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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儿童医疗保障体系是儿童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当前儿童医保的现状而言,我国目前非政府主导的儿童医疗保障存在着保障性严重不足的问题。因此,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势在必行,这既是国家、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亦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儿童 医疗 保障体制 公共服务 均等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各项公共服务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就社会保障而言,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制定和改革,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中央和各级政府都明显体现出对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视。但是在城镇职工和农村人口的医疗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全国儿童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在法律和制度方面几乎还是空白。建立儿童医疗保障体制势在必行。本文即从当前儿童医保现状、儿童基本权利理念、儿童权利保障之于国家和谐发展的重要性等方面,论证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政府主导儿童医疗保障的重要意义。
儿童医疗保障体系是儿童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规定儿童享有健康权。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1989年11月12日,第44届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至今已有 190 多个国家批准履行该国际公约。在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年,我国还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衛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2006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案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生存是人类第一需要,人只有获得了生存权,才具有现实条件有效行使其他权利。而对于发育、发展中的未成年人来说,生存权更是优于一切权利的基本权利。
在这些法律和公约当中,对儿童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儿童生存权利的保障都有明确的规定,儿童作为国家的基本公民,应拥有与成年人同等的基本生存权利,有同样得到应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而且儿童相比于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很不成熟,具有不稳定性,更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不应因为儿童的父母和家庭的经济状况进一步影响了其接受医疗保障的条件和水平。尽管儿童还不是当前社会财富的创造主体,却是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希望所在;重视儿童医疗问题并为他们提供制度性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制度转型导致儿童健康权保障的缺失。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立了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在覆盖企业劳动者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也保障了城镇居民所抚养的儿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1955年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规定子女享受半公费医疗待遇。1957年卫生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对少年儿童有计划疫苗接种的重视与实施,有效地降低了儿童的出生死亡率并控制了传染病的流行。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造就了上千万个独生子女家庭。国家在颁布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也实行了独生子女医疗费用报销制度,一定年龄段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框架,在制度构件上通过责任共担、基本保障和风险管理社会化而使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更具先进性。但是该决定在城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障问题上并没有新的规定,原则上维持了原来由企业负担二分之一医疗费用的格局。
上述政策和措施在一定时期给城镇居民和职工子女的医疗带来相应的保障。儿童医疗费用由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或国家直接给予救济,保险范围、项目都比较狭窄,保险标准也很低,很难实现真正的保险。而且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医院负担及亏损严重,国家也不可能及时调剂和弥补,严重限制了儿童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一些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下降,职工供养子女医疗费用报销的承诺难以兑现,原有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被淘汰,城镇少儿半劳保、半公费医疗已经“名存实亡”。
儿童医疗保障体系是国家和谐发展的需要
儿童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应该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身体上的残疾;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受歧视的城市农民工。第二,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划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在当今社会绝大多数人都意识到残疾人、农民工、低收入者等属于弱势群体。但是从弱势群体的定义看来,儿童也不能被排除在弱势群体之外。儿童由于年龄的限制,心智未完全成熟,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都不具有一般成年人的能力,也无法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儿童没有经济来源,一切生活保障都来自于家庭,就造成了儿童在经济方面的弱势。儿童由于年幼,必须依靠他人的监护才能获得自己的合法利益,失去了成年人的支持,儿童根本不了解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因此如果成年人没有重视儿童应有的权益,儿童权益将无法获得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具有公平性。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后,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发展经济、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又要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从社会整体全面和谐的角度看,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国家民族发展的角度看,和谐应当是整体和谐、全面和谐,而不是局部的、片面的和谐。每个公民自我身心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和谐,等等,都是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和基本特征。
