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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的就是报批报建工作,该工作具有系统性、广泛性、专业性的特征,其实质上是在建设项目中即独立又和项目紧紧关联的一个子项目。本文首先就报批报建的基本流程进行了介绍,并就报批制度的完善措施以及作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建筑工程;报批;制度完善;作用
一、报批报建的基本流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五大阶段,即选址定点、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施工报建、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选址定点阶段一般办理主要以下事项:首先由发改委审查可研报告并下发立项批复,国土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是决定项目整体规划最重要的阶段,此阶段主要办理事项为:首先由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国土局、城管局、地震局、环保局、房管局对项目规划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待各相关单位审查通过后由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主要办理事项为: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公安消防支队审查对初设消防设计;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查初设交通条件;人防办审查初设人防设计;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建委根据有资质的专业审图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最终由规划部门核准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单体审定通知书。
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主要办理事项为:建设方对工程进行招标,确定监理公司、施工企业。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为工程最终阶段。此阶段主要办理事项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地震局、公安消防支队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關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报批制度的完善对策
(1)审查其是否超越立法权限
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当中,应当遵循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在依法行使立法职权的同时,做到不越级、越权立法。一定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组织立法活动,即使是涉及到民族自治范畴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制定,也应遵循依职权立法的原则,将依法立法原则落实到较大市地方性法规过程始终。地方立法机关超越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是出现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以及法规规定不适当的现象,依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当属于违反立法程序的问题,上级批准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撤销或责令报请批准的立法机关进行修改。
(2)建立统一规范的报批程序
对于报批程序,其重点在于建立法规报批前的沟通和协调程序。法规报批前的沟通和协调制度也即提前介入制度。以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为例,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对于“不抵触原则”把握不到位的,可以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协调,根据提出的建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然后再报请批准。
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六条就作出规定: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请机关应当在审议通过一个月前,书面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以上的做法,其体现的优势不言而喻。首先,将问题提前向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沟通,可促使批准机关工作人员尽早对于草案有所了解,利于在批准阶段一次性通过草案,提高审批环节的工作效率,同时还可大大降低审批成本。
第二,可有效的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多带有行政管理色彩,有鉴于此,需要协调的部门利益也更加多元、复杂,若事先报省级立法职能部门调节,那么,当有冲突现象出现时,便由法制委员会征求相关专委会的意见,甚至是省级立法主管机构的建议。
第三,可有效提高法规的立法实效。审批机关的专门委员会事先介入审查草案,可有目的性的解决是否抵触的问题,但同时对立法技术等问题也可提出了相应意见,从而提高下级立法部门的立法效果。不论是国家宪法、法律、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只有全面贯彻客观、公平、公正的立法主旨,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理解、认可和接受,促使绝大多数人做到自觉守法和主动配合执法,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才有可操作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性法规在这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
就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而言,五大自治区至今尚未出台自治条例的关键因素在于国务各部委部门主义的影响,所以提前介入的作用微乎其微。由于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法规的制定需要协调的利益复杂多样,更需上级部门率先垂范,顾全大局,继而推动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
(3)逐步将报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
由于法规报批制度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和不足,建议应逐步将其取消,建立单一的的备案审查制度。目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围内,备案制度是立法监督体系的一种重要措施,尤指立法机关将其制定或批准的法规依法定程序,报送国家机关进行登记和存档,并自觉接受后者监督的一种制度。相比于审查批准程序,它属于立法监督中事后监督范畴。
我国备案制度有几个显著的特点:首先,我国的立法监督,无论是制度建制,还是理论构建,都还相当薄弱。
然而,在这当中立法备案制度比之其他立法监督制度,却显得规范和完整些。这表现在:《宪法》、《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对备案制度有着多层次的相对完整的制度规制。 其次,在我国,备案制度是一种适用非常广泛的立法监督制度,它不仅适用于授权立法,也适用于其他许多立法。具体来说,除了宪法和法律无须备案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都应当备案。最后,立法主将上述法规和规章报送有关主体备案后,这些被报送的法规和规章仍然有效。
