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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针对在校学生在体育课运动中出现的一些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学校应该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伤害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国家教育部门应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
关键词 体育课 学生 伤害事故
中图分类号:G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7)06-000-01
目前,我国的大中小学生共有2亿多在校学生。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学校教育的工作秩序和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责任性质问题。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存在着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A.监护责任人,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任务,学校当然承担监护责任,出了问题,学校负无过错的赔偿责任。B.委托监护责任人,认为学生在学校注册,就意味着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建立了一种委托监护合同关系,学校应承担委托监护责任。C.侵权责任人,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学校伤害事故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即使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之间属契约关系,这种契约也应界定为委托教育合同而不是委托监护合同。学校的主体合同义务应该是向学生提供教育这种产品,而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只是学校的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与侵权法上的义务是一致的,二者所要保护的都是法定的权益。所以我们认为还是将学校责任界定为一般侵权责任比较稳妥可行。近年来,为避免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有些学校对学生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对体育活动做出诸多限制的规定,甚至因为害怕发生体育伤害事故,而不敢开设某些项目以及组织一些较强烈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和比赛,给学校体育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无形中影响到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不利于当前倡导的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行,已经对体育教育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学生在学校伤害事故中的主观过错分析
(一)在学校伤害事故中,要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首先要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险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的义务。构成过失,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需担责时的主观过错,一般均未过失,而非故意,因为学校通常不会故意让学生受到伤害。
(二)在学校伤害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既非学校及教师行为,也非學校教师管理失职所致,同时也不存在致害者,受害学生也没有过错,是纯粹的意外事件。由于这些伤害事故本身责任难以认定,即双方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无过错,因此,法院往往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根据一般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都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损失受害人一方承担又显失公平。因此,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应该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承担公平责任的法律逻辑起点是,学校和学生对造成的损害的无过错且学生一方是在学校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将责令学校及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的学生的监护人及家庭给予适当的帮助。因此,学生所在学校应该承担公平责任,如果伤患的监护人提出要求,司法机关可责令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
三、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几点思考
本文论述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兼顾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学校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符合安全标准。体育课教师在备课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要严格按照教育大纲施教,学校要依照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及教育特点,建立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要采用学生易于接受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伤害事故的能力,学校要教育学生掌握一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急救方法,对特异体质和患有特定疾病学生予以特别关注。
(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受伤害的学生,学校发生伤害事故不能得到妥善处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学校缺乏稳定而充分的资金来源,当一个高额赔偿事故发生后,学校常常处于缺乏经费的巨大压力,而进退两难。许多国家采取了学校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一旦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即可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及帮助。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问题而建立社会保险,可转移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这是解决当前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把握,调查以及伦理和社会的深层次问题,仅使一个部门行政规章来规范可谓是勉为其难。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时,虽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但存在缺少此类案件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要进一步发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作用就要改进提升其法律位阶,以群求有一个更权威,更公正的立法程序和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
参考文献:
[1] 汤卫东.学校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J].体育学刊.2002(9).
[2] 王俊波.论侵权行为法律的公平责任原则[J].松辽学刊.2002(3).
关键词 体育课 学生 伤害事故
中图分类号:G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7)06-000-01
目前,我国的大中小学生共有2亿多在校学生。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学校教育的工作秩序和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责任性质问题。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存在着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A.监护责任人,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任务,学校当然承担监护责任,出了问题,学校负无过错的赔偿责任。B.委托监护责任人,认为学生在学校注册,就意味着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建立了一种委托监护合同关系,学校应承担委托监护责任。C.侵权责任人,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学校伤害事故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即使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之间属契约关系,这种契约也应界定为委托教育合同而不是委托监护合同。学校的主体合同义务应该是向学生提供教育这种产品,而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只是学校的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与侵权法上的义务是一致的,二者所要保护的都是法定的权益。所以我们认为还是将学校责任界定为一般侵权责任比较稳妥可行。近年来,为避免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有些学校对学生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对体育活动做出诸多限制的规定,甚至因为害怕发生体育伤害事故,而不敢开设某些项目以及组织一些较强烈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和比赛,给学校体育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无形中影响到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不利于当前倡导的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行,已经对体育教育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学生在学校伤害事故中的主观过错分析
(一)在学校伤害事故中,要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首先要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险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的义务。构成过失,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需担责时的主观过错,一般均未过失,而非故意,因为学校通常不会故意让学生受到伤害。
(二)在学校伤害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既非学校及教师行为,也非學校教师管理失职所致,同时也不存在致害者,受害学生也没有过错,是纯粹的意外事件。由于这些伤害事故本身责任难以认定,即双方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无过错,因此,法院往往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根据一般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都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损失受害人一方承担又显失公平。因此,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应该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承担公平责任的法律逻辑起点是,学校和学生对造成的损害的无过错且学生一方是在学校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将责令学校及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的学生的监护人及家庭给予适当的帮助。因此,学生所在学校应该承担公平责任,如果伤患的监护人提出要求,司法机关可责令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
三、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几点思考
本文论述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兼顾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学校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符合安全标准。体育课教师在备课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要严格按照教育大纲施教,学校要依照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及教育特点,建立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要采用学生易于接受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伤害事故的能力,学校要教育学生掌握一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急救方法,对特异体质和患有特定疾病学生予以特别关注。
(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受伤害的学生,学校发生伤害事故不能得到妥善处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学校缺乏稳定而充分的资金来源,当一个高额赔偿事故发生后,学校常常处于缺乏经费的巨大压力,而进退两难。许多国家采取了学校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一旦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即可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及帮助。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问题而建立社会保险,可转移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这是解决当前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把握,调查以及伦理和社会的深层次问题,仅使一个部门行政规章来规范可谓是勉为其难。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时,虽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但存在缺少此类案件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要进一步发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作用就要改进提升其法律位阶,以群求有一个更权威,更公正的立法程序和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
参考文献:
[1] 汤卫东.学校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J].体育学刊.2002(9).
[2] 王俊波.论侵权行为法律的公平责任原则[J].松辽学刊.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