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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提出了供给侧改革,稳妥推进僵尸企业清理退出将成为供给侧改革的客观需要。作者认为僵尸企业清理退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以市场退出机制为导向。同时,司法机关需完善破产案件审判机制,逐步解决破产案件“启动难”和“执行转破产”难题。引导有条件的僵尸企业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破产,推动“府院联动”机制,保障难点问题的高效解决。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清理退出;破产案件
一、引言
为突破我国在深化改革开放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类障碍以及不足,政府需深入分析供给侧改革的现实条件以及目标,保证各类企业以及社会经济组织能够稳定运作,同时通过僵尸企业清理退出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僵尸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僵尸民企,大部分可通过市场机制清理退出,如采用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的路径;二是僵尸国企,是指靠政府扶持、银行优先输血的亏损企业,僵尸国企同样也可通过市场机制清理退出,但需考虑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因素。
二、僵尸企业清理退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以市场退出机制为导向
僵尸企业清理退出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退出及生产要素的重新分配,是企业、政府、银行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同时还涉及国有资产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以及职工安置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属于一项系统性工程。僵尸企业清理退出应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政府的服务引导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指导意见,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在本轮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的过程中,行政力量发挥了巨大作用,僵尸国企成为本轮改革的最终受益者,相应地,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挤压。
三、完善破产案件审判机制,破解破产案件“启动难”和“执行转破产”难题
近两年,僵尸企业的清理退出绝大部分是通过工商机关注销和吊销程序,申请依法破产的企业较少,人民法院受理数量一直在低位徘徊,破产案件存在“启动难”的问题。解决“启动难”的问题,首先人民法院需设立专业化破产审判法庭,完善破产案件审判机制,建立科学的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其次人民法院要逐渐转变公众对破产的偏见,积极宣传破产保护理念,策划破产宣传方案。
最高法最新公布数据显示,执行案件中40%的案件属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大量僵尸企业以执行案件而非破产案件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剧了“执行难”。201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动“执行转破产”程序适用,也解决执行积案与破产法实施的困境。“执行转破产”是指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裁定予以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执行转破产”是借助破产手段解决“僵尸企业”的有效方式。
四、充分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建立“府院联动”,形成破解难题的强大合力
在僵尸企业清理退出中,政府职能主要是救职工而非救企业。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帮助无力支付职工债权、社会统筹费用的企业优先偿付。同时,社保部门提高职工失业救助金标准,加强再就业培训,促进僵尸企业人员的分流安置。
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需建立司法与行政统一协调机制。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破产案件需要解决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债务调整、破产财产分配等诸多方面的具体问题,单凭人民法院一家无法有效解决,所以各地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法院、政府等部门相互配合的机制。在破产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主導、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司法处置合力。有效发挥政府在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维护稳定、政府扶持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行政资源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破产所导致的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五、结语
供给侧改革之下僵尸企业的清算退出工作所涉及的内容以及环节更为复杂,为了提高清理退出的效率及质量,政府需综合考量并制定一整套“解决方案”。引导有条件的僵尸企业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破产,推动“府院联动”机制,保障清理退出难点问题的高效解决。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清理退出;破产案件
一、引言
为突破我国在深化改革开放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类障碍以及不足,政府需深入分析供给侧改革的现实条件以及目标,保证各类企业以及社会经济组织能够稳定运作,同时通过僵尸企业清理退出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僵尸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僵尸民企,大部分可通过市场机制清理退出,如采用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的路径;二是僵尸国企,是指靠政府扶持、银行优先输血的亏损企业,僵尸国企同样也可通过市场机制清理退出,但需考虑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因素。
二、僵尸企业清理退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以市场退出机制为导向
僵尸企业清理退出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退出及生产要素的重新分配,是企业、政府、银行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同时还涉及国有资产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以及职工安置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属于一项系统性工程。僵尸企业清理退出应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政府的服务引导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指导意见,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在本轮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的过程中,行政力量发挥了巨大作用,僵尸国企成为本轮改革的最终受益者,相应地,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挤压。
三、完善破产案件审判机制,破解破产案件“启动难”和“执行转破产”难题
近两年,僵尸企业的清理退出绝大部分是通过工商机关注销和吊销程序,申请依法破产的企业较少,人民法院受理数量一直在低位徘徊,破产案件存在“启动难”的问题。解决“启动难”的问题,首先人民法院需设立专业化破产审判法庭,完善破产案件审判机制,建立科学的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其次人民法院要逐渐转变公众对破产的偏见,积极宣传破产保护理念,策划破产宣传方案。
最高法最新公布数据显示,执行案件中40%的案件属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大量僵尸企业以执行案件而非破产案件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剧了“执行难”。201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动“执行转破产”程序适用,也解决执行积案与破产法实施的困境。“执行转破产”是指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裁定予以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执行转破产”是借助破产手段解决“僵尸企业”的有效方式。
四、充分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建立“府院联动”,形成破解难题的强大合力
在僵尸企业清理退出中,政府职能主要是救职工而非救企业。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帮助无力支付职工债权、社会统筹费用的企业优先偿付。同时,社保部门提高职工失业救助金标准,加强再就业培训,促进僵尸企业人员的分流安置。
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需建立司法与行政统一协调机制。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破产案件需要解决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债务调整、破产财产分配等诸多方面的具体问题,单凭人民法院一家无法有效解决,所以各地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法院、政府等部门相互配合的机制。在破产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主導、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司法处置合力。有效发挥政府在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维护稳定、政府扶持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行政资源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破产所导致的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五、结语
供给侧改革之下僵尸企业的清算退出工作所涉及的内容以及环节更为复杂,为了提高清理退出的效率及质量,政府需综合考量并制定一整套“解决方案”。引导有条件的僵尸企业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破产,推动“府院联动”机制,保障清理退出难点问题的高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