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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初年的重典治吏使中国历史上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吏治制度,与两宋时期的“高薪养廉”政策有着鲜明的对比。明太祖朱元璋打击官员违法犯罪的决心和毅力值得我们学习,但无论是宋朝还是明朝都没有能最终解决官员违法犯罪问题,两个朝代实际上也都亡于吏治的失败。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浅议明初重典治吏之成败得失,愿为今朝之行政管理做一参考。
一、重典治吏的时代背景
对历史的评价,应当置于时代的大环境中。作为一个经历过社会底层生活的平民皇帝,亲眼看到了宋朝宽容治吏,官员有恃无恐,互相庇护,贪污成风的教训,也感受到了元朝民族分化政策下,官吏对于百姓的压迫。为了确保大明江山社稷,朱元璋明白自己必须行重典杜绝官员腐败,减轻百姓负担,积极的休养生息,使国家经济迅速从战争中恢复过来。加之明朝初年,北方蒙古残余势力依旧十分强大,国内豪杰四起的局面还没有完全平静,统治集团内部为争权夺利,官员贪墨成风,这决定朱元璋必须首先广大平民百姓得支持,铲除国内农民起义的生存土壤,确保政令畅通、内部稳定,从而集中力量对抗北元势力、镇压农民起义、巩固新生王朝。因此,朱元璋采取了宽以待民与严于治吏相结合的制度。
二、明初重典治吏的内容与特点
朱元璋的重典治吏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从明朝开国到洪武九年,为依法治吏阶段,这一阶段朱元璋进行了大量的健全法制的工作,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贪污之风的效果;洪武九年之后为法外用刑阶段,面对屡禁不止的官员违法现象,盛怒之下的朱元璋开始了法外用刑的大规模屠杀政策。
在大肆诛戮贪官污吏的同时,朱元璋还陆续在其四编《大诰》中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严密法纲、加强对臣下控制的措施和法律规定。虽然朱元璋法外用刑打击恶吏,其做法严重脱离实际,最终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但通过一系列规定,明确了部门职能分工、确立了群众监督制度,应该说是对后世还是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相比历朝治吏,朱元璋治吏的手段,具有十分鲜明的特色,深深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
(一)重点突出
与历朝治吏理念不同,朱元璋治吏重点突出,在朝主要打击官吏结党乱政,在野主要打击官吏贪赃科敛害民。
朱元璋在治吏过程中,首先提出了“奸党”的罪名。洪武十三年至十九年的胡惟庸案及洪武二十六年蓝玉谋反案,共计约五万余人被处死。可见朱元璋对于“奸党”打击之重。其另一重点是打击官吏贪赃和科敛害民。在朱元璋所颁布的四编明《大诰》记载有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此类案件的条目最多,达到了59个,其中官吏科敛害民的有16个。株连人数最多且滥杀最厉害的案件,也多因贪脏最所致。
(二)用刑严酷
相比两宋时期吏治的“宽厚”,朱元璋的吏治手段最大的特点就是“严酷”。根据《大明律》规定,“有禄人”受财枉法,“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受财数额自一贯以下至八十贯以上每五贯一个等级,从杖七十至绞刑不等。而明《大诰》中更是规定:“贿赂出入,至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以死。” “指以庆节为由,和买民物……不还民钱,……拿赴京来,斩首以除民患。” “为巡阑者,依恃官威,剥尽民财,……本人凌迟。”
应当说明的是,朱元璋重典治吏是针对元末明初这一特殊历史背景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而且是对吏治的一种探索,他始终致力于为他的孙子朱允炆乃至后世子孙留下一个“海内宁谧,民乐雍熙”的太平盛世。
(三)法外用刑
明初重典治吏的另一个特点是法外用刑。朱元璋建国初期,虽用刑严峻,管理违法事件依然屡有发生,于是这位来自民间的马上皇帝决定采用更为强硬的,以法外用刑为特征的大规模屠杀政策,试图通过渲染和滥行屠戮来威慑和打击犯罪。其中又分两部分,一是法外加重刑罚,二是法外新设刑种。
在《大明律》之外,朱元璋先后四次颁布明《大诰》,对同一犯罪的量刑较之《大明律》大大加重。如《大诰》三编中,“御史刘志仁周士良肆把持之术,妄为百端,贪赃万数”,依照《大明律》应当“计赃以枉法论绞”,但在《大诰》中却被判处凌迟。
根据《大明律》规定,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绞、斩)五刑,以及赎刑、充军和对十恶重罪犯的凌迟刑。但朱元璋在四篇名大诰中,所设立的刑罚的种类远远多于大明律,诛族、凌迟、极刑、阉割为奴、斩趾枷令等各种刑罚共计30余种,这些文字让今天的人看起来仍然不寒而栗。
三、结语
在洪武初期,重典治吏对抑制贪腐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此之时,官员“皆重足而立,不敢纵肆”。但重典治吏却缺乏稳定的政策法规支撑,仅凭个人之好恶对官员犯罪问题进行处理,管理违法犯罪的情况并没有根本消除。朱元璋的目标是实现一个“天下诸司官吏严守纲纪,忠君爱民、不结党乱政,不贪财好货,公慎廉明,专心牧民,劝课农桑,大兴教化的太平盛世,今天看来显然没有做到。朱元璋严打官员结党乱政,可是明朝末年迅速衰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党争;朱元璋禁止宦官干政,明朝的太监却横行天下;朱元璋想要铲除农民起义的生存土壤,然而明王朝最后却正是被农民起义打乱了五脏六腑,从而失去的对外来威胁的抵抗能力,假如朱元璋能够以一种宽严相济的手段整顿吏治而不是一味严打;假如朱元璋能够建立一个整顿吏治的长效机制而不是凭个人一时之好恶;假如他的后世子孙能够对它所确立的制度进行合理的改革;假如……然而历史没有假如,在悠悠的历史的长河中,明王朝已经随波远去,其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将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作者单位:海南省第三劳教所)
