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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之一,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后,民事诉讼这一法律部门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当事人基于完全自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一系列的诉讼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文对于有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我责任的相关程序保障和规定进行讨论,以期为学界和业界提供相应的思考,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决策做出贡献。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我责任;程序正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因此,其任何诉讼行为都会对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进行造成相应的影响,比如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终结等,都会受到当事人个人行为的左右,在某些层面上甚至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如庭下和解、撤诉等。正因如此,当事人就必须对于自己的诉讼行为承担相应的结果,方能有效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的正常、有序进行。
但是,这一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甚至会影响到民事诉讼实际效果的责任制度在学界尚存在着许多争论,实践中,包括承担责任的要件规定、程序性保障、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相应的不足,迫切的需要我们加以研究和改善。
一、当事人自我责任的产生
作为一种发生于民事诉讼的特有法律现象,当事人自我责任的产生有着极为深刻的客观原因,而且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最为典型的属性就是公民、法人之间就財产和人身关系的纠纷而引起的司法诉讼行为,其诉讼的双方是平等主体,即两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参与,那么所谓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正因如此,为了最大程度的追求诉讼,双方当事人必然会采取一系列的诉讼行为,而这些行为不仅仅是当事人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力,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相应的义务,比如,当事人有举证的权力,但是,必须对于自己举证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是当事人自我责任的产生。
二、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具体表现
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固有的复杂性,因此,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表现也因为其不同的诉讼行为而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在处分、辩论和调节这三种最为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中,会产生相应的具体表现。
(一)处分的自我责任
首先就是处分的自我责任,当事人有权向法院对侵犯自身民事权利的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法院的诉求却并不一定的是固定的,当事人会产生自由的选择,比如债务纠纷,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但是也可以放弃利息,只向法院提出归还本金的要求,而法院也因此不能做出对方在归还本金的同时支付利息的判决,而当事人也要为自己的这一诉讼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辩论的自我责任
当事人双方的互相辩论是民事诉讼的精华所在,对于双方当事人辩论权的保护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证据的提出就是最为重要的辩论手段,当事人不仅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力,而且还需要对证据的真假承担责任,而一旦当事人放弃举证或者认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那么也会产生相应的自我责任。
此外,在辩论的自我责任中,主张责任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在实践中的表现为: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相应权利主张,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期间按内未能进行主张的主张,则相应的权利就无法收到法院的保护,而如果面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一方当时表示放弃抗辩,则法院就会做出支持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判决。
(三)调解的自我责任
调解是法院针对民事诉讼的一种解决手段,虽然不是纯正意义上的法律诉讼,但是在其中,当事人的行为依然可以产生相应的自我责任。比如,如果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节中,完全自愿的以放弃某些权利为代价签订了调解协议,那么就会产生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后果,并且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若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反悔,则不会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于当事人自我责任的程序性保障
在我国现实的客观环境下,法治化观念仍然较低,因此,人民群众会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自我责任产生相应误解,甚至会对我国法律和法院等司法机关产生偏见和误解,这无疑是不符合现实的,但是也提醒我们,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法律程序,来规范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我责任。笔者建议,当前我国人民群众法治观念薄弱、法律知识缺乏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因此,必须从法院和法官着手,建立一个专业、制度化的程序保障。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所必须的条件,法院应当尽力予以帮助,比如,法官应当详细的、完整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进行宣讲,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不恰当的诉讼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对于技术性问题进行详细的告知。其次,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性,当事人单独的依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有效的对于证据进行收集,而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恰恰正是证据至上的原则。正因如此,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借助其司法裁判机关的优势地位,帮助当事人进行证据的收集,使得当事人能够切实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因为自身地位的原因而承担不必要的自我责任。
四、结语
