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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连续三年未被公司告知体检结果,周茂群不知道身体出了问题,以致错失治疗良机,最终患上了尿毒症,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他遂以“单位不作为”为由将公司及昆山市疾控中心告上了法庭——
体检结果三年未知,
肾炎变成了尿毒症
今年49岁的周茂群是河南省夏邑县马头镇人,与妻子育有两子。2005年春节过后,为了挣钱给小儿子娶亲,他和大儿子周宇一起来到江苏省昆山市原湘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湘公司”)打工。
原湘公司主要生产木门等室内外木制品及装饰材料。周茂群的工作是把木材原料打包,放在调配好的药水中浸泡。上班第一天,他就发现车间环境很不好,浸泡木材的药水刺鼻难闻,空气中弥散着各种木屑、粉尘,开料的机器发出震耳的轰鸣,即使离得很近,说话也基本上靠吼。正因如此,厂里职工流动性很大,很多人进厂干不了几天就走了。周茂群进厂后不久,经理就说只要他们父子安心留下来,保证不会让他们吃亏。
没多久,儿子周宇受不了恶劣的工作环境,辞职去了一家电子厂,周茂群留了下来。随后,妻子和小儿子也来到昆山打工,一家人在当地租了房子,平日里各自上班,晚上凑在一起吃顿热乎饭。能过上这样的日子,周茂群很满足。
2010年6月,原湘公司与昆山市疾控中心签订了一份《职工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委托昆山市疾控中心对公司员工进行体检。听说公司要给父亲免费检查,周宇特意嘱咐父亲:“爸,你那儿的工作环境我最清楚了,化学品、粉尘还有噪声,一定要好好检查,如果真有啥问题,咱马上辞职回家,为了挣钱把身体搞坏了不值当。”
然而体检结束后,一连过了十几天,公司也没有告知周茂群体检结果,更没有向他发放任何形式的体检报告单。周茂群心里直犯嘀咕:不管体检结果是好是坏,公司最起码该跟大家说一下啊!他问了几个同事,大家都说没拿到体检报告单。一个较熟的工友打趣道:“没通知咱们,就说明没问题,要是查出了问题,还能不告诉我们吗?”周茂群觉得工友说的有道理,身体健康说小可小,说大可大,事关生死,如果有问题领导不可能不说。
接下来的两年,公司每年都安排全体职工体检。和第一年一样,体检后大家依旧得不到体检结果。周茂群原本还担心自己在这样的环境上班,对身体会有伤害,但三年过去,体检结果一直“没问题”,他便彻底放心了。可就在第三次体检后不久,周茂群便开始出现身体浮肿、乏力等不适症状。妻子让他去医院查查,周茂群没同意:“几个月前厂里刚体检过,什么问题都没有。”周茂群一心认为,如果自己身体出了问题,体检时肯定能查出来,领导没说就是没事。
2013年1月初,人事部经理突然告诉周茂群:“你上次的体检结果有点问题,赶紧抽空儿去医院复查一下。”周茂群听后心里一惊,自己上次参加体检是在2012年7月份,这都过了半年了,怎么才来通知他体检有问题?经理支支吾吾:“我也不太清楚,是疾控中心打电话让我们通知你去的。”
周茂群不敢怠慢,立即到镇上的社区卫生院做了检查,结果让他大吃一惊:腹腔积水,双肾糜烂性病变。卫生院的医生拿着检查报告对他说:“你这病太严重,我们这儿没法治,你赶紧去市里的大医院吧!”
1月13日,周茂群忐忑不安地前往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复查,结果确诊他患了尿毒症。拿着检查报告,周茂群彻底蒙了,三年来体检都没查出问题,自己怎么会突然得了这么严重的病?家人顾不上多想,让周茂群赶紧住院治疗。第二天,周茂群住进了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植管手术和腹腔透析。住院一个多月后,家里的积蓄花光了,周茂群只得回到租住处,在屋里隔出一个几平方米的无菌室,学着为自己做透析。因为手法不熟练,他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家里因此欠下不少外债。
体检报告单为何不发放,
是规避责任还是怕引起恐慌?
