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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成为反倾销受害最大国家的原因包括: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地位不被认可;WTO 规则本身的问题;我国出口企业缺乏合作意识、自相残杀;适得其反的出口优惠政策。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要自主组建商业行会,加强内部的协调管理;分散化贸易合作伙伴;提高企业的应诉意识。
关键词:中国企业;反倾销;应对措施
一、前言
在国际贸易中,只要存在着国家间的贸易往来,各种贸易摩擦与争端就不可避免。国际贸易实际上就是国家利益的博弈。贸易摩擦与争端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升级为贸易战争。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或许贸易战争比传统的战争更具破坏力。另人不解的是,中国似乎比其它国家更容易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打击对象,特别是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动不动就对中国发泄其贸易不满情绪。这当中自然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现时影响。
随着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上一些国家一方面要求贸易自由,反对贸易管制。同时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却纷纷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反倾销主要是进口国对实行倾销的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或实行数量限制等保护本国产品国内市场的措施。
二、中国成为反倾销受害最大国家的原因分析
1、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地位不被认可
这是中国成为反倾销受害者的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由国家对生产与消费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产品价格由国家来统一确定。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已由计划经济发展到了市场经济,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否认中国现前的市场经济仍然是畸形的、不完善的。因此一些国家不肯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拒绝采用WTO规则较为科学合理的体系,而是以与中国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国的价格作为判定标准, 这就大大增强了对我国反倾销判定的不合理性。公正地说,是中国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给了对方国家反倾销的借口与理由。
2、WTO 规则本身的问题
WTO 规则在对正常价格界定时, 由于构成价格的计算十分复杂,国际反倾销协议未对构成价格的计算做出规定,这就给各国的法律规定和解释留下很大的余地,也很容易引发争议。
3、我国出口企业缺乏合作意识、自相残杀
对内,竞相杀价,自相残杀;对外,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出口企业仅注重完成出口创汇而忽视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仅注重本企业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为了完成出口创汇指标,出口企业自相残杀,竟相压低商品价格,导致出口商品价格大幅度下跌。加之我国产业组织不够合理,产品趋同化现象严重,存在过度竞争,造成秩序混乱现象。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发生后,往往消极应诉。认为自己应诉后的得来的利益大家共同享有,从小集团利益出发,忘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样的原因使进口国工业认为胜诉的机会多,因此反倾销指控也不断增多。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不力从根本上讲是由于企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法律意识。
4、适得其反的出口优惠政策
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在贸易上给予企业很大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以刺激中国的对外贸易与出口。然而,这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出口企业来自市场的竞争压力,说严重点是政府对完全竞争市场的不正当干扰,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被慢慢扼杀。因为有优惠政策,因为有国家扶持,一些出口企业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出售产品而不致亏损,这也是造成反倾销的一大原因。
三、中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1、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
前面我们说到,中国成为反倾销受害者的最本质的原因是畸形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完善经济体制入手,该归市场管的就要放给市场,经济层面的东西放给市场自己调整,制度层面的东西放给政府。给其它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无懈可击的理由。
2、企业要自主组建商业行会,加强内部的协调管理
由于我国企业的各自为战,是我国被反倾销的一个主要原因。不仅企业间自相残杀,而且授人以柄,为其他国家对我国进行反倾销提供了借口。而且在反倾销应诉上都想相互搭便车,这就暴露出了企业间缺乏团结精神。因此政府有必要组建行业商会,来加强行业内部的协调组织工作。
3、分散化贸易合作伙伴
以前我们国家的出口往往集中在几个国家,我国的对外出口对这些国家产生严重的依赖性,一旦发生反倾销案件,对我们国家会产生严重的损害。因此我们要扩大产品的出口范围、分散化贸易合作伙伴,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大我们产品的出口数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对少数几个国家产生依赖性,增强我国在贸易谈判中的回旋余地。
4、提高企业的应诉意识
一旦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不要产生心理上的服输,要积极备战,做到:(1)态度要积极,协助外国反倾销机构调查,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和证据。同时寻找有力的证据来反驳进口国的软肋。证明我们未进行倾销,未给进口国造成损害。(2)聘请当地的律师进行申诉和抗辩。最后在没有希望胜诉的情况下要加强与进口国的协调,做出某种让步,或做出数量或价格上的承诺,或提高出口价格。使我们的损失减低到最小。
参考文献:
[1]韩少卿.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新思路与对策[J].科技信息,2010,(9).
[2]孟友媛.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分析[J].中国市场,2010,(28).
[3]邢乃千.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J].财经政法资讯,2006,(1).
