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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构建和谐证券市场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弄清证券市场和谐运行的机制架构。本文以法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和伦理学为视角进行分析,认为证券市场和谐运行的机制架构是市场基础、政府主导、法律准绳和交换正义。
关键词:和谐证券市场 机制架构
一、法理学考察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和谐的证券市场应是一个投资者与融资者,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投资者、融资者、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以及个人(企业、机构)、政府与法的关系的合理化和法治化的市场,应是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一种和谐关系的市场。哈耶克曾经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这里强调的一是个人(企业、机构)与政府的关系,二是个人、政府与法律的关系。就前者来说,应以个人、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和市场调解为基础,以政府、公共利益、政府权力和政府干预为辅助。就后者而言,应以个人服从政府颁布的法律为基础,以政府本身也服从自己颁布的法律为依归。
和谐的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平与效率、多元主体的利益均衡的根基在于法律及规则的制度性支撑。这一制度架构既包括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也包括作为非正式规则的习俗、道德规则。它们都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两者可以也应该相互配合。这就把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命令区别开来了。法律及规则的普遍性,使它所针对的是一般的人和事,而非具体的人和事,并且是面向未来。不溯既往的。也就是在制定或采纳法律及规则的时候不能预测执行这些法律规则将对哪一个人有利和对哪一个人不利。法律规则只规定正确的行为规范,而不是纠缠于个体之间的行为交换的结果。如果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一开始就是针对特定的人或机构,而不是未知的主体,未来的情势,那政府的行为就是在颁布具体的命令。具体命令可能使结果平等得以实现,但其行为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恰恰就是不公正的。
这就是说,证券市场的管理有一个方式合理与否的问题。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广义)有“规则间选择”和“规则下选择”两类问题。前者主要是立法及完善的问题,后者主要是行政及管理(狭义)问题。前者是为证券市场建规立制以营造一个公正的市场秩序,以便让市场上多元主体都依据自己的目标函数、约束条件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后者是对证券市场的即时的行政干预和调节,它也必须依法进行,以便对市场可能的问题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调控。前者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后者则具有特殊性、不确定性和非稳定性。这两种管理方式的严格区分租灵活运用正是和谐证券市场的重要保证。如果无论政府把什么样的条文交给立法机关,它都会变成法律。那么许许多多这样的“法律”就会把广泛的行政权力交给政府证券管理机构。这样证券市场的法治根基就会遭受损害,市场的基础作为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就没有一个良好的依凭。
二、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和谐的证券市场应是一个公正与效率统一的市场。首先,公正而又有效率的证券市场应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历史的长期检验和选择,现今主流的经济体制是一种市场经济体制,即对市场为基础的体制加上政府的干预。这同样也适用于证券市场。其次,和谐证券市场应是各利益主体均衡发展、良性互动的市场。证券市场是多方主体的博弈,尤其在融资者和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应有均衡的发展和良性的互动。只要这些利益主体的竞争结果是在透明的市场环境、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严格的法律规制下进行的,不论其竞争的结果为何,就同样都是公正和谐的。市场不能保证你一定成功,市场只能保障你与你的竞争者地位的平等和法律的公正。再次,和谐的证券市场应是成熟的证券市场,也就是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市场。这样的市场并不是说就一直是向上的、没有波动的(甚至是剧烈波动)、各方都赢的和没有风险的,而是说市场的走向、波动、盈亏和风险主要是由市场来决定。市场是基础,政府只起辅助作用(能动的和主导的作用)。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成熟到成熟,初期的发展的确需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尤其当我们面临新兴和转轨的双重任务时。但是,成熟的证券市场应该是政策逐步让位于市场,其走向、波动应主要取决于整个市场的内在价值和流入市场的资金的市场。而流入市场的资金又取决于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因此,优质的上市公司对于和谐的证券市场就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因此,在政府调控和法律规则的规制下,成熟的市场机制能够也应该发挥引导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披露真实信息、提升内在价值的积极作用。
三、政治学思考
