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贵州苗族民间工艺的发展与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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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苗族民间工艺不仅是贵州独具一格的少数民族特色,更是有着中国传统文化底蕴的特色资源。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拥有悠久历史的苗族民间工艺日渐衰落。与此同时,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也导致民间工艺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乡村振兴给贵州苗族民间工艺带来复兴的机遇,如何发展与保护好苗族民间工艺是当下必须应对的挑战。
  关键词:乡村振兴;苗族民间工艺;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6-0-02
  1 贵州苗族民间工艺概况
  苗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苗族人民能歌善舞,其中以飞歌、嘎百福歌、盘歌、芦笙舞等为代表的歌舞形式在贵州民间广为流行。苗族人民极富创造力,其手工技艺精湛,诸如苗绣、蜡染、织锦、银饰、丹寨皮纸等优秀民间工艺就是苗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本文主要以苗族刺绣、蜡染技艺以及芦笙制作等民间工艺为代表阐述苗族民间工艺的文化艺术魅力。
  在名满天下的中国四大名绣——苏绣、湘绣、蜀绣、粤绣外,苗族刺绣作为苗族工艺的代表之一,以其特有的民族特色在历史长河中得到长足发展。苗族刺绣技艺讲究精细,不同布料与绣线的排列组合在精湛的刺绣手法下变成各式精美细腻的刺绣作品。其工艺繁杂但有序,一般有堆绣、平绣、辫绣、贴花绣、双针绣、数纱绣等多种类型。这些看似复杂烦琐的苗族刺绣工艺在演绎天地万物的同时无不展现着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的特色文化艺术魅力。
  苗族蜡染世代相传,古称蜡缬。蜡染所用染料被称为蓝靛,自古以来贵州就享有“夜郎无闲草,黔地多良药”的美誉,它天然的地理条件得以培植出蜡染所需原材料——马蓝,马蓝叶经过发酵即可成为蓝靛。苗族蜡染经蜡前处理(确保白胚布干净无皱褶)、绘图(绘制初稿、设计图案)、点蜡(用蜡刀蘸蜡作画)、染色(将点蜡完成的画布放入蓝靛染液中浸泡)、脱蜡(沸煮蜡染胚布)、漂洗(淘洗煮好的胚布去除表面染料蜡质)而成。苗族妇女喜欢用蜡染技艺制作各种服饰,现代蜡染多以描绘民族日常生活为主题,淋漓尽致地展现了苗族人民热爱生活与自然的态度。
  芦笙将音乐与舞蹈汇聚交融,象征着苗族人民团结友爱和谐。芦笙文化彰显出贵州苗族人民热情好客、坚韧豪迈的精神面貌。芦笙被广泛应用于节日庆典、宗教祭祀等活动中,在苗族人民看来,芦笙既是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乐器,更是与神明、先祖交流的桥梁。苗族芦笙的制作工艺十分烦琐,不仅对芦笙制作材料有要求,更考验芦笙制作师傅的手艺与耐心。苗族芦笙的制作通常需要锤子、砖子、锯子、弯刀、锉子、凿子、尖刀等十分传统的简单农耕生产工具。苗族芦笙正是在芦笙制作者的精湛手艺下被打造得精妙绝伦,成为独树一帜的苗族乐器,充分展现出贵州苗族人民的工匠精神。
  2 乡村振兴战略下贵州苗族民间工艺的发展机遇
  2021年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于黔西县化屋村考察调研时强调:“民族的就是世界的。特色苗绣既传统又时尚,既是文化又是产业,不仅能够弘扬传统文化,而且能够推动乡村振兴,要把包括苗绣在内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好、发展好。”[1]新时代,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掌握贵州民族民间工艺这一独特的资源优势,对少数民族民间工艺的发展传承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同时全面促进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与艺术的发展,走乡村文化兴盛之路。
  2.1 因地制宜:走民族特色文化产业之路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关键环节,应发展好各民族地方产业文化,体现出浓厚的地域文化艺术底蕴,为全面促进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作为贵州的优质少数民族工艺,苗族民间工艺为创新农村环境提供了依托。特定的少数民族民间工艺因其特定区域环境而存在、传承与发展,不同地域的民间工艺拥有不同的文化艺术底蕴,民族的繁荣、文化的多元造就了中华民族优秀工艺。苗族民间工艺是贵州的优质文化艺术资源,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下应充分突出并发挥其作用。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与产业振兴战略背景下,要抓住贵州苗族民间工艺发展机遇,促进现有民间工艺资源产业化,促进乡村文化产业积极发展。尤其在如今多元文化交流的时代,贵州苗族民间工艺须立足自身优势,利用其特色文化意蕴与艺术之美脱颖而出,在乡村振兴战略下走民族特色文化产业之路。
  2.2 创新驱动:走民间工艺数字融合之路
  推动贵州苗族民间工艺发展模式创新,利用科技带动乡村文化产业长足发展。一方面互联网实现了数字资源共享,贵州应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优势,利用新媒体广泛宣传与推广苗族民间工艺,提升和拓展众人对苗族民间工艺的认知,增强民俗文化在网络空间的影响力与渗透力,构建文化产业链。如今短视频发展迅速,大众热衷于短视频文化,可运用短视频平台创作出展现西南地区苗族淳朴风土人情与苗族匠人精湛技艺的传统手工艺品,进一步延伸文化产业链。另一方面,苗族民间工艺有效入驻短视频会吸引大众来到贵州旅游。推动工艺与旅游业有机结合,能进一步激发苗族民间工艺发展的积极性,带动乡村经济增长,逐步實现乡村振兴。
  2.3 人才保障:走民间工艺智力支撑之路
  民间工艺的传承与发展须以人才队伍为后备力量,保证传统手工艺的生机活力。近年来,贵州省通过设立传统工艺工作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习班等平台有效促进苗族民间工艺的传承发展。为大力支持乡村振兴、发展苗族民间工艺,首先,必须增强苗族人民对其民间工艺的文化自信,激发苗族人民传承发展苗族民间工艺的文化自觉,担起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大任。其次,传承人是苗族民间工艺的智慧与力量担当,应从经济政策等方面鼓励支持传承人,以期为苗族民间工艺创新服务。最后,加强“人才培养+高校结合”研习模式的运用,在大力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提高学生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为苗族民间工艺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撑。
  3 贵州苗族民间工艺法律保护现状与面临的挑战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国家精神支撑力量,在当今多元文化交流与碰撞的时代背景下,本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体系亟待加强。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建立健全贵州苗族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保障体系,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贵州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振兴传统工艺富有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   3.1 综合保护:公私法保护并驾齐驱
  为有效保护诸如贵州苗族民间工艺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2年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期弘扬发展省内优秀传统文化并自上而下地管理省內优秀传统资源。随着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宏观层面为保存、保护优秀民族文化作了科学严密的规定,贵州省以省内现有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本省传统文化、民族特色资源为中心于2012年制定了《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而《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则在同一时间被废止。除此之外,诸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为民间工艺提供法制保障的条例都被纳入行政保护范畴,而在私法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则大多依赖于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调整。总体来说,公法旨在通过行政保护模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全面、严谨的保障,私法领域则着眼于创作主体本身,更加注重私人利益。
