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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是宪法学自身成熟的标志,没有一个单一的研究方法能够为整个宪法学研究提供唯一的方法资源,无论宪法哲学方法、规范宪法学方法,还是司法性宪法解释方法,都是基于一个侧面对宪法学进行研究,任何方法的宪法学研究,彼此之间都具有互补性。方法多元与价值宽容,是当下中国宪法学研究必须秉持的学术理念;对话与商谈是宪法学研究达成意见共识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