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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多数采用职工认购公司股份的办法,因而企业职工成为中小股东的主体。如果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生产积极性无疑会受到影响,企业改制的目的能否真正实现有很大的疑问。而我国现行公司法有股东权利条款的缺陷导致股东在行使权利时遭遇障碍,使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精神落空。因此,应该从完善股东权利条款出发,使中小股东积极行使权利, 从而真正释放企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