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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出了改革要求,包括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惩戒制度等内容。这是党的文件首次就人权保障法治作出系统而又具体的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又体现了通过司法救济手段切实保障人权的改革努力。
关键词:司法;人权保障;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68-01
在国家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中,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果说人权立法保障是通过将应有人权的宪法化、法律化和法规化,使之进入国家法律保障制度体系,成为依法保护的对象,因而它是实现人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如果说人权执法保障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将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在纸面上和条文中的各项人权具体付诸实现,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主义人权的实惠和温暖,因而它是实现人权的重点和关键,那么,人权司法保障就是实现人权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和最后防线。
一、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人维护生存和过体面生活的必要条件。德国法学家考夫曼说:“一个人绝不得被剥夺所有事物,以至于他不可能作为人格的一个生命与尊严生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完善,法律所设定的公民权利义务也不断完善。要使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就必须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使通过法律实现权利成为社会常态。
(二)司法先天就具有人文性,司法只有以人为目的,关注人的价值、人的命运、人的幸福,才能使法治不偏离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
保障人权是国家政治伦理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政府的严格责任。国家治理体现的核心是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而防止国家及其他社会权力溢出法律边界,就必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程序公正、审判公开、防范冤假错案、防止司法权滥用等方面,以充分体现宪法法律精神、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利救济实效,特别是要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贯穿到刑事司法全过程。
二、破解人权司法保障中的现实难题
(一)构建信访司法终结制度。
在现实中,具体表现为利益诉求的表达出现了两种极端方式,一是暴力式维权。“当前,各种冲突大量出现,矛盾错综复杂,协调利益、化解纠纷因而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关键。但在底层社会中,暴力维权已成为处理纠纷的一项重要特征”;“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关键因素”。二是自虐式维权。所谓“跳楼秀”、“跳桥秀”、“跳塔吊秀”正是其中的典型形式之一。对此,《决定》强调,应当及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为此,应当做到:第一,强化信访的司法引导。第二,依法及时终止信访。第三,维护法律终极权威。第四,完善法律责任机制。第五,健全司法救助制度。确保信访在法律的限度内进行,不容许有超越法律的信访,对信访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给予有力打击。惟其如此,才能使信访维权服从于司法维权并实现与司法维权的有机统一。
(二)完善民生公益司法机制。
公正、高效和权威是司法改革的三个价值取向,如果说公正是核心、权威是保障,那么,高效率和有效力则是公正与权威的支点和依托。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能,对有关人权保护方面的群体诉求,既可以选择化整为零的逐案单个解决模式,也不必完全回避诉讼法上的集团诉讼方式。例如,有关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等非暴力案件,在不影响整体社会安全的情形下,就可启动此一程序予以审理,以便形成对侵权方的强大攻势,切实维护大众基本权利。
(三)统一司法职业准入标准。
目前,司法人员的职业化程度与水平不一,对不同程序链条中司法人员的要求参差不齐,严重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
一方面,有必要改革现有的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双轨制。司法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偏低是严重制约我国司法质量的主体因素。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通过设立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较好地提升了共同体的职业化水平。另一方面,为了切实维护刑事司法中的人权,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侵犯人权的现象,除了继续完善制度构建与优化组织结构外,还应当依照职业共同体的普遍标准一视同仁地要求与约束所有司法人员,保证所有行使司法权力的人员均具有相当的最基本职业伦理、知识结构、法律素养、司法能力。
(四)改善人权司法组织制度。
为了统筹、协调与组织、管理好司法改革与司法活动,特别是与标准统一、一体化、公正化的司法裁判相一致,有必要在现有的司法机关之上设立一个司法委员会,或者在现有的中央政法委内设一个全国司法管理职能机制,可称之为全国司法管理委员会,行使政策制定与督促执行、人财物管理职权,在组织上切实维护法治的统一并进而通过指导、规范、监督的渠道确保司法对人权的有效保障。同时,不断优化现有的三大诉讼组织形式,强化人权的司法组织保障,实现程序性权利与组织性权利的统一。在行政司法组织上,鉴于诉讼两造地位的极端不平衡性,为了有效羁束行政性公权,可以考虑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审判组织体系,使行政诉讼案件审判从现有的法院体系中分离出来,直属于最高法院;或者与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垂直管理改革方案相适应,将省级以下附属于各级法院内部的行政审判庭单列出来,组建独立的各级行政法院。
参考文献:
[1]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光明日报,2013-11-16
[2]江必新.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N].光明日报,2013-11-15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3
[4]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稳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司法改革问题答记者问[N].人民日报,2013-12-02
