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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同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部署在上述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标志着中国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要在制度和机制上保障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央强力反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问责。目前,党内风气明显好转,反腐斗争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长效反腐,需要标本兼治,有赖于体制机制的创新。近4年来,“两准则、四条例”密集出台,巡视制度、派驻监督的体制机制改革也取得实质性突破,把这些制度成果和有效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有利于进一步扎紧约束公共权力的“制度笼子”,为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增添新的活力。实践证明,只有建立权威高效的监督制度体系,才能营造廉洁高效的政治生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本质上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一直以来,我国的各级监察機关只是从属于各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在这次试点中,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地将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同时建立与各级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由此可见,新的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是具有相当独立性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解决了过去监察体系中长期存在的监察机关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监督范围过窄、各种工作力量过于分散、互相之间协调配合困难、自身职责定位不清等问题,对于建立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监察委员会(试点)制度的探索和设立,对我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法治化推进有着重大的启示意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首要任务就是建立起制度理性,而不是创设一个更为庞大的权力来遏制权力的腐败和恣意。叠床架屋式的以权制权始终无法摆脱传统的路径依赖,其结果往往是饮鸩止渴。只有建立起可预期的制度,以规范的形式落实纪检工作,才能将效果和手段统一在法治的效度内,从而增强执法执纪的公信力。
纪检工作的法治化主要体现在其制度化和规范化两个层面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制度建设。制度搭建了合法性的范围和边界,使权力的运行在追求有效性的同时,满足了合法性的要求。现代社会是高度复杂的社会,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使复杂性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简化从而将社会系统稳定下来。所以,如若缺失制度性框架,无论是有效性还是合法性都是一种奢谈。而规范化则使纪检工作得到具体方式和程序上的指引。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只有强化纪检工作中程序意识,才能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对纪检工作的认同度,最终实现纪检工作的最终价值目标。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要在制度和机制上保障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央强力反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问责。目前,党内风气明显好转,反腐斗争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长效反腐,需要标本兼治,有赖于体制机制的创新。近4年来,“两准则、四条例”密集出台,巡视制度、派驻监督的体制机制改革也取得实质性突破,把这些制度成果和有效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有利于进一步扎紧约束公共权力的“制度笼子”,为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增添新的活力。实践证明,只有建立权威高效的监督制度体系,才能营造廉洁高效的政治生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本质上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一直以来,我国的各级监察機关只是从属于各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在这次试点中,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地将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同时建立与各级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由此可见,新的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是具有相当独立性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解决了过去监察体系中长期存在的监察机关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监督范围过窄、各种工作力量过于分散、互相之间协调配合困难、自身职责定位不清等问题,对于建立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监察委员会(试点)制度的探索和设立,对我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法治化推进有着重大的启示意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首要任务就是建立起制度理性,而不是创设一个更为庞大的权力来遏制权力的腐败和恣意。叠床架屋式的以权制权始终无法摆脱传统的路径依赖,其结果往往是饮鸩止渴。只有建立起可预期的制度,以规范的形式落实纪检工作,才能将效果和手段统一在法治的效度内,从而增强执法执纪的公信力。
纪检工作的法治化主要体现在其制度化和规范化两个层面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制度建设。制度搭建了合法性的范围和边界,使权力的运行在追求有效性的同时,满足了合法性的要求。现代社会是高度复杂的社会,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使复杂性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简化从而将社会系统稳定下来。所以,如若缺失制度性框架,无论是有效性还是合法性都是一种奢谈。而规范化则使纪检工作得到具体方式和程序上的指引。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只有强化纪检工作中程序意识,才能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对纪检工作的认同度,最终实现纪检工作的最终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