一、重典治吏的时代背景
对历史的评价,应当置于时代的大环境中。作为一个经历过社会底层生活的平民皇帝,亲眼看到了宋朝宽容治吏,官员有恃无恐,互相庇护,贪污成风的教训,也感受到了元朝民族分化政策下,官吏对于百姓的压迫。为了确保大明江山社稷,朱元璋明白自己必须行重典杜绝官员腐败,减轻百姓负担,积极的休养生息,使国家经济迅速从战争中恢复过来。加之明朝初年,北方蒙古残余势力依旧十分强大,国内豪杰四起的局面还没有完全平静,统治集团内部为争权夺利,官员贪墨成风,这决定朱元璋必须首先广大平民百姓得支持,铲除国内农民起义的生存土壤,确保政令畅通、内部稳定,从而集中力量对抗北元势力、镇压农民起义、巩固新生王朝。因此,朱元璋采取了宽以待民与严于治吏相结合的制度。
二、明初重典治吏的内容与特点
朱元璋的重典治吏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从明朝开国到洪武九年,为依法治吏阶段,这一阶段朱元璋进行了大量的健全法制的工作,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贪污之风的效果;洪武九年之后为法外用刑阶段,面对屡禁不止的官员违法现象,盛怒之下的朱元璋开始了法外用刑的大规模屠杀政策。
在大肆诛戮贪官污吏的同时,朱元璋还陆续在其四编《大诰》中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严密法纲、加强对臣下控制的措施和法律规定。虽然朱元璋法外用刑打击恶吏,其做法严重脱离实际,最终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但通过一系列规定,明确了部门职能分工、确立了群众监督制度,应该说是对后世还是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相比历朝治吏,朱元璋治吏的手段,具有十分鲜明的特色,深深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
(一)重点突出
与历朝治吏理念不同,朱元璋治吏重点突出,在朝主要打击官吏结党乱政,在野主要打击官吏贪赃科敛害民。
朱元璋在治吏过程中,首先提出了“奸党”的罪名。洪武十三年至十九年的胡惟庸案及洪武二十六年蓝玉谋反案,共计约五万余人被处死。可见朱元璋对于“奸党”打击之重。其另一重点是打击官吏贪赃和科敛害民。在朱元璋所颁布的四编明《大诰》记载有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此类案件的条目最多,达到了59个,其中官吏科敛害民的有16个。株连人数最多且滥杀最厉害的案件,也多因贪脏最所致。
(二)用刑严酷
相比两宋时期吏治的“宽厚”,朱元璋的吏治手段最大的特点就是“严酷”。根据《大明律》规定,“有禄人”受财枉法,“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受财数额自一贯以下至八十贯以上每五贯一个等级,从杖七十至绞刑不等。而明《大诰》中更是规定:“贿赂出入,至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以死。” “指以庆节为由,和买民物……不还民钱,……拿赴京来,斩首以除民患。” “为巡阑者,依恃官威,剥尽民财,……本人凌迟。”
应当说明的是,朱元璋重典治吏是针对元末明初这一特殊历史背景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而且是对吏治的一种探索,他始终致力于为他的孙子朱允炆乃至后世子孙留下一个“海内宁谧,民乐雍熙”的太平盛世。
(三)法外用刑
明初重典治吏的另一个特点是法外用刑。朱元璋建国初期,虽用刑严峻,管理违法事件依然屡有发生,于是这位来自民间的马上皇帝决定采用更为强硬的,以法外用刑为特征的大规模屠杀政策,试图通过渲染和滥行屠戮来威慑和打击犯罪。其中又分两部分,一是法外加重刑罚,二是法外新设刑种。
在《大明律》之外,朱元璋先后四次颁布明《大诰》,对同一犯罪的量刑较之《大明律》大大加重。如《大诰》三编中,“御史刘志仁周士良肆把持之术,妄为百端,贪赃万数”,依照《大明律》应当“计赃以枉法论绞”,但在《大诰》中却被判处凌迟。
根据《大明律》规定,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绞、斩)五刑,以及赎刑、充军和对十恶重罪犯的凌迟刑。但朱元璋在四篇名大诰中,所设立的刑罚的种类远远多于大明律,诛族、凌迟、极刑、阉割为奴、斩趾枷令等各种刑罚共计30余种,这些文字让今天的人看起来仍然不寒而栗。
三、结语
在洪武初期,重典治吏对抑制贪腐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此之时,官员“皆重足而立,不敢纵肆”。但重典治吏却缺乏稳定的政策法规支撑,仅凭个人之好恶对官员犯罪问题进行处理,管理违法犯罪的情况并没有根本消除。朱元璋的目标是实现一个“天下诸司官吏严守纲纪,忠君爱民、不结党乱政,不贪财好货,公慎廉明,专心牧民,劝课农桑,大兴教化的太平盛世,今天看来显然没有做到。朱元璋严打官员结党乱政,可是明朝末年迅速衰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党争;朱元璋禁止宦官干政,明朝的太监却横行天下;朱元璋想要铲除农民起义的生存土壤,然而明王朝最后却正是被农民起义打乱了五脏六腑,从而失去的对外来威胁的抵抗能力,假如朱元璋能够以一种宽严相济的手段整顿吏治而不是一味严打;假如朱元璋能够建立一个整顿吏治的长效机制而不是凭个人一时之好恶;假如他的后世子孙能够对它所确立的制度进行合理的改革;假如……然而历史没有假如,在悠悠的历史的长河中,明王朝已经随波远去,其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将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作者单位:海南省第三劳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