[5]江必新.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N].光明日报,2013-11-15
关键词:司法;人权保障;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68-01
在国家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中,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果说人权立法保障是通过将应有人权的宪法化、法律化和法规化,使之进入国家法律保障制度体系,成为依法保护的对象,因而它是实现人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如果说人权执法保障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将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在纸面上和条文中的各项人权具体付诸实现,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主义人权的实惠和温暖,因而它是实现人权的重点和关键,那么,人权司法保障就是实现人权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和最后防线。
一、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人维护生存和过体面生活的必要条件。德国法学家考夫曼说:“一个人绝不得被剥夺所有事物,以至于他不可能作为人格的一个生命与尊严生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完善,法律所设定的公民权利义务也不断完善。要使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就必须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使通过法律实现权利成为社会常态。
(二)司法先天就具有人文性,司法只有以人为目的,关注人的价值、人的命运、人的幸福,才能使法治不偏离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
保障人权是国家政治伦理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政府的严格责任。国家治理体现的核心是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而防止国家及其他社会权力溢出法律边界,就必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程序公正、审判公开、防范冤假错案、防止司法权滥用等方面,以充分体现宪法法律精神、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利救济实效,特别是要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贯穿到刑事司法全过程。
二、破解人权司法保障中的现实难题
(一)构建信访司法终结制度。
在现实中,具体表现为利益诉求的表达出现了两种极端方式,一是暴力式维权。“当前,各种冲突大量出现,矛盾错综复杂,协调利益、化解纠纷因而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关键。但在底层社会中,暴力维权已成为处理纠纷的一项重要特征”;“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关键因素”。二是自虐式维权。所谓“跳楼秀”、“跳桥秀”、“跳塔吊秀”正是其中的典型形式之一。对此,《决定》强调,应当及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为此,应当做到:第一,强化信访的司法引导。第二,依法及时终止信访。第三,维护法律终极权威。第四,完善法律责任机制。第五,健全司法救助制度。确保信访在法律的限度内进行,不容许有超越法律的信访,对信访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给予有力打击。惟其如此,才能使信访维权服从于司法维权并实现与司法维权的有机统一。
(二)完善民生公益司法机制。
公正、高效和权威是司法改革的三个价值取向,如果说公正是核心、权威是保障,那么,高效率和有效力则是公正与权威的支点和依托。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能,对有关人权保护方面的群体诉求,既可以选择化整为零的逐案单个解决模式,也不必完全回避诉讼法上的集团诉讼方式。例如,有关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等非暴力案件,在不影响整体社会安全的情形下,就可启动此一程序予以审理,以便形成对侵权方的强大攻势,切实维护大众基本权利。
(三)统一司法职业准入标准。
目前,司法人员的职业化程度与水平不一,对不同程序链条中司法人员的要求参差不齐,严重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
一方面,有必要改革现有的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双轨制。司法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偏低是严重制约我国司法质量的主体因素。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通过设立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较好地提升了共同体的职业化水平。另一方面,为了切实维护刑事司法中的人权,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侵犯人权的现象,除了继续完善制度构建与优化组织结构外,还应当依照职业共同体的普遍标准一视同仁地要求与约束所有司法人员,保证所有行使司法权力的人员均具有相当的最基本职业伦理、知识结构、法律素养、司法能力。
(四)改善人权司法组织制度。
为了统筹、协调与组织、管理好司法改革与司法活动,特别是与标准统一、一体化、公正化的司法裁判相一致,有必要在现有的司法机关之上设立一个司法委员会,或者在现有的中央政法委内设一个全国司法管理职能机制,可称之为全国司法管理委员会,行使政策制定与督促执行、人财物管理职权,在组织上切实维护法治的统一并进而通过指导、规范、监督的渠道确保司法对人权的有效保障。同时,不断优化现有的三大诉讼组织形式,强化人权的司法组织保障,实现程序性权利与组织性权利的统一。在行政司法组织上,鉴于诉讼两造地位的极端不平衡性,为了有效羁束行政性公权,可以考虑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审判组织体系,使行政诉讼案件审判从现有的法院体系中分离出来,直属于最高法院;或者与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垂直管理改革方案相适应,将省级以下附属于各级法院内部的行政审判庭单列出来,组建独立的各级行政法院。
参考文献:
[1]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光明日报,2013-11-16
[2]江必新.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N].光明日报,2013-11-15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3
[4]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稳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司法改革问题答记者问[N].人民日报,2013-12-02
[5]江必新.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N].光明日报,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