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耕地发展权制度安排下,耕地保护与非农化配置存在无效率和不公平等问题。创新中国特色的可交易耕地发展权制度可将我国可交易耕地发展权划分为4类:新增基本农田发展权、现存基本农田发展权、新增普通耕地发展权、现存普通耕地发展权。其中,现存普通耕地(基本农田)发展权的权能通过普通耕地(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实现、新增普通耕地(基本农田)发展权的权能通过普通耕地(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和普通耕地(基本农田)补充指标共同实现。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管理权应该归属于中央政府,普通耕地(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的支配权应该归属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