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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在实践运用中存在不少误区,例如定罪阶段不当扩张导致无罪抗辩冲突加剧,片面强调严厉性特征导致涉黑财产处理不当,过于追求功利主义价值而忽视对新型案件的处理等等。"打早打小"政策的内在矛盾是造成上述现象的部分原因,但不能因此否定该政策的积极意义。性质界定时恪守罪刑法定原则、效果评估时坚持理性的功利主义、手段落实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正确运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