作者简介:郑利娟(1989-)女,山东枣庄人,现就职于山东大学,主要从事工商管理工作研究。李金凯(1990-)男,山东聊城人,现就职于山东大学,主要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研究。
关键词:中国企业;反倾销;应对措施
一、前言
在国际贸易中,只要存在着国家间的贸易往来,各种贸易摩擦与争端就不可避免。国际贸易实际上就是国家利益的博弈。贸易摩擦与争端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升级为贸易战争。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或许贸易战争比传统的战争更具破坏力。另人不解的是,中国似乎比其它国家更容易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打击对象,特别是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动不动就对中国发泄其贸易不满情绪。这当中自然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现时影响。
随着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上一些国家一方面要求贸易自由,反对贸易管制。同时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却纷纷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反倾销主要是进口国对实行倾销的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或实行数量限制等保护本国产品国内市场的措施。
二、中国成为反倾销受害最大国家的原因分析
1、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地位不被认可
这是中国成为反倾销受害者的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由国家对生产与消费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产品价格由国家来统一确定。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已由计划经济发展到了市场经济,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否认中国现前的市场经济仍然是畸形的、不完善的。因此一些国家不肯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拒绝采用WTO规则较为科学合理的体系,而是以与中国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国的价格作为判定标准, 这就大大增强了对我国反倾销判定的不合理性。公正地说,是中国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给了对方国家反倾销的借口与理由。
2、WTO 规则本身的问题
WTO 规则在对正常价格界定时, 由于构成价格的计算十分复杂,国际反倾销协议未对构成价格的计算做出规定,这就给各国的法律规定和解释留下很大的余地,也很容易引发争议。
3、我国出口企业缺乏合作意识、自相残杀
对内,竞相杀价,自相残杀;对外,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出口企业仅注重完成出口创汇而忽视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仅注重本企业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为了完成出口创汇指标,出口企业自相残杀,竟相压低商品价格,导致出口商品价格大幅度下跌。加之我国产业组织不够合理,产品趋同化现象严重,存在过度竞争,造成秩序混乱现象。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发生后,往往消极应诉。认为自己应诉后的得来的利益大家共同享有,从小集团利益出发,忘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样的原因使进口国工业认为胜诉的机会多,因此反倾销指控也不断增多。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不力从根本上讲是由于企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法律意识。
4、适得其反的出口优惠政策
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在贸易上给予企业很大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以刺激中国的对外贸易与出口。然而,这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出口企业来自市场的竞争压力,说严重点是政府对完全竞争市场的不正当干扰,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被慢慢扼杀。因为有优惠政策,因为有国家扶持,一些出口企业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出售产品而不致亏损,这也是造成反倾销的一大原因。
三、中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1、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
前面我们说到,中国成为反倾销受害者的最本质的原因是畸形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完善经济体制入手,该归市场管的就要放给市场,经济层面的东西放给市场自己调整,制度层面的东西放给政府。给其它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无懈可击的理由。
2、企业要自主组建商业行会,加强内部的协调管理
由于我国企业的各自为战,是我国被反倾销的一个主要原因。不仅企业间自相残杀,而且授人以柄,为其他国家对我国进行反倾销提供了借口。而且在反倾销应诉上都想相互搭便车,这就暴露出了企业间缺乏团结精神。因此政府有必要组建行业商会,来加强行业内部的协调组织工作。
3、分散化贸易合作伙伴
以前我们国家的出口往往集中在几个国家,我国的对外出口对这些国家产生严重的依赖性,一旦发生反倾销案件,对我们国家会产生严重的损害。因此我们要扩大产品的出口范围、分散化贸易合作伙伴,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大我们产品的出口数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对少数几个国家产生依赖性,增强我国在贸易谈判中的回旋余地。
4、提高企业的应诉意识
一旦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不要产生心理上的服输,要积极备战,做到:(1)态度要积极,协助外国反倾销机构调查,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和证据。同时寻找有力的证据来反驳进口国的软肋。证明我们未进行倾销,未给进口国造成损害。(2)聘请当地的律师进行申诉和抗辩。最后在没有希望胜诉的情况下要加强与进口国的协调,做出某种让步,或做出数量或价格上的承诺,或提高出口价格。使我们的损失减低到最小。
参考文献:
[1]韩少卿.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新思路与对策[J].科技信息,2010,(9).
[2]孟友媛.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分析[J].中国市场,2010,(28).
[3]邢乃千.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J].财经政法资讯,2006,(1).
作者简介:郑利娟(1989-)女,山东枣庄人,现就职于山东大学,主要从事工商管理工作研究。李金凯(1990-)男,山东聊城人,现就职于山东大学,主要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