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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单、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病历资料”。这一新规定,给医院病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患者的知情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但也迫使医院把对病历档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