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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阿格妮丝·赫勒作为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在《超越正义》一书中展现了自己强烈的东欧人道主义思想倾向。本文正是基于《超越正义》的文本研读,按照历史推进的逻辑顺序,以概念的角度作为切入点,分别论述了静态的正义概念、动态的正义概念以及超越正义三者之间的发展流变,表达了对超越正义、良善生活的美好期待。本文也指出超越正义理论呈现出一种关乎个体道德抉择的审美乌托邦图式。面对后现代的生活困境,乌托邦对人类内在精神追求的引领作用不可或缺。
关键词:阿格妮丝·赫勒;静态的正义概念;动态的正义概念;超越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05-0038-02
正义问题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想息息相关。从古至今,人们总是在追求正义,渴望生活在正义的社会中,期望在正义的社会中得到公正对待。可见,正义的问题与人的现实生活处境密不可分,论述正义的问题不可脱离主体的生活实际。在全球化的今天,正义问题的凸显实际代表着人类价值追求与生活理想问题的显现。阿格妮丝·赫勒作为布达佩斯学派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正是在东欧人道主义的思想倾向的基础上展开对正义理论的探索与建构。赫勒的超越正义理论并不是一味地着眼于宏观的经济生活,而是细入人类的微观道德层面,切入点就是“个体的再生产”,一方面区别于马克思的正义论,另一方面也区别于其他的正义理论家们的正义观,表现出赫勒作为一名女哲学家独特的道德主义哲学风格。在《超越正义》一书中,赫勒在解读诸多正义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批判与反思,形成了自己的超越正义理论,同时,也引起我们对正义理论的重新思考。这就必然涉及对正义内涵的界定。赫勒历史性地梳理和划分正义的概念类型有利于我们透视不同时代背景下的人类生活状况及生存矛盾。
一、传统社会:静态的、完备的正义
静态的、完备的正义概念与传统社会的社会条件相适应。在《超越正义》一书中,赫勒对静态的正义或形式的正义定义为:应用于特定社会群体的各种规范和规则能够连续不断地、持之以恒地適用于该社会群体内的每个成员[1]。对此定义进行深刻剖析,不难得出:(1)它涵盖了所有类型正义的共同特性;(2)它不仅是从正义的全部规范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中,而且也是从某些(有限的)理想类型中抽象出来的,这可以通过内容、标准和程序的不同结合方式而得到合理的理解[1]。所以,静态的正义概念,也可以被称之为形式的正义概念,一方面它对所有的正义种类具有一种高层次的抽象性,另一方面它涵盖了所有正义类型的共同特性,具有普适性。正如赫勒所言:“形式的正义概念包含了所有正义的共同特点,无论是‘形式上的’,抑或‘实质上的’。就其形式而言,它并不是一种正义,而只是一个概念,形式的正义概念意味着比‘形式正义’概念具有更高层次的抽象。”[1]这告诫我们应该将形式的正义概念,也就是静态的正义概念与形式正义有所区分,不可笼统地将两者一概而论。
理解形式的正义概念的关键和核心在于理解它的普适性。静态的正义概念要求正义必须规范性地应用于特定群体的每一位成员,借以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赫勒将静态的正义概念看作是“蒙着眼睛的女子手持天平”[1],一方面,蒙着眼睛代表她不用去衡量任何人的行为,正义代表着客观,公正。既不受激情利益的驱使,也不因怜悯爱心而产生偏倚。另一方面,天平代表着“规范与规则”,手持天平代表着坚定不移地遵守规范与规则。在赫勒看来,静态的正义概念规定下的正义是一种冷酷,甚至残酷的美德,与罗马人的格言“即使世界毁灭,也要实现正义”描绘的类似。但是,手持天平的正义女神也有可能手持一把利剑。形式的正义概念在操作或者实践的过程中,容易走向自身的反面。如果人们前后一致地把规范和规则适用于任何群体的任何一位成员,代表着公正。但这个人若是在某一方面持有双重标准,就表示不公正。所以,静态的正义概念忽略了个体化内容,它要求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不能具有个人的喜好评判标准。但是需明确的是,个体存在着自身的好恶和兴趣,每一个个体都不是完全正义的人。因此,静态的正义依赖一定的社会强制力作为某种“意志”得以实施,极易导致权威和专制。