出院后,周茂群还要定期到门诊复诊,一家人的生活彻底乱了套。周茂群生病前,小儿子周康正与女友热恋,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他这一病,一家人怕影响这场婚事,都不敢将消息传出去,周康也只得离开昆山,和女友到外地打工。孙子原本在昆山读书,因为要支付爷爷高昂的医药费,只得转到老家上学。而周茂群整日坐在弥漫着消毒水味的房间里,心中一片迷茫。妻子怕他想不开,整天劝他:“别担心,你是厂里的老师傅了,他们不会不管你的。”周茂群生病后,厂领导来看望过他一次,送了一些慰问金,之后就再无消息。他长叹一口气说:“我已经不能工作了,人家凭啥管我?”周宇问父亲:“按理说尿毒症不是一天就能患上的,肯定有个过程,你之前几次体检,厂里都说没问题吗?”周茂群摇摇头:“我也不知道,体检结果我根本没见过,既然领导没找我说有问题,我就觉得没问题。”周宇想想也对,如果父亲身体有问题,体检时应该能查出来。
就在一家人为周茂群的病情担忧时,2014年3月4日,原湘公司以周茂群患病医疗期满,无法继续工作为由,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他病假期间工资及72000元作为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如果他同意,就能拿到这笔补偿金,如果不同意,他们也爱莫能助。缺钱看病的周茂群只得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在公司支付完相关款项后,周茂群不再以该事项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双方至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
有了这笔钱,周茂群得以继续治疗。一次看病时,他问医生自己的病会不会跟生活习惯有关,医生告诉他:“尿毒症一般都有个发病过程,一开始症状很轻,或许是肾炎,或许是其他的病,如果发病初期能找到病因并对症下药,基本都能控制。”“那如果身体出现了问题,体检时能查到吗?”周茂群追问。医生说:“只要做常规的尿检,或肝功能、肾功能之类的检查,有异常现象一般都能查到。”听医生这么一说,一旁的周宇急了:“爸,如果真是这样,你这几年体检怎么都没查出有问题呢?”周家人猜测,是原湘公司故意隐瞒体检结果,怕员工们知道了会引起恐慌,导致员工大量离职影响公司生产,才故意不说的。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周宇去了当初为父亲做体检的昆山市疾控中心。几经波折,周宇终于看到了父亲的体检报告。这一看不要紧,周宇竟然发现,父亲不单是2012年的体检报告显示他身体有问题,甚至2010年、2011年的体检报告也都显示多项指标异常。2010年8月14日的体检报告单上明确显示:尿蛋白2+、隐血3+,建议复查;血压149/95mmHg;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建议脱离噪声环境一周后复查。也就是说,周茂群连续三年的体检结果都不合格,而公司既没有将体检结果告知他,也没有将体检报告交给他,更没有安排他进行复查。
周宇认为,在第一次体检之前,父亲的身体一直很健康,在2010年8月查出问题的时候,他的病情还处于肾炎阶段,如果当初公司能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并组织复检,父亲的病也不会发展成为尿毒症。正因为公司没有及时告知体检结果,才导致父亲的病被延误了三年。同时,作为体检单位的昆山市疾控中心也没有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被体检人,同样负有责任。随后,周宇代替父亲多次跟原湘公司交涉,但对方始终坚称自己没有责任。
2014年3月,周茂群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被侵犯为由,将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告上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各赔偿自己48万元。他认为,自己得尿毒症跟原湘公司未告知其体检结果有直接关系。2015年1月6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面对周茂群的指控,原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周茂群所查出的异常项目并非职业病体检项目,公司没有义务通知他,原告在体检后也没有主动询问体检结果,根据昆山市疾控中心的相应流程和规定,周茂群完全可以自己查询体检报告,没有发现体检结果有异常是因为周茂群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他本身存在过错。公司已经与周茂群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协议书中明确了周茂群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所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昆山市疾控中心的辩护律师也称,在昆山市疾控中心与原湘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上明确约定,体检报告出来之后,由疾控中心统一交给原湘公司,再由公司交与员工,而疾控中心并没有体检者的联系方式,难以直接将体检报告交给周茂群,况且疾控中心已经将所有体检报告上传到了网上,周茂群只要凭自己的身份证等信息就能查到所有的体检结果,所以疾控中心不存在故意隐瞒体检结果的问题。而周茂群在三次体检后都没有主动向公司或疾控中心索要体检报告,对体检结果不闻不问,应当自己承担相关责任。
周茂群的代理律师、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为艾反驳对方:“体检过程中的每个检查项目,对员工来说都至关重要,不管是否关系到职业病筛查,既然在体检中发现异常,公司就有责任告知员工。没有告知,就是侵犯了员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获赔15万元,