现实社会永远是混合体。一方面,和谐的证券市场应以市场为基础;另一方面,和谐证券市场也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调节。首先,和谐的证券市场要以法律规则的规制为基础,即要奠定市场的非市场基础,建立起抽象和普适的行为规则的框架。政府需在证券市场方面发挥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作用,以实现立法的普遍性和适用法律的一致性。这是和谐证券市场的根本性制度基础,也是政府在和谐证券市场中的首要职责。其次,在新兴的、转轨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中,证券市场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成熟到成熟,其间情势复杂、任务艰巨,真正能高屋建瓴、审时度势和驾驭全局的,也非政府莫属。因此,政府应在市场的培育、恢复和完善的过程中履行其能动和主导的作用。再次,在社会诚信相对缺失,社会资本相对不足,权力、金钱和人情危及公正的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社会投资和融资环境的建立,存在着周期长、成本大、正外部性的特点。在这些领域,政府替代市场就成为义不容辞的职责。最后,证券市场中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即市场的透明度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在市场上,如果任虚假信息、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横行,就会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市场诚信环境恶化,投资者的信心受挫,并使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扩大。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具有正的外部性和“搭便车”的倾向,理应由政府加以解决。政府应通过公正行为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很好地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的信息监督和投资者交易中的信息整合,以营造一个公正合理的透明度市场环境。
因此,一方面,那种认为在证券市场上政府管得越少就管得越好的信条,已为大多数政治领袖所抛弃。另一方面,政府也有失灵。政治权力就有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去追求自己的私利的可能性,并且它还有扩张性、惯性和刚性,倾向于直接控制和非规范行使。所以,政府对证券市场有监管错位的可能。其表现:一是不该管的管多了,对市场渗入太多,用行政职能代替市场职能,将市场培育时期的职能延续到市场化时期;二是该管的没有管好,致使法律规则不完善、落实不到位,信息的监管不力,市场准入、退市的标准以及中介机构的责任机制未及建立;三是没有正确处理政府管理机构与国企上市公司的关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所以,在和谐的证券市场的建立中,政府的职能应有一个合理的定位。
四、伦理学探析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和谐证券市场并不要求各投资人之间、各上市公司之间结果平等、盈亏一致。和谐的证券市场应是一个自由与平等、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市场。在这一市场里,存在的是市场竞赛,也就是一场按规则展开的、并由更高的技艺、更大的力量或好运所决定的竞赛。在这一竞赛中,各主体都在运用他们各自的知识追求各自的目的过程中遵循着相同的抽象的竞赛规则。其中,结果的不平等,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更是市场竞争的动力。反过来,若要确保结果平等,就必须以地位的不平等、规则的不正义和程序的不合理为前提,这将导致经济生活中正义与效率的双重损失。当然,对社会生活中的弱者、竞争的失败者,从保障人人都能过上一个基本的、最低限度的和有尊严的生活的角度,政府应该进行一定的再分配,以对结果的过分不平等进行适度的矫正。国家的确在保证为人们提供最低生活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但这既不是证券市场所应提供的,其矫正也应在证券市场之外进行。和谐的证券市场只有在作为一种人之行为规则的时候才具有意义。
公正与成文法律的建立密不可分,只要从抽象性的规则方面对法律进行恰当的规划,其结果必然就是公正的。在证券市场中竞争的最终结果也许非常不平等。难道证券市场只有在为每个投资者或每个上市公司提供相同的收入、融资或增值才是公正的?在证券市场上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社会公正”,而只有法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和交换的公正。证券市场自有其自身的分配机制。根据规则而不是根据特定的结果来判断证券市场中的行为,是使开放社会成为可能的正确步骤。和谐证券市场的法治精髓就是,只要规则是公正的并严格加以执行,而不论各主体的盈亏结果如何。
关键词:和谐证券市场 机制架构
一、法理学考察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和谐的证券市场应是一个投资者与融资者,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投资者、融资者、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以及个人(企业、机构)、政府与法的关系的合理化和法治化的市场,应是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一种和谐关系的市场。哈耶克曾经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这里强调的一是个人(企业、机构)与政府的关系,二是个人、政府与法律的关系。就前者来说,应以个人、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和市场调解为基础,以政府、公共利益、政府权力和政府干预为辅助。就后者而言,应以个人服从政府颁布的法律为基础,以政府本身也服从自己颁布的法律为依归。
和谐的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平与效率、多元主体的利益均衡的根基在于法律及规则的制度性支撑。这一制度架构既包括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也包括作为非正式规则的习俗、道德规则。它们都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两者可以也应该相互配合。这就把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命令区别开来了。法律及规则的普遍性,使它所针对的是一般的人和事,而非具体的人和事,并且是面向未来。不溯既往的。也就是在制定或采纳法律及规则的时候不能预测执行这些法律规则将对哪一个人有利和对哪一个人不利。法律规则只规定正确的行为规范,而不是纠缠于个体之间的行为交换的结果。如果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一开始就是针对特定的人或机构,而不是未知的主体,未来的情势,那政府的行为就是在颁布具体的命令。具体命令可能使结果平等得以实现,但其行为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恰恰就是不公正的。
