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商标权之争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当不同地区的商家都在使用相同的商标时,他们到商标局注册,是谁先到谁注册,还是谁先使用谁优先注册?或者谁最强大谁注册?这么一个简单的商标注册的事情,其实涉及到的问题还挺复杂,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曲折的“小肥羊”商标案
1999年,小肥羊火锅店刚成立时,还仅仅是内蒙古包头市的一个街头小店。不过,经营者很有商标意识,他们直接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国家商标局认为,“小肥羊”直接显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有“涮羊肉”的意思,不适合作为商标,他们的申请被拒绝。2000年,西安有一家小肥羊烤肉馆也曾申请商标注册保护,也以同样的理由遭到商标局的拒绝。
2001年,国家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条:共用名称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年,小肥羊火锅店改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小肥羊商标注册保护。功夫不负有心人,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商标注册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批准。
对此,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在向国家商标局申诉不成后,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官司一直打到北京市高院。
两家公司认为,“小肥羊”是共用名称,不具备显著性,因此不应让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独占商标权。北京市高院认为,由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首先将“小肥羊”作为服务项目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项目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小肥羊”作为服务项目名称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形成了较为密切的联系,实际上也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通过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广大消费者已经更多地将“小肥羊”商标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相联系,从而使“小肥羊”具备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北京市高院最后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商标局的裁决。
强者优先
这是一个经典的案例。法庭判决的法理依据就是商标法增加的条款:共用名称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关键我们要理解法律为何要增加这个条款呢?下面我们结合“小肥羊”商标案来理解这个问题。“小肥羊”刚开始注册被拒绝,是由于在商业活动中,这个词还没有让人普遍联想到内蒙古那家公司,所以只能作为共用名称,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经营者都有权使用“小肥羊”这个名称。这时,如果其中一个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提升了品牌的影响力,使得“小肥羊”这个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号召力,由于这个名称可以共用,那么,其他经营者就会搭顺风车,纷纷使用这个名称。这样一来,那个提升了品牌影响力的商家就无法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无法保护品牌的价值,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地悲剧”。
我们看事实,21世纪之交的前几年,中国大地上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的以“小肥羊”为名的餐饮公司,其中内蒙古小肥羊的发展最为迅速。实际上,内蒙古小肥羊公司自2001年成立后,就采取了连锁加盟的经营方式,服务的规模和范围急剧扩张,当年就被评为中国餐饮百强企业,2002年度又位列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第二名。内蒙古小肥羊的成功带来了巨大的品牌效应,但跟风者对“小肥羊”品牌的滥用也给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带来了无穷的烦恼。那几年,小肥羊直接或间接用于品牌宣传和保护、打假、维权以及商标注册的人力、物力总和已近5亿元人民币,使公司的发展受到了制约。为了防止“公地悲剧”和保护民族品牌,必须改变这种状况。
我们前面讲过,“小肥羊”作为共用名称是无法进行商标注册的,但由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使用,“小肥羊”这个词已具有了特别的含义。一提到“小肥羊”,人们就想到了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其原先的意义已经降到了次要地位。“小肥羊”这个词具有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如何判断共用名词的显著性,其实并不难,只要对消费者进行调查,就很容易判断共用名词的显著性了。
不够公平的条款
对于商标权,有的人说,谁先申请就给谁,但实际操作不能这么简单化。我们这个案例中,如果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先申请,就应把商标权给它吗?如果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实力跟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实力差别不太明显,商标权是可以给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如果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实力远远低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实力,那么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行为就是恶意抢注别人的商标,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共用名词的显著性取决于公司的实力,那么这样会造成赢者通吃的局面,即会造成垄断,不利于市场的竞争。同时,拥有商标权的优势企业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会造成一种绝对的垄断,这恐怕不是我们想要的吧?更为重要的是,这也很不公平,例如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以及陕西小肥羊有限公司都不是跟风者,它们和内蒙古小肥羊公司都是诚实的经营者,结果仅仅因为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实力强大,就只能把自己的商标拱手让出,那么这两家公司在当地辛苦培养出的品牌效应难道不应得到补偿吗?看来,我们的法律还需要完善。