体检不告知就是单位“不作为”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茂群与两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是否有义务告知原告体检结果,体检报告是否有效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15条也规定:“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以上规定,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均有义务将体检报告送达周茂群,昆山市疾控中心与原湘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体检报告由用人单位交付劳动者,仅仅是合同双方对该义务的约定,并不能以此对抗法律法规的规定。昆山市疾控中心所说的网络送达,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方能有效,本案中网络公示行为不能作为有效的送达方式。
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未及时告知周茂群病情,是否导致周茂群病情恶化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当赔偿,那么具体的责任比例又该如何认定。
据此,周茂群提供了三份相关的鉴定书作为证明材料。2014年8月12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茂群伤残等级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8月20日,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未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组织复查的行为与周茂群未能实际复查治疗并最终发展成尿毒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2014年12月2日,经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未告知周茂群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导致其未及时进行复查,对周茂群人身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比例为25%,周茂群处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评为四级残疾。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未履行告知义务与周茂群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连续三年在周茂群的体检报告存在体检结果异常且提出复查建议的情况下,未将体检结果告知周茂群,严重违反了法定义务,侵害了周茂群及时就医治疗延续自身健康的人格利益,过错责任较大,承担80%的责任。周茂群长达三年时间未索要体检报告,疏于对自身健康状况的检查和了解,也是导致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因此周茂群对自身损害结果也需承担20%的责任。
2015年3月6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连带赔偿周茂群损失150885.22元。
判决书下达后,三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满意,分别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7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茂群的委托代理人、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为艾特此提醒:如果所在单位每年没有安排体检,员工可以主动要求单位安排医疗检查;体检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单位索要体检报告,或者去相应的体检医院或疾控中心进行查询,发现问题要让单位及时安排复检,避免再次出现此案中发生的情况。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冯士军〕
体检结果三年未知,
肾炎变成了尿毒症
今年49岁的周茂群是河南省夏邑县马头镇人,与妻子育有两子。2005年春节过后,为了挣钱给小儿子娶亲,他和大儿子周宇一起来到江苏省昆山市原湘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湘公司”)打工。
原湘公司主要生产木门等室内外木制品及装饰材料。周茂群的工作是把木材原料打包,放在调配好的药水中浸泡。上班第一天,他就发现车间环境很不好,浸泡木材的药水刺鼻难闻,空气中弥散着各种木屑、粉尘,开料的机器发出震耳的轰鸣,即使离得很近,说话也基本上靠吼。正因如此,厂里职工流动性很大,很多人进厂干不了几天就走了。周茂群进厂后不久,经理就说只要他们父子安心留下来,保证不会让他们吃亏。
没多久,儿子周宇受不了恶劣的工作环境,辞职去了一家电子厂,周茂群留了下来。随后,妻子和小儿子也来到昆山打工,一家人在当地租了房子,平日里各自上班,晚上凑在一起吃顿热乎饭。能过上这样的日子,周茂群很满足。
2010年6月,原湘公司与昆山市疾控中心签订了一份《职工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委托昆山市疾控中心对公司员工进行体检。听说公司要给父亲免费检查,周宇特意嘱咐父亲:“爸,你那儿的工作环境我最清楚了,化学品、粉尘还有噪声,一定要好好检查,如果真有啥问题,咱马上辞职回家,为了挣钱把身体搞坏了不值当。”
然而体检结束后,一连过了十几天,公司也没有告知周茂群体检结果,更没有向他发放任何形式的体检报告单。周茂群心里直犯嘀咕:不管体检结果是好是坏,公司最起码该跟大家说一下啊!他问了几个同事,大家都说没拿到体检报告单。一个较熟的工友打趣道:“没通知咱们,就说明没问题,要是查出了问题,还能不告诉我们吗?”周茂群觉得工友说的有道理,身体健康说小可小,说大可大,事关生死,如果有问题领导不可能不说。
接下来的两年,公司每年都安排全体职工体检。和第一年一样,体检后大家依旧得不到体检结果。周茂群原本还担心自己在这样的环境上班,对身体会有伤害,但三年过去,体检结果一直“没问题”,他便彻底放心了。可就在第三次体检后不久,周茂群便开始出现身体浮肿、乏力等不适症状。妻子让他去医院查查,周茂群没同意:“几个月前厂里刚体检过,什么问题都没有。”周茂群一心认为,如果自己身体出了问题,体检时肯定能查出来,领导没说就是没事。
2013年1月初,人事部经理突然告诉周茂群:“你上次的体检结果有点问题,赶紧抽空儿去医院复查一下。”周茂群听后心里一惊,自己上次参加体检是在2012年7月份,这都过了半年了,怎么才来通知他体检有问题?经理支支吾吾:“我也不太清楚,是疾控中心打电话让我们通知你去的。”
周茂群不敢怠慢,立即到镇上的社区卫生院做了检查,结果让他大吃一惊:腹腔积水,双肾糜烂性病变。卫生院的医生拿着检查报告对他说:“你这病太严重,我们这儿没法治,你赶紧去市里的大医院吧!”