静态的正义概念在内容上也是一种完备的正义概念。赫勒非常赞同一点,即:形式的正义概念包含所有的正义概念。既包含正义的社会方面,也包含正义的伦理方面。也就是,既有道德的内容,也有政治的内容。但是随着现代性的发展,正义的概念在内容的完备层面发生了分裂,其中,伦理的内容逐渐发展为个体的内在道德,与社会政治方面的内容分属于不同的发展轨道,正义概念的伦理方面也逐渐缺乏公共维度的全面性。进入现代社会之后,经济与传统社会相比有了较快的发展,正义概念中的政治方面首当其冲,力量逐渐增强,演变为权威的力量。因而,静态的正义概念并不能设身处地地为人类着想,忽视了人类个体的内在品格与特点。
二、现代社会:动态的、不完备的正义
赫勒指出,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正义类型的改变。也就是由传统社会静态的、完备的正义概念发展成现代社会中的动态的、不完备的正义概念。由此,静态的正义概念逐渐被社会所淘汰,动态的正义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与形式的或静态的正义概念相比,动态的正义概念展现出前所未有的丰富性、复杂性以及内在张力。因此,在动态正义的概念规定下,不同正义的概念与种类会存在激烈的冲突与对立,概念上的锱铢必较折射出现代社会较传统社会更多的矛盾与冲突。现代社会尽管在理解和规定方面较传统社会的正义概念有很大的不同,但也丝毫未减弱人们对正义问题的重视度。
在静态的正义概念中,规范和规则处于绝对地位,人们始终遵守,习以为常和理所当然。关于规范规则是否正义的问题,可以通过实际证实,以达成的公共意识作为结果。在动态进程中,一旦规范和规则因其不公正被拒绝,以及用可供选择的规范和规则替代那些业已存在的规范和规则时,这种评价陈述的真实性就不应该被证实或证伪,而只能被证明是否有效[1]。那么,正义的规则和规范是否始终有效?基于动态正义的特性,答案是否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可以质疑应用于任何群体的规则和规范。赫勒指出,动态的正义概念更加注重规范和规则的有效性、合理性,但是规则与规范制定的根基指向人类的生命与自由。在现代社会实践中,一旦正义的概念被证实,就必须诉诸人类的自由与生命。可见,人类的自由与生命是规范与规则去留的最终依据。赫勒已经将人类的自由与生命视为不言自明的价值追求。然而动态的正义诉诸的自由与生命这两个价值并非可靠。当动态的正义中的规范与规则展现出本身不人道的一面,自由与生命存在冲突时,会因不符合德善的需求而遭到社会成员的质疑与摒弃。因此,我们谈论正义概念时对涉及现代社会的自由和生命的实质性价值视为动态的正义中最重要的标准。资本主义社会倡导人生而自由,但是自由却处于枷锁之中。自由的存在应作用于挽救道德,但资本主义社会倡导的自由却毁灭了道德,滋生出利己、自私、贪婪等一系列不道德的行径。因而,不完备的、有所保留的动态正义规则终将会被抛弃。 在静态的正义概念中,人们对正义的探讨处于静态的理论层面,完全正义的社会仅在理论探讨中成为可能。我们假设存在完全正义的社会,那么不正义就会消失,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将一以贯之地遵守完全正义社会规定下的正义要求。并且在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中,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人心都是向善的,道德都是至高无上的,人们都是正直的人,理性的人,善良的人。而现代社会打破了这种乌托邦式的幻想,人们应该對正义的规范与规则不人道的地方提出质疑。赫勒对完全正义的社会持否定性看法,认为在当下的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实际上,赫勒是将规范与规则理性的一面保留了,不合理的一面有效规避。在传统社会中,静态的正义概念强调规范与规则的普适性;而现代社会中,动态的正义概念侧重表达规范与规则的可更替性,借此重新调整和构建新的社会秩序。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动态的正义概念追求的是:使道德世界具备可行性,成为可能。