现代民事诉讼制度把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并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力。但是,法律在另一方面也要求当事人负责任地进行诉讼,防治烂诉或者无价值的诉讼,并且保证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从而为社会大众提供一个保障自身民事权力的有效渠道,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和和谐,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总而言之,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我责任,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对其进行相应的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我责任;程序正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因此,其任何诉讼行为都会对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进行造成相应的影响,比如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终结等,都会受到当事人个人行为的左右,在某些层面上甚至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如庭下和解、撤诉等。正因如此,当事人就必须对于自己的诉讼行为承担相应的结果,方能有效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的正常、有序进行。
但是,这一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甚至会影响到民事诉讼实际效果的责任制度在学界尚存在着许多争论,实践中,包括承担责任的要件规定、程序性保障、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相应的不足,迫切的需要我们加以研究和改善。
一、当事人自我责任的产生
作为一种发生于民事诉讼的特有法律现象,当事人自我责任的产生有着极为深刻的客观原因,而且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最为典型的属性就是公民、法人之间就財产和人身关系的纠纷而引起的司法诉讼行为,其诉讼的双方是平等主体,即两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参与,那么所谓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正因如此,为了最大程度的追求诉讼,双方当事人必然会采取一系列的诉讼行为,而这些行为不仅仅是当事人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力,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相应的义务,比如,当事人有举证的权力,但是,必须对于自己举证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是当事人自我责任的产生。
二、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具体表现
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固有的复杂性,因此,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表现也因为其不同的诉讼行为而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在处分、辩论和调节这三种最为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中,会产生相应的具体表现。
(一)处分的自我责任
首先就是处分的自我责任,当事人有权向法院对侵犯自身民事权利的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法院的诉求却并不一定的是固定的,当事人会产生自由的选择,比如债务纠纷,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但是也可以放弃利息,只向法院提出归还本金的要求,而法院也因此不能做出对方在归还本金的同时支付利息的判决,而当事人也要为自己的这一诉讼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辩论的自我责任
当事人双方的互相辩论是民事诉讼的精华所在,对于双方当事人辩论权的保护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证据的提出就是最为重要的辩论手段,当事人不仅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力,而且还需要对证据的真假承担责任,而一旦当事人放弃举证或者认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那么也会产生相应的自我责任。
此外,在辩论的自我责任中,主张责任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在实践中的表现为: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相应权利主张,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期间按内未能进行主张的主张,则相应的权利就无法收到法院的保护,而如果面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一方当时表示放弃抗辩,则法院就会做出支持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判决。
(三)调解的自我责任
调解是法院针对民事诉讼的一种解决手段,虽然不是纯正意义上的法律诉讼,但是在其中,当事人的行为依然可以产生相应的自我责任。比如,如果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节中,完全自愿的以放弃某些权利为代价签订了调解协议,那么就会产生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后果,并且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若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反悔,则不会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于当事人自我责任的程序性保障
在我国现实的客观环境下,法治化观念仍然较低,因此,人民群众会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自我责任产生相应误解,甚至会对我国法律和法院等司法机关产生偏见和误解,这无疑是不符合现实的,但是也提醒我们,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法律程序,来规范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我责任。笔者建议,当前我国人民群众法治观念薄弱、法律知识缺乏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因此,必须从法院和法官着手,建立一个专业、制度化的程序保障。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所必须的条件,法院应当尽力予以帮助,比如,法官应当详细的、完整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进行宣讲,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不恰当的诉讼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对于技术性问题进行详细的告知。其次,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性,当事人单独的依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有效的对于证据进行收集,而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恰恰正是证据至上的原则。正因如此,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借助其司法裁判机关的优势地位,帮助当事人进行证据的收集,使得当事人能够切实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因为自身地位的原因而承担不必要的自我责任。
四、结语
现代民事诉讼制度把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并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力。但是,法律在另一方面也要求当事人负责任地进行诉讼,防治烂诉或者无价值的诉讼,并且保证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从而为社会大众提供一个保障自身民事权力的有效渠道,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和和谐,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总而言之,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我责任,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对其进行相应的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