造成法规备案审查工作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两点比较重要:
一是法规备案审查的程序和工作机构不够健全。年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制定具体的法规备案审查程序。《立法法》出台后,关于法规备案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总体上相关的程序仍然是粗线条的,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法规备案审查的机构仍然不够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在这种情况下,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就没有稳定的制度保障。
二是观念和认识上的原因。一方面,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既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职责,也是全体人民的权利。在全社会整体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仍然不高,尤其是宪法意识不强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制定的法规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有违法制统一的现象,同时对这种现象又往往缺乏监督真识,监督的水平也不高。
另一方面,我们一直强调,各国家机构都是为人民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利益是共同的,在国家机构的实际运作中,讲求沟通和协商。这种方式有很大优点,也是中国的一大政治优势。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有时候过分强调目标一致、一团和气,放松了必要的监督,这也是不行的。比如法规备案审查,如果违宪违法的法规都由制定机关自行纠正,表面上看,好像纠正的效果都达到了,但实质上却有差别。如果不需要人大发挥作用的话,宪法规定的备案审查机制就毫无意义了;况且自己监督自己并不是理想的制度选择,事实上有的法规在清理之前,有可能持续生效很长时间,也不利于及时纠正。
三、建筑工程前期报批手续的作用
(1)做好建筑工程前期报批手续,有利于保障建设项目的成功。尤其是《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出台后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核,而由企业自主决策。因此,做好工程前期报批手续工作尤为重要。
(2)做好建筑工程前期报批手续,可缓解项目建设用地紧张问题。在当前项目建设用地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使具备一定前期工作的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是缓解项目建设用地紧张的最佳途径。
(3)做好建筑工程前期报批手续,有利于项目早上马。
四、结语
綜上所述,在进行工程前期的报批工作时,需要有系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详细了解报批手续的流程,并注重制度的完善,除此之外,还需要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敢于承担压力的责任意识,以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陈龙.浅论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前期手续办理要点[J]. 中国建设信息,2012,17:74-76.
[2]严志钢.浅谈建设工程项目如何加强前期手续办理服务的有益思考[J]. 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12:150-151.
[3]刘训峰.论报批义务在经审批生效合同中的独立性[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45-50+127.
[4]张采娣.推行城市规划电子报批的若干思考与实践[J]. 电脑知识与技术,2009,21:5809-5810+5812.
【关键词】 建筑工程;报批;制度完善;作用
一、报批报建的基本流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五大阶段,即选址定点、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施工报建、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选址定点阶段一般办理主要以下事项:首先由发改委审查可研报告并下发立项批复,国土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是决定项目整体规划最重要的阶段,此阶段主要办理事项为:首先由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国土局、城管局、地震局、环保局、房管局对项目规划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待各相关单位审查通过后由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主要办理事项为: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公安消防支队审查对初设消防设计;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查初设交通条件;人防办审查初设人防设计;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建委根据有资质的专业审图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最终由规划部门核准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单体审定通知书。
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主要办理事项为:建设方对工程进行招标,确定监理公司、施工企业。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为工程最终阶段。此阶段主要办理事项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地震局、公安消防支队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關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报批制度的完善对策
(1)审查其是否超越立法权限
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当中,应当遵循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在依法行使立法职权的同时,做到不越级、越权立法。一定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组织立法活动,即使是涉及到民族自治范畴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制定,也应遵循依职权立法的原则,将依法立法原则落实到较大市地方性法规过程始终。地方立法机关超越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是出现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以及法规规定不适当的现象,依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当属于违反立法程序的问题,上级批准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撤销或责令报请批准的立法机关进行修改。
(2)建立统一规范的报批程序
