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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
如果说社会保险资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社会保障基金就相当于老百姓“保命钱”的准备金。《条例》的颁布,意味着“保命钱”准备金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这实际上也优化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制度环境。有法可依,“保命钱”才能保得住。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社会保险基金
《条例》的出台,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4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收益率为8.82%,超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扩大,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压舱石”。
“《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做了规范。
严禁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虽然《条例》如今才出台,但早在2000年8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便已呱呱坠地。2001年12月,曾有一个“经理事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生效”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面世。与此同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做出了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因此,最近出台的《条例》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条例》显然是要为上述法律条款做出更为具体翔实兼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情况,特别是基金的规模和收益情况,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作为保民生的重要资金来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直接关系到基金能否守住安全“红线”,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多年的管理运营实践中,在资产配置、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积累了经验,成果显著。”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表示,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作用,必须使基金能达到一定规模,因而《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这就为基金未来的成长奠定了法律基础。
多层监管机制实现对基金的有效监管
《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按照审慎稳健、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例如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条例》完善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等。此外,《条例》强化对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条例》还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花大量篇幅详细规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的管理运营,对委托投资、如何选择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相关的法律权责都有明确表述。”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表示,目前这个管理运营框架已初步成功地经受了经济周期和金融起伏的挑战,相信在《条例》出台之后,可以继续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保驾护航。
如果说社会保险资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社会保障基金就相当于老百姓“保命钱”的准备金。《条例》的颁布,意味着“保命钱”准备金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这实际上也优化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制度环境。有法可依,“保命钱”才能保得住。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社会保险基金
《条例》的出台,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4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收益率为8.82%,超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扩大,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压舱石”。
“《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做了规范。
严禁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虽然《条例》如今才出台,但早在2000年8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便已呱呱坠地。2001年12月,曾有一个“经理事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生效”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面世。与此同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做出了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因此,最近出台的《条例》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条例》显然是要为上述法律条款做出更为具体翔实兼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情况,特别是基金的规模和收益情况,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作为保民生的重要资金来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直接关系到基金能否守住安全“红线”,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多年的管理运营实践中,在资产配置、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积累了经验,成果显著。”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表示,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作用,必须使基金能达到一定规模,因而《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这就为基金未来的成长奠定了法律基础。
多层监管机制实现对基金的有效监管
《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按照审慎稳健、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例如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条例》完善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等。此外,《条例》强化对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条例》还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花大量篇幅详细规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的管理运营,对委托投资、如何选择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相关的法律权责都有明确表述。”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表示,目前这个管理运营框架已初步成功地经受了经济周期和金融起伏的挑战,相信在《条例》出台之后,可以继续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