参与意识,习惯于就案办案,不能将执法办案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相结合,缺乏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不能及时通过执法办案研判社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办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性不强。
  (二)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衔接机制不健全。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起与行政执法机关、基层社会管理单位的对接平台,使侦监工作在获取基层民意社情信息、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处于滞后地位,不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当矛盾纠纷激化到通过办案来处理时,已经失去了最佳化解时机,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甚至导致复杂矛盾在侦监环节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
  (三)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单一。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监督的方式进行参与,手段较单一,往往是事后监督,监督权是程序性权力不是实体处分权力,法律没有就监督权的实施保障进行规定,当被监督的社会管理主体对侦监部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不予采纳时,侦监部门就束手无策。进一步讲相关社会管理主体即便接受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往往以各种不同的理由进行简答的答复,严重弱化了法律监督的效果,成为影响侦监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瓶颈。
  三、侦监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途径探讨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协作、务实推进。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处在社会管理体系的特殊环节,通过固有职能的延伸,以执法办案和履行法律监督的方式直接的参与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推动政府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并最终实现和谐稳定的工作目标。
  (一)树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理念,增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动性。侦监干警要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把侦监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注重把握办案时机,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在依法的基础上,探求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处理方式,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体工作中应当综合教育疏导,析法明理,理顺民众情结,促进社会成员理性的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改变侦监工作是揽权“种别人的田”、唱“独角戏”的观念,立足职能,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发挥自觉性、主动性、能动性[1],充分发挥侦监工作在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二)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切实发挥侦监工作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离开执法办案,检察职能便成了空中楼阁,社会管理创新更无异于纸上谈兵。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以执法办案为中心,通过执法办案活动创制社会规则,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要通过履行批捕职责,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等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
  二是要充分发挥职责,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逃税骗税、传销等犯罪,深入开展整治非法集资和涉农检察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要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遏制规模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商标印制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服装、箱包、家用电器等为重点,查处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和“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是要维护文化市场繁荣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通过思想文化渗透进行的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以及整治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文化领域特别是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执法管理中的犯罪,依法保障文化事业、产业健康发展。
  (三)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侦监部门主要是以办案为主的业务部门,如何透过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规范化,既是侦监部门推进创新社会管理的优势所在,也是侦监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是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化解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在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贯彻对轻微犯罪“两减少、两扩大”,充分运用不批捕、不起诉等措施,对轻微刑事犯罪和未成年人、老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要努力体现宽缓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以私益为侵害对象的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因邻里、亲友、同学、同事纠纷而引发的案件,运用检调对接机制,使其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依法进行和解,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把预防和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积极挽救和修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
  二是通过办案风险评估预警,防止可控的隐患苗头演变成激化的矛盾纠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2]侦监部门在执法办案中进行风险评估预警,是提高维稳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执法办案中对重大复杂案件、涉众型案件、可能激化矛盾的敏感案件,随案开展风险评估,实行分级预警,全面分析案件处理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三是通过释法说理工作,化解社会矛盾。释法说理是执法者和执法对象之间的重要沟通方式,随着群众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如果疑问得不到合理解释、情绪得不到及时疏导、权益得不到全面维护,就容易导致发生涉检信访、暴力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侦监部门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监督撤案工作中,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健全释法说理机制,增强释法说理的规范性,注意运用群众易于接受的语言,详细阐明案件事实、证据和处理依据,做到事实清晰、说理透彻、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确保法律文书说理取得实效。善于听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及时跟踪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心理动向,对情绪波动大、意见对立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情况开展当面说理工作,通过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方式,把法、理、情统一于执法办案中,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四)以法律监督为核心,促进社会管理规范化。“法律监督是本质、是目的、各项具体的检察职权是形式、是载体。”[3]侦监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核心和抓手,把侦查监督职能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接好,在推进创新社会管理中把侦监职能发挥好,抓住社会管理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运用监督立案、撤案手段,强化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的监督,积极开展接受人民群众投诉、听取律师意见和对通知立案案件跟踪监督等工作。针对实践中一些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长期不立案的情况,加强调研和实证分析,弄清具体情形和原因,研究应对措施。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促进有关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发挥检察建议的辐射效应,推进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4]它具有法律监督和服务社会的双重性质,既包含有法律监督的内容,满足于辅助法律监督目的的实现,弥补法律监督手段的不足,又具有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必然因素。检察建议来源于办案,它以非法律监督的形式,实现法律监督与服务社会的有机结合,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侦监部门通过执法办案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为检察建议的优越地位、价值和权威性提供了有效保障。在履行办案过程中,定期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不同时期的发案动态。针对刑事案件的多发领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类案发生的特点规律,分析研判社会管理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对社会管理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的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帮助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强力推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六)延伸侦查监督职能,拓展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手段。侦监部门要从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特点出发,充分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调配合,积极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大格局。
  一是通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侦监部门通过参与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校园安保和周边环境整治行动、禁毒严打、扫黄扫非等专项行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网络虚拟社会的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执法办案,认真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服务与管理,探索建立涉嫌犯罪流动人员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促进涉嫌犯罪流动人员与本地区涉嫌犯罪人员平等适用强制措施,提高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通过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创新管理模式。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是侦监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节点。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心理健康的帮助引导教育,帮其树立正确的人生坐标,明确人生方向成为检察机关重要课题。侦监部门通过开展校园周边安全整治,深入社区摸清闲散在社区内的外来青少年底数,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平时表现,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协调帮助解决他们生活出路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将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权工作延伸到学习教育、就业创业、困难救助等方面,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通过对涉农案件的监督,拓宽社会管理途径。实行涉农检察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和高检院关于基层检察院要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农村、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要求,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侦监部门通过建立检察联络室、法治宣传、查办侵农利益的案件,增强检察工作的针对性,切实为农村发展服务,推进涉农检察健康发展。通过与乡镇综治办、司法所等联系,从中收集在征地拆迁、扶贫、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等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着力建立公民有序表达诉求和维权机制,真正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参考文献:
  [1]李小敏:《政府综治部门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考》,载《人民日报》2011年12月20日。
  [2]王晓新 刘太宗 李效安:《评估预警执法办案风险 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22期;
  [3]朱孝清、张智慧:《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319页;
  [4]杨书文:《检察建议基本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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