三、后现代主义:超越正义,回归良善生活
赫勒指出:“正义的目标是超越正义,只有良善生活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无论是静态的正义观抑或动态的正义观,无非是人类借以实现正义超越,回归多元生活的必要程序和过程。”[1]超越正义理论呈现出一种关乎个体道德抉择的审美乌托邦图式。
如何实现“超越正义”?在赫勒看来,需要舍弃建立完备的政治—伦理的正义的理论目标。在多元化的现代世界中,让丰富多元的文化联结在一起并且互惠互利,进而建立一个在可能性前提下最好的世界。每个人都不是完全正义的,具有差异性的个体能够切实保障不同的生活方式从各自的维度思考都是很好的。可见,赫勒主张在多元的生活方式中确立共同的规范,希望存在建立共同规则这种可能性。赫勒坚持认为共同规范的可能性并不在于正义概念本身,而在于概念之外人本身的自由与生命。一旦在多元的现代生活方式中确立了共同的规范,建立了最佳的可能世界,动态的正义也就实现了超越正义。
在赫勒的超越正义概念中,一方面,强调的重点并不在于规范与规则的普遍化与形式化,关注的焦点则是在于规范与规则的内容多元性与异质性,强调人自身价值的宝贵与独特,不可替代;另一方面,赫勒的超越正义理论也包含着对十月革命胜利以来苏联社会主义实践的批判。赫勒批判苏联社会主义在社会的运行中用形式的普适性压制内容的多元丰富性。她将正义的理论问题聚焦于人类个体的微观生活领域,将整个生活看作一个内在的整体,认为不能将完整的世界割裂开来,具有强烈的现代反思意识。因此,赫勒的超越正义理论,不可将其简单归为乌托邦式的幻想,也不可将其看作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刻意误读。尽管赫勒的正义理论在实践上体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人类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对于良善价值的内在引领的需求不可或缺。并且,追求良善生活对人类道德的牵引作用不可替代。我们始终怀揣理想,不懈追求,超越正义的良善生活终将在人类的努力下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阿格妮丝·赫勒.超越正义[M].文长春,译.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1-123.
收稿日期:2020-09-07
作者简介:韩晨静(1996-),女,山西运城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关键词:阿格妮丝·赫勒;静态的正义概念;动态的正义概念;超越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05-0038-02
正义问题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想息息相关。从古至今,人们总是在追求正义,渴望生活在正义的社会中,期望在正义的社会中得到公正对待。可见,正义的问题与人的现实生活处境密不可分,论述正义的问题不可脱离主体的生活实际。在全球化的今天,正义问题的凸显实际代表着人类价值追求与生活理想问题的显现。阿格妮丝·赫勒作为布达佩斯学派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正是在东欧人道主义的思想倾向的基础上展开对正义理论的探索与建构。赫勒的超越正义理论并不是一味地着眼于宏观的经济生活,而是细入人类的微观道德层面,切入点就是“个体的再生产”,一方面区别于马克思的正义论,另一方面也区别于其他的正义理论家们的正义观,表现出赫勒作为一名女哲学家独特的道德主义哲学风格。在《超越正义》一书中,赫勒在解读诸多正义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批判与反思,形成了自己的超越正义理论,同时,也引起我们对正义理论的重新思考。这就必然涉及对正义内涵的界定。赫勒历史性地梳理和划分正义的概念类型有利于我们透视不同时代背景下的人类生活状况及生存矛盾。
一、传统社会:静态的、完备的正义