就目前的医疗保障来看,却明显地对儿童不公平。在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体系中包括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三个重要组成部分都有特定的保障对象,唯独没有设立覆盖儿童的医疗保险,儿童医疗保险成为一个空白。与此对应的社会现实却是:由于目前儿童患病率高、医疗费用高等问题,儿童的医疗费用成了家庭的沉重负担。有的家庭因为子女医疗费用的庞大开支而入不敷出,长期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另一些家庭因为少支付子女医药费用生活条件较好,因而造成他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这是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建立儿童医疗保险,不仅有利于其人民生活的改进,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发展。
保障兒童健康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健康的生命是创造劳动价值的源泉,健康与教育一样,是儿童生活并体现价值的基本潜能之一,是儿童智力、体力和情感发育的基础,保障儿童应有的健康水平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基础,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儿童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否,不仅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弱势群体的生存条件,是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最基本的条件。
我国目前非政府主导的儿童医疗保障存在严重不足
作为纯公共产品的基本公共服务,其生产和提供应以政府为主体,但是我国的儿童医疗保障目前却以家庭保障、民间互助和商业保险为主要形式,存在着保障性严重不足的问题。
家庭保障形式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家庭保障儿童医疗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风险分担机制,即“由亲友组成一个风险分担团体,互相帮助,如送礼、送钱和照看病人等”。这种风险分担机制表面上来看缓解了患者家庭的经济问题,但是不断高涨的医疗经费和有限的家庭支付能力的矛盾不能根本解决。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等,都是儿童常见的大病。调查显示,中国目前至少有400万白血病患者,且还在以每年3万至4万的速度增加,而增加的患者中,50%是年幼的儿童。①据了解,治愈一例白血病儿童,平均需要3年半至5年的时间,花费15万至30万元。肾功能衰竭也是儿童比较容易患的大病,它的治疗费用更加昂贵:仅透析费用每年就在6万至10万元,如果换肾,则需要四五十万元。②有数据显示,国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治愈率目前已达到 74.4%,③因此只要坚持治疗,白血病不是绝症,然而有报道称,巨额的药疗费用,使得全国白血病患儿的住院率仅为10%左右,每年有10%的儿童白血病患者因得不到治疗而死亡。④孩子一旦患病,带给家庭的不只是痛苦,还可能是倾家荡产。可见家庭的支付能力有限,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承受高额的儿童医疗费用,亟需社会医疗制度的保障。
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难以满足儿童医疗保障的需求。基于人身保险制度,一些家庭对子女、一些学校统一组织入学青少年儿童上交一定的保险金给保险公司,一旦青少年儿童发生伤残灾害等意外疾病时,由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但人身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客观上虽然对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起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保险公司仍然是以利为目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此外,保险范围相对狭小,只限于伤、灾害等意外疾病,对普通生理疾病则不设保险;在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还会出现一系列程序性的障碍问题,这都是商业保险的局限性。
面对广大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我国一些城市陆续开展了针对大病患儿的互助救助行动。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很多大中城市,由政府卫生、教育部门和当地红十字会共同协作、推动成立“中小学生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患儿家庭的经济困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少儿互助金为社会团体红十字会主办,是以自愿为原则的互助保险,政府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领导的重视,而不是制度的保证,这使得少儿住院基金未来的发展可能会遇到难以预料的风险。医院的大处方、大检查,构成了互助金的沉重负担。依靠少儿互助金自身的力量对医院加以约束,只能起到很有限的作用。
以政府主导的儿童医疗保障体制促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儿童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文中“儿童”的定义是指0至18周岁,并且没有被纳入公费医疗统筹范围(如普通高等院校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学生)的人群。儿童是国家和家庭的希望,一向受到社会和家庭的关注。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人口数及其构成的统计数据,15岁以下的儿童占全国总人口数的18.5%,约2亿5千万。⑤
儿童具有没有经济来源,身体免疫系统较弱等特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儿童是比较容易感染疾病的人群。而且现在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大型疾病在儿童中的发病率也有不断攀升的趋势。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儿童在父母心目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因此儿童如果患病,一般家长都会选择不惜一切代价为儿童提供治疗,但是昂贵的治疗费用,也使得很多本来不太富裕的家庭陷入经济危机,甚至有家庭因为费用问题而不得不放弃治疗。因此建立儿童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和法规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也受到社会大众的重视。国家能够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儿童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有利于社会长远和谐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不断提升。近几年,非典、禽流感、甲流等大型传染病接连地爆发,再加上汶川地震、三氯氰胺奶粉、海南毒豇豆等大型的天灾人祸不时发生,让人们更加注重于自己的生命安全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少年儿童是家庭、社会的重要成员,是社会稳定和国家民族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力量,政府主导、提供儿童医疗保障既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体现。(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传媒大学媒体管理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李茵:“儿童大病医疗保障需尽快全国统一”,《新京报》,2007年3月8日。
②马月丹,胡冬梅,于润吉:“我国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现状及对策”,《中国卫生经济》,2007年第8期,第51~52页。
