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香菱的钥匙r——论曹雪芹笔下隐伏的“香菱”与“平儿”关系线

来源 :曹雪芹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tmfnxkj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通过对平儿借香菱骗贾琏以及平儿评述石呆子案两个事件的对举讨论,对“平儿理妆”与“情解石榴裙”两个事件之对比分析,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曹雪芹在塑造平儿这个人物时有意识地赋予了其作为解读香菱之钥匙的功能,具体表现在两人情节安排上的前后相引,人物解读上的对照相映两个方面.理解了这条关系线,对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曹公笔下的“平儿”和“香菱”形象颇有帮助.
其他文献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差旅费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贪污说与诈骗说之争.赞成贪污说的观点肯定该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没有论证清楚其所利用的是何种职务上的便利.赞成诈骗说的观点否定该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是该观点混淆了职务犯罪与普通侵财犯罪的教义学界限.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本质是行使公共权力,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差旅费的行为,应定性为贪污罪,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是职务消费权,职务消费权属于衍生性的公共权力.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国际刑法中被定位为程序和实体通用的总和原则.对于该原则在国际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事实之疑的适用,国际刑法吸收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致性规定并融合了无罪推定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两大法系对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法律之疑适用上的分歧也体现在国际刑事实体法的发展过程中,但支持将该原则适用于法律解释的普通法系观点始终占据支配地位,并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该原则明确定位为合法性原则的衍生.相比国内法,该原则在国际刑事实体法中的适用有着更充分的法理基础,是国际刑法的特殊人权保障机能和维护国家主权
剩余价值理论能否运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关乎后者实现学理化的重要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卓炯就系统性地探索了剩余价值范畴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适用性问题.他认为,剩余价值范畴具有二重性,即一般性和特殊性,作为一般性的剩余价值范畴可以运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卓炯的观点类似的还有蒋学模、程恩富等人.在批判继承了卓炯等人观点的基础上,孟捷进一步推进了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他提出,“社会剩余价值生产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规律,这一规律解释了生产力进步与剩余价值增长互为前提的关系
近年来,生态文明领域由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启动重大改革,已逐步呈现常态化的趋势.法典需要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一般认为,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效力,并且具有“党规”与“国法”的双重性质.这决定了环境法典编纂中必须处理与生态文明领域党政规范性文件的关系.环境法典的稳定性、难以变动性及修改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与党政规范性文件之间衔接的困难.党政规范性文件与单行法之间的衔接更具可能的条件和实践优势.环境法典编纂须直面这一难题.
在不断追求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充分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理论体系.本文梳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理论的思想渊源和演进脉络,描述了这一理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以及新时代的创新发展历程,分析了不同阶段共同富裕思想的继承性与创新性,最后提出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理论的思路和方向.
本文从劳动力再生产所内嵌的制度结构出发,讨论了1993年以来我国农民工工资增长三阶段性变化的原因.农民工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和作为劳动力商品的劳动过程在空间上的城乡分离,是农民工工资相对低廉的制度性原因.2004-2015年农民工工资的高速增长,直接原因是农村青壮年剩余劳动力的耗尽所引起的劳动力供给不足,但工资上涨反过来又加速了农民工向城市的家庭化迁移,因而在整体上抬高了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然而工资增长的趋势在2015年之后并没有延续,这表明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需要与我国产业结构的逐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在国内顶层设计和国际外在压力下的刑事立法反应,也是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局面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此次修订改变了我国长期施行的“他洗钱”的单一模式,这相应地给洗钱罪的司法适用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挑战,特别表现在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竞合适用、主观认识、共犯认定等若干基本问题.为了提升打击洗钱罪的司法效果,并且结合刑事立法目的 和刑法教义学理论,对于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竞合适用问题,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洗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需要划分为“自洗钱”与“他洗钱”两种类型来区别认
在帝制时代“家国一体”的结构下,家族价值内含于法律之中.近代以来,受西法东渐的影响,自首制度中所考量的家庭因素逐渐被排除出现代法理,其作用的社会结构基础从“个人—家族—国家”转为“个人—国家”的直接关联.但是,回溯自首制度的实践历史,家庭结构和家价值则表现出连续稳定的有效性,其作用并未因制度的变迁而被取消.尽管清末法制变革及民初的刑法理论都反对家族主义,但据民国初年的档案显示,犯罪者的家庭成员仍在刑事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及至今日,在“劝首”“送首”等具体情形中,司法解释亦将家庭成员对犯罪者自首的辅助行为纳
基于算法的机器学习在社会应用过程中引发算法歧视、算法黑箱和个人权利受损等实践难题,也使对算法应用的法律监管和规制变得必要.然而,算法时代的首要命题是对算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并展现算法对法律价值世界的冲击方式.理解算法和法律之关系的道德框架应当突出算法之技术和社会维度的共同善价值追求,并基于算法所产生的正义空间来提炼计算正义的基本内涵.计算正义的概念建构需要从两个问题展开,一是从算法实践中如何提炼出计算正义原则,二是法律如何基于计算正义原则应对算法产生的价值挑战.在计算正义原则的引导下,采取算法与法
免费律师帮助权是基于平等原则对律师帮助权的一种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应当遵循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和最大最小化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又优于第二个原则.根据自由原则,所有人平等地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但该项权利仅限于以自己的财产支付律师费用.根据最大最小化原则,免费律师帮助权只有分配给社会中最少受益者也就是经济困难者的时候,才是正当的.根据自由优先原则,不能以免费律师帮助权侵犯当事人自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自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具有优先性.司法实务中偶有以政府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取代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