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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股东与其他缔约方契约关系,特别是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企业行为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而股东特质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形式等产生重要影响。我国中央企业的股东为国家,这就决定了其经营领域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较其他类型企业有较大差异。该文以我国中央企业股东特质为视角,研究了我国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