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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许多地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撤乡设镇。而撤乡设镇后关于乡级地方国家机关更名由谁做出决定,法律没有规定,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也有由原来的乡人大会议决定,甚至由新的镇人大会议做出更名决定。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肖 闲
无需人大做更名决定
笔者认为,撤乡设镇后其国家机关名称应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法定更名决定而自然冠用,无需人大再做更名决定。
从法律上说,现行我国行政区划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这说明,撤乡设镇、更名的法定职权即审批决定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并非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从理论上说,撤乡设镇后国家机关名称并未发生实质上的变动,变动的仅仅是行政区划名称的更名。这种行政区划名称的更名,其审批决定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其国家机关名称因行政区划名称的更名而发生的行政区划冠名上的变动,应属于自然更名范畴,只要在行政区划名称更名的法定职权机关审批决定后,其国家机关名称即可自然冠之使用,无需另行再作什么审批决定。这也符合国家机关办事讲求高效原则。
由此可见,撤乡设镇后其国家机关名称应随着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名称更名决定而自然冠用,那种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或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有由原来的乡人大会议决定,甚至由新的镇人大会议做出更名决定的做法,既缺乏现行法律依据,也是多此一举的。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冯国海
做更名决定属多此一举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这些规定明确告知:省级人民政府一旦批准撤乡设镇,就意味着该乡级国家机关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权力的交接棒自然必须交到新一届镇级国家机关手里,此时不管再由谁做出乡级国家机关更名的决定,实属多此一举。
问题是,乡改镇后,有一点是需要及早明确的,即是否需要尽快选举产生新一届镇人大代表和召开新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是继续延用原班人马。考虑到乡改镇后,其行政区划并未发生变化,代表名额不需要重新确定,我认为镇人大代表和镇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可以不必重新选举,由原来的乡人大代表和乡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自行更替,对此应由相应一级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出一个决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昭告当地百姓。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
笔者认为,撤乡设镇后乡级地方国家机关更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简化程序,在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撤乡设镇是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具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可以说,撤乡设镇经批复同意后,乡级地方国家机关更名理所当然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其次,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撤乡设镇有关问题的决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当前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有些地方一次撤乡设镇数量甚至多达五六个,这时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统筹做出决定,有利于简化程序,实践中切实可行。如2011年8月云南省师宗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竹基撤乡设镇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撤乡设镇后的人大代表任期,规范了撤乡设镇后人大、政府机构及其领导人员和行政工作人员的称谓,很具有可操作性。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乡镇国家机关更名应视情而定
笔者认为,乡镇撤并等区划调整造成乡镇国家机关名称变更的,应根据所涉范围不同,由其中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省性的乡镇撤并,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统一作出决定。如2000年前后的全国性撤乡并镇,涉及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更名,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与此同时,涉及乡镇撤并后关于乡镇国家机关更名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如青海省就全省性的乡镇撤并统一作出了《关于撤乡设镇、乡镇合并中有关问题的决定》,对原乡人大改为镇人大,原乡人大代表改为镇人大代表,镇人大的届次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如果属于全市性的撤乡设镇,应由市级人大常委会依据省级政府关于撤乡设镇的决定,对所涉镇机关名称变更等相关问题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属于个别的撤乡设镇,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县级政府发布更名公告即可
笔者以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撤乡设镇后乡级国家机关更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文件批复直接发布更名公告即可,无需再经过其他国家机关批准或决定。
宪法、地方组织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明确,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民政部《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规定,乡级行政区划设立、撤销、更名等相关报批程序,由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转呈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由此可见,撤乡设镇的上报和审批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与其他国家机关职权无关。
乡级相关地方国家机关的更名,实际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撤乡设镇具体行政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因此,新的乡级地方国家机关名称,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撤乡设镇文件批复发布更名公告即可,无需再经过其他国家机关批准或决定。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肖 闲
无需人大做更名决定
笔者认为,撤乡设镇后其国家机关名称应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法定更名决定而自然冠用,无需人大再做更名决定。
从法律上说,现行我国行政区划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这说明,撤乡设镇、更名的法定职权即审批决定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并非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从理论上说,撤乡设镇后国家机关名称并未发生实质上的变动,变动的仅仅是行政区划名称的更名。这种行政区划名称的更名,其审批决定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其国家机关名称因行政区划名称的更名而发生的行政区划冠名上的变动,应属于自然更名范畴,只要在行政区划名称更名的法定职权机关审批决定后,其国家机关名称即可自然冠之使用,无需另行再作什么审批决定。这也符合国家机关办事讲求高效原则。
由此可见,撤乡设镇后其国家机关名称应随着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名称更名决定而自然冠用,那种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或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有由原来的乡人大会议决定,甚至由新的镇人大会议做出更名决定的做法,既缺乏现行法律依据,也是多此一举的。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冯国海
做更名决定属多此一举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这些规定明确告知:省级人民政府一旦批准撤乡设镇,就意味着该乡级国家机关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权力的交接棒自然必须交到新一届镇级国家机关手里,此时不管再由谁做出乡级国家机关更名的决定,实属多此一举。
问题是,乡改镇后,有一点是需要及早明确的,即是否需要尽快选举产生新一届镇人大代表和召开新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是继续延用原班人马。考虑到乡改镇后,其行政区划并未发生变化,代表名额不需要重新确定,我认为镇人大代表和镇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可以不必重新选举,由原来的乡人大代表和乡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自行更替,对此应由相应一级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出一个决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昭告当地百姓。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
笔者认为,撤乡设镇后乡级地方国家机关更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简化程序,在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撤乡设镇是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具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可以说,撤乡设镇经批复同意后,乡级地方国家机关更名理所当然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其次,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撤乡设镇有关问题的决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当前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有些地方一次撤乡设镇数量甚至多达五六个,这时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统筹做出决定,有利于简化程序,实践中切实可行。如2011年8月云南省师宗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竹基撤乡设镇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撤乡设镇后的人大代表任期,规范了撤乡设镇后人大、政府机构及其领导人员和行政工作人员的称谓,很具有可操作性。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乡镇国家机关更名应视情而定
笔者认为,乡镇撤并等区划调整造成乡镇国家机关名称变更的,应根据所涉范围不同,由其中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省性的乡镇撤并,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统一作出决定。如2000年前后的全国性撤乡并镇,涉及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更名,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与此同时,涉及乡镇撤并后关于乡镇国家机关更名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如青海省就全省性的乡镇撤并统一作出了《关于撤乡设镇、乡镇合并中有关问题的决定》,对原乡人大改为镇人大,原乡人大代表改为镇人大代表,镇人大的届次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如果属于全市性的撤乡设镇,应由市级人大常委会依据省级政府关于撤乡设镇的决定,对所涉镇机关名称变更等相关问题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属于个别的撤乡设镇,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县级政府发布更名公告即可
笔者以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撤乡设镇后乡级国家机关更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文件批复直接发布更名公告即可,无需再经过其他国家机关批准或决定。
宪法、地方组织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明确,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民政部《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规定,乡级行政区划设立、撤销、更名等相关报批程序,由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转呈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由此可见,撤乡设镇的上报和审批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与其他国家机关职权无关。
乡级相关地方国家机关的更名,实际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撤乡设镇具体行政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因此,新的乡级地方国家机关名称,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撤乡设镇文件批复发布更名公告即可,无需再经过其他国家机关批准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