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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告[2019] 1号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污染燃料类型本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为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 2号)中的"Ⅲ类(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