③胡亚美:“白血病儿童的福音”,http://news.sina.com.cn/c/2005-04-30/10206537088.shtml。
④“装修污染:儿童血液病元凶”,《新晚报·本埠版专题》,2005年5月25日。
⑤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00225_402622945.htm,2010年4月6日。
【关键词】儿童 医疗 保障体制 公共服务 均等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各项公共服务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就社会保障而言,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制定和改革,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中央和各级政府都明显体现出对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视。但是在城镇职工和农村人口的医疗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全国儿童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在法律和制度方面几乎还是空白。建立儿童医疗保障体制势在必行。本文即从当前儿童医保现状、儿童基本权利理念、儿童权利保障之于国家和谐发展的重要性等方面,论证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政府主导儿童医疗保障的重要意义。
儿童医疗保障体系是儿童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规定儿童享有健康权。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1989年11月12日,第44届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至今已有 190 多个国家批准履行该国际公约。在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年,我国还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衛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2006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案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生存是人类第一需要,人只有获得了生存权,才具有现实条件有效行使其他权利。而对于发育、发展中的未成年人来说,生存权更是优于一切权利的基本权利。
在这些法律和公约当中,对儿童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儿童生存权利的保障都有明确的规定,儿童作为国家的基本公民,应拥有与成年人同等的基本生存权利,有同样得到应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而且儿童相比于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很不成熟,具有不稳定性,更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不应因为儿童的父母和家庭的经济状况进一步影响了其接受医疗保障的条件和水平。尽管儿童还不是当前社会财富的创造主体,却是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希望所在;重视儿童医疗问题并为他们提供制度性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制度转型导致儿童健康权保障的缺失。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立了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在覆盖企业劳动者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也保障了城镇居民所抚养的儿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1955年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规定子女享受半公费医疗待遇。1957年卫生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对少年儿童有计划疫苗接种的重视与实施,有效地降低了儿童的出生死亡率并控制了传染病的流行。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造就了上千万个独生子女家庭。国家在颁布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也实行了独生子女医疗费用报销制度,一定年龄段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框架,在制度构件上通过责任共担、基本保障和风险管理社会化而使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更具先进性。但是该决定在城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障问题上并没有新的规定,原则上维持了原来由企业负担二分之一医疗费用的格局。
上述政策和措施在一定时期给城镇居民和职工子女的医疗带来相应的保障。儿童医疗费用由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或国家直接给予救济,保险范围、项目都比较狭窄,保险标准也很低,很难实现真正的保险。而且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医院负担及亏损严重,国家也不可能及时调剂和弥补,严重限制了儿童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一些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下降,职工供养子女医疗费用报销的承诺难以兑现,原有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被淘汰,城镇少儿半劳保、半公费医疗已经“名存实亡”。
儿童医疗保障体系是国家和谐发展的需要
儿童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应该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身体上的残疾;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受歧视的城市农民工。第二,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划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在当今社会绝大多数人都意识到残疾人、农民工、低收入者等属于弱势群体。但是从弱势群体的定义看来,儿童也不能被排除在弱势群体之外。儿童由于年龄的限制,心智未完全成熟,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都不具有一般成年人的能力,也无法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儿童没有经济来源,一切生活保障都来自于家庭,就造成了儿童在经济方面的弱势。儿童由于年幼,必须依靠他人的监护才能获得自己的合法利益,失去了成年人的支持,儿童根本不了解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因此如果成年人没有重视儿童应有的权益,儿童权益将无法获得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具有公平性。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后,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发展经济、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又要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从社会整体全面和谐的角度看,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国家民族发展的角度看,和谐应当是整体和谐、全面和谐,而不是局部的、片面的和谐。每个公民自我身心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和谐,等等,都是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和基本特征。
