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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市场在与网络相互渗透过程中得到了极大延伸,因此,作为网络化市场的集中体现的电子商务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作为电子商务基础的营销模式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成为世界范围内讨论的话题,对此,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总体上均倾向于对电子商务营销模式软件给予专利保护,但在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中,电子商务营销模式软件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笔者认为,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各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对其拥有的营销模式软件提出专利保护的要求会越来越强烈,因此,应当对符合专利实质条件的电子商务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