静态的、完备的正义概念与传统社会的社会条件相适应。在《超越正义》一书中,赫勒对静态的正义或形式的正义定义为:应用于特定社会群体的各种规范和规则能够连续不断地、持之以恒地適用于该社会群体内的每个成员[1]。对此定义进行深刻剖析,不难得出:(1)它涵盖了所有类型正义的共同特性;(2)它不仅是从正义的全部规范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中,而且也是从某些(有限的)理想类型中抽象出来的,这可以通过内容、标准和程序的不同结合方式而得到合理的理解[1]。所以,静态的正义概念,也可以被称之为形式的正义概念,一方面它对所有的正义种类具有一种高层次的抽象性,另一方面它涵盖了所有正义类型的共同特性,具有普适性。正如赫勒所言:“形式的正义概念包含了所有正义的共同特点,无论是‘形式上的’,抑或‘实质上的’。就其形式而言,它并不是一种正义,而只是一个概念,形式的正义概念意味着比‘形式正义’概念具有更高层次的抽象。”[1]这告诫我们应该将形式的正义概念,也就是静态的正义概念与形式正义有所区分,不可笼统地将两者一概而论。
理解形式的正义概念的关键和核心在于理解它的普适性。静态的正义概念要求正义必须规范性地应用于特定群体的每一位成员,借以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赫勒将静态的正义概念看作是“蒙着眼睛的女子手持天平”[1],一方面,蒙着眼睛代表她不用去衡量任何人的行为,正义代表着客观,公正。既不受激情利益的驱使,也不因怜悯爱心而产生偏倚。另一方面,天平代表着“规范与规则”,手持天平代表着坚定不移地遵守规范与规则。在赫勒看来,静态的正义概念规定下的正义是一种冷酷,甚至残酷的美德,与罗马人的格言“即使世界毁灭,也要实现正义”描绘的类似。但是,手持天平的正义女神也有可能手持一把利剑。形式的正义概念在操作或者实践的过程中,容易走向自身的反面。如果人们前后一致地把规范和规则适用于任何群体的任何一位成员,代表着公正。但这个人若是在某一方面持有双重标准,就表示不公正。所以,静态的正义概念忽略了个体化内容,它要求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不能具有个人的喜好评判标准。但是需明确的是,个体存在着自身的好恶和兴趣,每一个个体都不是完全正义的人。因此,静态的正义依赖一定的社会强制力作为某种“意志”得以实施,极易导致权威和专制。
静态的正义概念在内容上也是一种完备的正义概念。赫勒非常赞同一点,即:形式的正义概念包含所有的正义概念。既包含正义的社会方面,也包含正义的伦理方面。也就是,既有道德的内容,也有政治的内容。但是随着现代性的发展,正义的概念在内容的完备层面发生了分裂,其中,伦理的内容逐渐发展为个体的内在道德,与社会政治方面的内容分属于不同的发展轨道,正义概念的伦理方面也逐渐缺乏公共维度的全面性。进入现代社会之后,经济与传统社会相比有了较快的发展,正义概念中的政治方面首当其冲,力量逐渐增强,演变为权威的力量。因而,静态的正义概念并不能设身处地地为人类着想,忽视了人类个体的内在品格与特点。
二、现代社会:动态的、不完备的正义
赫勒指出,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正义类型的改变。也就是由传统社会静态的、完备的正义概念发展成现代社会中的动态的、不完备的正义概念。由此,静态的正义概念逐渐被社会所淘汰,动态的正义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与形式的或静态的正义概念相比,动态的正义概念展现出前所未有的丰富性、复杂性以及内在张力。因此,在动态正义的概念规定下,不同正义的概念与种类会存在激烈的冲突与对立,概念上的锱铢必较折射出现代社会较传统社会更多的矛盾与冲突。现代社会尽管在理解和规定方面较传统社会的正义概念有很大的不同,但也丝毫未减弱人们对正义问题的重视度。
在静态的正义概念中,规范和规则处于绝对地位,人们始终遵守,习以为常和理所当然。关于规范规则是否正义的问题,可以通过实际证实,以达成的公共意识作为结果。在动态进程中,一旦规范和规则因其不公正被拒绝,以及用可供选择的规范和规则替代那些业已存在的规范和规则时,这种评价陈述的真实性就不应该被证实或证伪,而只能被证明是否有效[1]。那么,正义的规则和规范是否始终有效?基于动态正义的特性,答案是否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可以质疑应用于任何群体的规则和规范。赫勒指出,动态的正义概念更加注重规范和规则的有效性、合理性,但是规则与规范制定的根基指向人类的生命与自由。在现代社会实践中,一旦正义的概念被证实,就必须诉诸人类的自由与生命。可见,人类的自由与生命是规范与规则去留的最终依据。赫勒已经将人类的自由与生命视为不言自明的价值追求。然而动态的正义诉诸的自由与生命这两个价值并非可靠。