  3.2 保护局限:私法保护范畴不全面
  当下贵州苗族民间工艺虽有公法私法双轨并行保护,且以行政保护为主导,但在私法领域的确存在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其一,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本身,苗族民间工艺衍生品当然受其保护,而民间工艺本身作为无形的文化却不被涵盖其中。再者《著作权法》第6条阐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一方面,该条文反映了其区别于一般客体作品而具有独特性;另一方面,对相关保护条例的调整依然止步不前,尚未出台新的保护条例。民族民间工艺作为传统性极强的技艺,难以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存在保护局限。商标保护制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工艺提供保护,但因商标追求保护经济效益,忽视传统技艺的文化传承与发展。其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客体系知识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被定性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向来注重智力创新,而以苗族民间工艺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传统,是某一民族世代传承下来的精神财富,并非创新而来。其三,民族民间工艺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当下的新作品提供了文化与艺术创作源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也无法将其本身的文化艺术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的独特性凸显出来。
  3.3 保护缺位:刑法保护范畴不突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确能对严重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提供最严厉的打击与保护,在刑法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妨害文物管理罪以及渎职罪等规定中,不过这些刑法规定并不能包纳其他严重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另外,虽然这些刑法条文肯定了对部分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体的保护,进而达到了间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目的,但在刑法领域,这些条文并非专门针对该遗产的保护而设置,故在这方面存在保护缺位的问题。
  4 贵州苗族民间工艺保护的法律完善路径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完善贵州苗族民间工艺法律体系是保存、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文化领域,我们既要重视现代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激励文化创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又要建立传统文化保护制度,以法律手段维系文化生态平衡,涵养文化资源。”[2]
  4.1 优化选择: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彰显特定民族的深厚历史文化积淀与精神传承,是人类共有的文化与艺术宝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文化价值,对其文化价值加以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以贵州苗族民间工艺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经济价值必定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基于此,须加强非遗的私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整体性,如果仅以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以衡量,则会将其分割成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几种权利,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割,破坏其整体性。”[3]因此,应当在知识产权体系之外寻求特殊法律体制,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立保护机制,这不仅可以区别于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产品,突出非遗的独特性,也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设置初衷。由WIPO和UNESCO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决定采取专门保护措施后,诸如肯尼亚的《传统知识与传统文化表达保护法》以及赞比亚的《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保护法》等域外业已寻求该模式进行保护。这些法律文件都是为了能更长久有效的保存、保护优秀传统文化,值得借鉴。
  4.2 坚实后盾: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制度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保护确为一门重要课题,它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主权和内在精神文明建设,刑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保护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强有力地发挥其后盾作用。
  现行刑法更为注重人身、财产等传统法益的保护。随着文化活态性的传承发展,刑法无法完全将文化遗产这类新兴文化法益纳入其中。刑法要想实现精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就应当在刑法分则中找到定位。为弥补刑法在该点上的缺位,可在刑法第6章第4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将各种严重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另外,须完善妨害文物管理罪有关规定,如在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中,应当将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景观建筑等纳入文物行列。
  5 结语
  贵州苗族民间工艺作为当地独特的文化艺术资源优势与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下可助力省内经济、文化多元发展。另外,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制度的有限保护,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杜尚泽,李学仁,谢环驰,等.习近平春节前夕赴贵州看望慰问各族干部群众 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美好的新春祝福 祝各族人民幸福吉祥祝伟大祖国繁荣富强[J].中国民族博览,2021(2):1-5,229.
  [2] 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50-62.
  [3] 刘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06-06(002).
  作者简介:肖露露(1996—),女,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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