对于报批程序,其重点在于建立法规报批前的沟通和协调程序。法规报批前的沟通和协调制度也即提前介入制度。以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为例,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对于“不抵触原则”把握不到位的,可以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协调,根据提出的建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然后再报请批准。
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六条就作出规定: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请机关应当在审议通过一个月前,书面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以上的做法,其体现的优势不言而喻。首先,将问题提前向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沟通,可促使批准机关工作人员尽早对于草案有所了解,利于在批准阶段一次性通过草案,提高审批环节的工作效率,同时还可大大降低审批成本。
第二,可有效的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多带有行政管理色彩,有鉴于此,需要协调的部门利益也更加多元、复杂,若事先报省级立法职能部门调节,那么,当有冲突现象出现时,便由法制委员会征求相关专委会的意见,甚至是省级立法主管机构的建议。
第三,可有效提高法规的立法实效。审批机关的专门委员会事先介入审查草案,可有目的性的解决是否抵触的问题,但同时对立法技术等问题也可提出了相应意见,从而提高下级立法部门的立法效果。不论是国家宪法、法律、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只有全面贯彻客观、公平、公正的立法主旨,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理解、认可和接受,促使绝大多数人做到自觉守法和主动配合执法,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才有可操作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性法规在这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
就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而言,五大自治区至今尚未出台自治条例的关键因素在于国务各部委部门主义的影响,所以提前介入的作用微乎其微。由于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法规的制定需要协调的利益复杂多样,更需上级部门率先垂范,顾全大局,继而推动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
(3)逐步将报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
由于法规报批制度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和不足,建议应逐步将其取消,建立单一的的备案审查制度。目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围内,备案制度是立法监督体系的一种重要措施,尤指立法机关将其制定或批准的法规依法定程序,报送国家机关进行登记和存档,并自觉接受后者监督的一种制度。相比于审查批准程序,它属于立法监督中事后监督范畴。
我国备案制度有几个显著的特点:首先,我国的立法监督,无论是制度建制,还是理论构建,都还相当薄弱。
然而,在这当中立法备案制度比之其他立法监督制度,却显得规范和完整些。这表现在:《宪法》、《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对备案制度有着多层次的相对完整的制度规制。 其次,在我国,备案制度是一种适用非常广泛的立法监督制度,它不仅适用于授权立法,也适用于其他许多立法。具体来说,除了宪法和法律无须备案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都应当备案。最后,立法主将上述法规和规章报送有关主体备案后,这些被报送的法规和规章仍然有效。
造成法规备案审查工作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两点比较重要:
一是法规备案审查的程序和工作机构不够健全。年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制定具体的法规备案审查程序。《立法法》出台后,关于法规备案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总体上相关的程序仍然是粗线条的,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法规备案审查的机构仍然不够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在这种情况下,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就没有稳定的制度保障。
二是观念和认识上的原因。一方面,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既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职责,也是全体人民的权利。在全社会整体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仍然不高,尤其是宪法意识不强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制定的法规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有违法制统一的现象,同时对这种现象又往往缺乏监督真识,监督的水平也不高。
另一方面,我们一直强调,各国家机构都是为人民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利益是共同的,在国家机构的实际运作中,讲求沟通和协商。这种方式有很大优点,也是中国的一大政治优势。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有时候过分强调目标一致、一团和气,放松了必要的监督,这也是不行的。比如法规备案审查,如果违宪违法的法规都由制定机关自行纠正,表面上看,好像纠正的效果都达到了,但实质上却有差别。如果不需要人大发挥作用的话,宪法规定的备案审查机制就毫无意义了;况且自己监督自己并不是理想的制度选择,事实上有的法规在清理之前,有可能持续生效很长时间,也不利于及时纠正。
三、建筑工程前期报批手续的作用
(1)做好建筑工程前期报批手续,有利于保障建设项目的成功。尤其是《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出台后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核,而由企业自主决策。因此,做好工程前期报批手续工作尤为重要。
(2)做好建筑工程前期报批手续,可缓解项目建设用地紧张问题。在当前项目建设用地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使具备一定前期工作的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是缓解项目建设用地紧张的最佳途径。
(3)做好建筑工程前期报批手续,有利于项目早上马。
四、结语
綜上所述,在进行工程前期的报批工作时,需要有系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详细了解报批手续的流程,并注重制度的完善,除此之外,还需要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敢于承担压力的责任意识,以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陈龙.浅论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前期手续办理要点[J]. 中国建设信息,2012,17:74-76.
[2]严志钢.浅谈建设工程项目如何加强前期手续办理服务的有益思考[J]. 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12:150-151.
[3]刘训峰.论报批义务在经审批生效合同中的独立性[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45-50+127.
[4]张采娣.推行城市规划电子报批的若干思考与实践[J]. 电脑知识与技术,2009,21:5809-5810+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