当动态的正义中的规范与规则展现出本身不人道的一面,自由与生命存在冲突时,会因不符合德善的需求而遭到社会成员的质疑与摒弃。因此,我们谈论正义概念时对涉及现代社会的自由和生命的实质性价值视为动态的正义中最重要的标准。资本主义社会倡导人生而自由,但是自由却处于枷锁之中。自由的存在应作用于挽救道德,但资本主义社会倡导的自由却毁灭了道德,滋生出利己、自私、贪婪等一系列不道德的行径。因而,不完备的、有所保留的动态正义规则终将会被抛弃。 在静态的正义概念中,人们对正义的探讨处于静态的理论层面,完全正义的社会仅在理论探讨中成为可能。我们假设存在完全正义的社会,那么不正义就会消失,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将一以贯之地遵守完全正义社会规定下的正义要求。并且在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中,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人心都是向善的,道德都是至高无上的,人们都是正直的人,理性的人,善良的人。而现代社会打破了这种乌托邦式的幻想,人们应该對正义的规范与规则不人道的地方提出质疑。赫勒对完全正义的社会持否定性看法,认为在当下的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实际上,赫勒是将规范与规则理性的一面保留了,不合理的一面有效规避。在传统社会中,静态的正义概念强调规范与规则的普适性;而现代社会中,动态的正义概念侧重表达规范与规则的可更替性,借此重新调整和构建新的社会秩序。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动态的正义概念追求的是:使道德世界具备可行性,成为可能。
三、后现代主义:超越正义,回归良善生活
赫勒指出:“正义的目标是超越正义,只有良善生活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无论是静态的正义观抑或动态的正义观,无非是人类借以实现正义超越,回归多元生活的必要程序和过程。”[1]超越正义理论呈现出一种关乎个体道德抉择的审美乌托邦图式。
如何实现“超越正义”?在赫勒看来,需要舍弃建立完备的政治—伦理的正义的理论目标。在多元化的现代世界中,让丰富多元的文化联结在一起并且互惠互利,进而建立一个在可能性前提下最好的世界。每个人都不是完全正义的,具有差异性的个体能够切实保障不同的生活方式从各自的维度思考都是很好的。可见,赫勒主张在多元的生活方式中确立共同的规范,希望存在建立共同规则这种可能性。赫勒坚持认为共同规范的可能性并不在于正义概念本身,而在于概念之外人本身的自由与生命。一旦在多元的现代生活方式中确立了共同的规范,建立了最佳的可能世界,动态的正义也就实现了超越正义。
在赫勒的超越正义概念中,一方面,强调的重点并不在于规范与规则的普遍化与形式化,关注的焦点则是在于规范与规则的内容多元性与异质性,强调人自身价值的宝贵与独特,不可替代;另一方面,赫勒的超越正义理论也包含着对十月革命胜利以来苏联社会主义实践的批判。赫勒批判苏联社会主义在社会的运行中用形式的普适性压制内容的多元丰富性。她将正义的理论问题聚焦于人类个体的微观生活领域,将整个生活看作一个内在的整体,认为不能将完整的世界割裂开来,具有强烈的现代反思意识。因此,赫勒的超越正义理论,不可将其简单归为乌托邦式的幻想,也不可将其看作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刻意误读。尽管赫勒的正义理论在实践上体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人类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对于良善价值的内在引领的需求不可或缺。并且,追求良善生活对人类道德的牵引作用不可替代。我们始终怀揣理想,不懈追求,超越正义的良善生活终将在人类的努力下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阿格妮丝·赫勒.超越正义[M].文长春,译.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1-123.
收稿日期:2020-09-07
作者简介:韩晨静(1996-),女,山西运城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