曲折的“小肥羊”商标案
1999年,小肥羊火锅店刚成立时,还仅仅是内蒙古包头市的一个街头小店。不过,经营者很有商标意识,他们直接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国家商标局认为,“小肥羊”直接显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有“涮羊肉”的意思,不适合作为商标,他们的申请被拒绝。2000年,西安有一家小肥羊烤肉馆也曾申请商标注册保护,也以同样的理由遭到商标局的拒绝。
2001年,国家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条:共用名称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年,小肥羊火锅店改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小肥羊商标注册保护。功夫不负有心人,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商标注册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批准。
对此,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在向国家商标局申诉不成后,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官司一直打到北京市高院。
两家公司认为,“小肥羊”是共用名称,不具备显著性,因此不应让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独占商标权。北京市高院认为,由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首先将“小肥羊”作为服务项目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项目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小肥羊”作为服务项目名称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形成了较为密切的联系,实际上也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通过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广大消费者已经更多地将“小肥羊”商标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相联系,从而使“小肥羊”具备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北京市高院最后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商标局的裁决。
强者优先
这是一个经典的案例。法庭判决的法理依据就是商标法增加的条款:共用名称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关键我们要理解法律为何要增加这个条款呢?下面我们结合“小肥羊”商标案来理解这个问题。“小肥羊”刚开始注册被拒绝,是由于在商业活动中,这个词还没有让人普遍联想到内蒙古那家公司,所以只能作为共用名称,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经营者都有权使用“小肥羊”这个名称。这时,如果其中一个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提升了品牌的影响力,使得“小肥羊”这个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号召力,由于这个名称可以共用,那么,其他经营者就会搭顺风车,纷纷使用这个名称。这样一来,那个提升了品牌影响力的商家就无法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无法保护品牌的价值,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地悲剧”。
我们看事实,21世纪之交的前几年,中国大地上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的以“小肥羊”为名的餐饮公司,其中内蒙古小肥羊的发展最为迅速。实际上,内蒙古小肥羊公司自2001年成立后,就采取了连锁加盟的经营方式,服务的规模和范围急剧扩张,当年就被评为中国餐饮百强企业,2002年度又位列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第二名。内蒙古小肥羊的成功带来了巨大的品牌效应,但跟风者对“小肥羊”品牌的滥用也给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带来了无穷的烦恼。那几年,小肥羊直接或间接用于品牌宣传和保护、打假、维权以及商标注册的人力、物力总和已近5亿元人民币,使公司的发展受到了制约。为了防止“公地悲剧”和保护民族品牌,必须改变这种状况。
我们前面讲过,“小肥羊”作为共用名称是无法进行商标注册的,但由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使用,“小肥羊”这个词已具有了特别的含义。一提到“小肥羊”,人们就想到了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其原先的意义已经降到了次要地位。“小肥羊”这个词具有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如何判断共用名词的显著性,其实并不难,只要对消费者进行调查,就很容易判断共用名词的显著性了。
不够公平的条款
对于商标权,有的人说,谁先申请就给谁,但实际操作不能这么简单化。我们这个案例中,如果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先申请,就应把商标权给它吗?如果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实力跟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实力差别不太明显,商标权是可以给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如果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实力远远低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实力,那么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行为就是恶意抢注别人的商标,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共用名词的显著性取决于公司的实力,那么这样会造成赢者通吃的局面,即会造成垄断,不利于市场的竞争。同时,拥有商标权的优势企业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会造成一种绝对的垄断,这恐怕不是我们想要的吧?更为重要的是,这也很不公平,例如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以及陕西小肥羊有限公司都不是跟风者,它们和内蒙古小肥羊公司都是诚实的经营者,结果仅仅因为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实力强大,就只能把自己的商标拱手让出,那么这两家公司在当地辛苦培养出的品牌效应难道不应得到补偿吗?看来,我们的法律还需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