就目前的医疗保障来看,却明显地对儿童不公平。在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体系中包括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三个重要组成部分都有特定的保障对象,唯独没有设立覆盖儿童的医疗保险,儿童医疗保险成为一个空白。与此对应的社会现实却是:由于目前儿童患病率高、医疗费用高等问题,儿童的医疗费用成了家庭的沉重负担。有的家庭因为子女医疗费用的庞大开支而入不敷出,长期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另一些家庭因为少支付子女医药费用生活条件较好,因而造成他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这是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建立儿童医疗保险,不仅有利于其人民生活的改进,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发展。
保障兒童健康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健康的生命是创造劳动价值的源泉,健康与教育一样,是儿童生活并体现价值的基本潜能之一,是儿童智力、体力和情感发育的基础,保障儿童应有的健康水平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基础,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儿童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否,不仅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弱势群体的生存条件,是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最基本的条件。
我国目前非政府主导的儿童医疗保障存在严重不足
作为纯公共产品的基本公共服务,其生产和提供应以政府为主体,但是我国的儿童医疗保障目前却以家庭保障、民间互助和商业保险为主要形式,存在着保障性严重不足的问题。
家庭保障形式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家庭保障儿童医疗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风险分担机制,即“由亲友组成一个风险分担团体,互相帮助,如送礼、送钱和照看病人等”。这种风险分担机制表面上来看缓解了患者家庭的经济问题,但是不断高涨的医疗经费和有限的家庭支付能力的矛盾不能根本解决。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等,都是儿童常见的大病。调查显示,中国目前至少有400万白血病患者,且还在以每年3万至4万的速度增加,而增加的患者中,50%是年幼的儿童。①据了解,治愈一例白血病儿童,平均需要3年半至5年的时间,花费15万至30万元。肾功能衰竭也是儿童比较容易患的大病,它的治疗费用更加昂贵:仅透析费用每年就在6万至10万元,如果换肾,则需要四五十万元。②有数据显示,国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治愈率目前已达到 74.4%,③因此只要坚持治疗,白血病不是绝症,然而有报道称,巨额的药疗费用,使得全国白血病患儿的住院率仅为10%左右,每年有10%的儿童白血病患者因得不到治疗而死亡。④孩子一旦患病,带给家庭的不只是痛苦,还可能是倾家荡产。可见家庭的支付能力有限,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承受高额的儿童医疗费用,亟需社会医疗制度的保障。
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难以满足儿童医疗保障的需求。基于人身保险制度,一些家庭对子女、一些学校统一组织入学青少年儿童上交一定的保险金给保险公司,一旦青少年儿童发生伤残灾害等意外疾病时,由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但人身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客观上虽然对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起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保险公司仍然是以利为目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此外,保险范围相对狭小,只限于伤、灾害等意外疾病,对普通生理疾病则不设保险;在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还会出现一系列程序性的障碍问题,这都是商业保险的局限性。
面对广大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我国一些城市陆续开展了针对大病患儿的互助救助行动。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很多大中城市,由政府卫生、教育部门和当地红十字会共同协作、推动成立“中小学生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患儿家庭的经济困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少儿互助金为社会团体红十字会主办,是以自愿为原则的互助保险,政府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领导的重视,而不是制度的保证,这使得少儿住院基金未来的发展可能会遇到难以预料的风险。医院的大处方、大检查,构成了互助金的沉重负担。依靠少儿互助金自身的力量对医院加以约束,只能起到很有限的作用。
以政府主导的儿童医疗保障体制促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儿童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文中“儿童”的定义是指0至18周岁,并且没有被纳入公费医疗统筹范围(如普通高等院校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学生)的人群。儿童是国家和家庭的希望,一向受到社会和家庭的关注。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人口数及其构成的统计数据,15岁以下的儿童占全国总人口数的18.5%,约2亿5千万。⑤
儿童具有没有经济来源,身体免疫系统较弱等特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儿童是比较容易感染疾病的人群。而且现在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大型疾病在儿童中的发病率也有不断攀升的趋势。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儿童在父母心目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因此儿童如果患病,一般家长都会选择不惜一切代价为儿童提供治疗,但是昂贵的治疗费用,也使得很多本来不太富裕的家庭陷入经济危机,甚至有家庭因为费用问题而不得不放弃治疗。因此建立儿童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和法规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也受到社会大众的重视。国家能够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儿童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有利于社会长远和谐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不断提升。近几年,非典、禽流感、甲流等大型传染病接连地爆发,再加上汶川地震、三氯氰胺奶粉、海南毒豇豆等大型的天灾人祸不时发生,让人们更加注重于自己的生命安全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少年儿童是家庭、社会的重要成员,是社会稳定和国家民族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力量,政府主导、提供儿童医疗保障既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体现。(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传媒大学媒体管理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李茵:“儿童大病医疗保障需尽快全国统一”,《新京报》,2007年3月8日。
②马月丹,胡冬梅,于润吉:“我国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现状及对策”,《中国卫生经济》,2007年第8期,第51~52页。
③胡亚美:“白血病儿童的福音”,http://news.sina.com.cn/c/2005-04-30/10206537088.shtml。
④“装修污染:儿童血液病元凶”,《新晚报·本埠版专题》,2005年5月25日。
⑤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00225_402622945.htm,20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