1月13日,周茂群忐忑不安地前往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复查,结果确诊他患了尿毒症。拿着检查报告,周茂群彻底蒙了,三年来体检都没查出问题,自己怎么会突然得了这么严重的病?家人顾不上多想,让周茂群赶紧住院治疗。第二天,周茂群住进了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植管手术和腹腔透析。住院一个多月后,家里的积蓄花光了,周茂群只得回到租住处,在屋里隔出一个几平方米的无菌室,学着为自己做透析。因为手法不熟练,他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家里因此欠下不少外债。
体检报告单为何不发放,
是规避责任还是怕引起恐慌?
出院后,周茂群还要定期到门诊复诊,一家人的生活彻底乱了套。周茂群生病前,小儿子周康正与女友热恋,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他这一病,一家人怕影响这场婚事,都不敢将消息传出去,周康也只得离开昆山,和女友到外地打工。孙子原本在昆山读书,因为要支付爷爷高昂的医药费,只得转到老家上学。而周茂群整日坐在弥漫着消毒水味的房间里,心中一片迷茫。妻子怕他想不开,整天劝他:“别担心,你是厂里的老师傅了,他们不会不管你的。”周茂群生病后,厂领导来看望过他一次,送了一些慰问金,之后就再无消息。他长叹一口气说:“我已经不能工作了,人家凭啥管我?”周宇问父亲:“按理说尿毒症不是一天就能患上的,肯定有个过程,你之前几次体检,厂里都说没问题吗?”周茂群摇摇头:“我也不知道,体检结果我根本没见过,既然领导没找我说有问题,我就觉得没问题。”周宇想想也对,如果父亲身体有问题,体检时应该能查出来。
就在一家人为周茂群的病情担忧时,2014年3月4日,原湘公司以周茂群患病医疗期满,无法继续工作为由,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他病假期间工资及72000元作为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如果他同意,就能拿到这笔补偿金,如果不同意,他们也爱莫能助。缺钱看病的周茂群只得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在公司支付完相关款项后,周茂群不再以该事项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双方至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
有了这笔钱,周茂群得以继续治疗。一次看病时,他问医生自己的病会不会跟生活习惯有关,医生告诉他:“尿毒症一般都有个发病过程,一开始症状很轻,或许是肾炎,或许是其他的病,如果发病初期能找到病因并对症下药,基本都能控制。”“那如果身体出现了问题,体检时能查到吗?”周茂群追问。医生说:“只要做常规的尿检,或肝功能、肾功能之类的检查,有异常现象一般都能查到。”听医生这么一说,一旁的周宇急了:“爸,如果真是这样,你这几年体检怎么都没查出有问题呢?”周家人猜测,是原湘公司故意隐瞒体检结果,怕员工们知道了会引起恐慌,导致员工大量离职影响公司生产,才故意不说的。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周宇去了当初为父亲做体检的昆山市疾控中心。几经波折,周宇终于看到了父亲的体检报告。这一看不要紧,周宇竟然发现,父亲不单是2012年的体检报告显示他身体有问题,甚至2010年、2011年的体检报告也都显示多项指标异常。2010年8月14日的体检报告单上明确显示:尿蛋白2+、隐血3+,建议复查;血压149/95mmHg;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建议脱离噪声环境一周后复查。也就是说,周茂群连续三年的体检结果都不合格,而公司既没有将体检结果告知他,也没有将体检报告交给他,更没有安排他进行复查。
周宇认为,在第一次体检之前,父亲的身体一直很健康,在2010年8月查出问题的时候,他的病情还处于肾炎阶段,如果当初公司能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并组织复检,父亲的病也不会发展成为尿毒症。正因为公司没有及时告知体检结果,才导致父亲的病被延误了三年。同时,作为体检单位的昆山市疾控中心也没有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被体检人,同样负有责任。随后,周宇代替父亲多次跟原湘公司交涉,但对方始终坚称自己没有责任。
2014年3月,周茂群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被侵犯为由,将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告上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各赔偿自己48万元。他认为,自己得尿毒症跟原湘公司未告知其体检结果有直接关系。2015年1月6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面对周茂群的指控,原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周茂群所查出的异常项目并非职业病体检项目,公司没有义务通知他,原告在体检后也没有主动询问体检结果,根据昆山市疾控中心的相应流程和规定,周茂群完全可以自己查询体检报告,没有发现体检结果有异常是因为周茂群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他本身存在过错。公司已经与周茂群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协议书中明确了周茂群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所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昆山市疾控中心的辩护律师也称,在昆山市疾控中心与原湘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上明确约定,体检报告出来之后,由疾控中心统一交给原湘公司,再由公司交与员工,而疾控中心并没有体检者的联系方式,难以直接将体检报告交给周茂群,况且疾控中心已经将所有体检报告上传到了网上,周茂群只要凭自己的身份证等信息就能查到所有的体检结果,所以疾控中心不存在故意隐瞒体检结果的问题。而周茂群在三次体检后都没有主动向公司或疾控中心索要体检报告,对体检结果不闻不问,应当自己承担相关责任。
周茂群的代理律师、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为艾反驳对方:“体检过程中的每个检查项目,对员工来说都至关重要,不管是否关系到职业病筛查,既然在体检中发现异常,公司就有责任告知员工。没有告知,就是侵犯了员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获赔15万元,
体检不告知就是单位“不作为”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茂群与两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是否有义务告知原告体检结果,体检报告是否有效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15条也规定:“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以上规定,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均有义务将体检报告送达周茂群,昆山市疾控中心与原湘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体检报告由用人单位交付劳动者,仅仅是合同双方对该义务的约定,并不能以此对抗法律法规的规定。昆山市疾控中心所说的网络送达,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方能有效,本案中网络公示行为不能作为有效的送达方式。
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未及时告知周茂群病情,是否导致周茂群病情恶化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当赔偿,那么具体的责任比例又该如何认定。
据此,周茂群提供了三份相关的鉴定书作为证明材料。2014年8月12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茂群伤残等级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8月20日,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未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组织复查的行为与周茂群未能实际复查治疗并最终发展成尿毒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2014年12月2日,经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未告知周茂群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导致其未及时进行复查,对周茂群人身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比例为25%,周茂群处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评为四级残疾。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未履行告知义务与周茂群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连续三年在周茂群的体检报告存在体检结果异常且提出复查建议的情况下,未将体检结果告知周茂群,严重违反了法定义务,侵害了周茂群及时就医治疗延续自身健康的人格利益,过错责任较大,承担80%的责任。周茂群长达三年时间未索要体检报告,疏于对自身健康状况的检查和了解,也是导致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因此周茂群对自身损害结果也需承担20%的责任。
2015年3月6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原湘公司和昆山市疾控中心连带赔偿周茂群损失150885.22元。
判决书下达后,三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满意,分别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7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茂群的委托代理人、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为艾特此提醒:如果所在单位每年没有安排体检,员工可以主动要求单位安排医疗检查;体检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单位索要体检报告,或者去相应的体检医院或疾控中心进行查询,发现问题要让单位及时安排复检,避免再次出现此案中发生的情况。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