这就是说,证券市场的管理有一个方式合理与否的问题。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广义)有“规则间选择”和“规则下选择”两类问题。前者主要是立法及完善的问题,后者主要是行政及管理(狭义)问题。前者是为证券市场建规立制以营造一个公正的市场秩序,以便让市场上多元主体都依据自己的目标函数、约束条件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后者是对证券市场的即时的行政干预和调节,它也必须依法进行,以便对市场可能的问题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调控。前者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后者则具有特殊性、不确定性和非稳定性。这两种管理方式的严格区分租灵活运用正是和谐证券市场的重要保证。如果无论政府把什么样的条文交给立法机关,它都会变成法律。那么许许多多这样的“法律”就会把广泛的行政权力交给政府证券管理机构。这样证券市场的法治根基就会遭受损害,市场的基础作为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就没有一个良好的依凭。
二、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和谐的证券市场应是一个公正与效率统一的市场。首先,公正而又有效率的证券市场应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历史的长期检验和选择,现今主流的经济体制是一种市场经济体制,即对市场为基础的体制加上政府的干预。这同样也适用于证券市场。其次,和谐证券市场应是各利益主体均衡发展、良性互动的市场。证券市场是多方主体的博弈,尤其在融资者和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应有均衡的发展和良性的互动。只要这些利益主体的竞争结果是在透明的市场环境、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严格的法律规制下进行的,不论其竞争的结果为何,就同样都是公正和谐的。市场不能保证你一定成功,市场只能保障你与你的竞争者地位的平等和法律的公正。再次,和谐的证券市场应是成熟的证券市场,也就是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市场。这样的市场并不是说就一直是向上的、没有波动的(甚至是剧烈波动)、各方都赢的和没有风险的,而是说市场的走向、波动、盈亏和风险主要是由市场来决定。市场是基础,政府只起辅助作用(能动的和主导的作用)。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成熟到成熟,初期的发展的确需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尤其当我们面临新兴和转轨的双重任务时。但是,成熟的证券市场应该是政策逐步让位于市场,其走向、波动应主要取决于整个市场的内在价值和流入市场的资金的市场。而流入市场的资金又取决于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因此,优质的上市公司对于和谐的证券市场就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因此,在政府调控和法律规则的规制下,成熟的市场机制能够也应该发挥引导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披露真实信息、提升内在价值的积极作用。
三、政治学思考
现实社会永远是混合体。一方面,和谐的证券市场应以市场为基础;另一方面,和谐证券市场也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调节。首先,和谐的证券市场要以法律规则的规制为基础,即要奠定市场的非市场基础,建立起抽象和普适的行为规则的框架。政府需在证券市场方面发挥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作用,以实现立法的普遍性和适用法律的一致性。这是和谐证券市场的根本性制度基础,也是政府在和谐证券市场中的首要职责。其次,在新兴的、转轨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中,证券市场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成熟到成熟,其间情势复杂、任务艰巨,真正能高屋建瓴、审时度势和驾驭全局的,也非政府莫属。因此,政府应在市场的培育、恢复和完善的过程中履行其能动和主导的作用。再次,在社会诚信相对缺失,社会资本相对不足,权力、金钱和人情危及公正的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社会投资和融资环境的建立,存在着周期长、成本大、正外部性的特点。在这些领域,政府替代市场就成为义不容辞的职责。最后,证券市场中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即市场的透明度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在市场上,如果任虚假信息、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横行,就会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市场诚信环境恶化,投资者的信心受挫,并使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扩大。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具有正的外部性和“搭便车”的倾向,理应由政府加以解决。政府应通过公正行为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很好地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的信息监督和投资者交易中的信息整合,以营造一个公正合理的透明度市场环境。
因此,一方面,那种认为在证券市场上政府管得越少就管得越好的信条,已为大多数政治领袖所抛弃。另一方面,政府也有失灵。政治权力就有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去追求自己的私利的可能性,并且它还有扩张性、惯性和刚性,倾向于直接控制和非规范行使。所以,政府对证券市场有监管错位的可能。其表现:一是不该管的管多了,对市场渗入太多,用行政职能代替市场职能,将市场培育时期的职能延续到市场化时期;二是该管的没有管好,致使法律规则不完善、落实不到位,信息的监管不力,市场准入、退市的标准以及中介机构的责任机制未及建立;三是没有正确处理政府管理机构与国企上市公司的关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所以,在和谐的证券市场的建立中,政府的职能应有一个合理的定位。
四、伦理学探析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和谐证券市场并不要求各投资人之间、各上市公司之间结果平等、盈亏一致。和谐的证券市场应是一个自由与平等、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市场。在这一市场里,存在的是市场竞赛,也就是一场按规则展开的、并由更高的技艺、更大的力量或好运所决定的竞赛。在这一竞赛中,各主体都在运用他们各自的知识追求各自的目的过程中遵循着相同的抽象的竞赛规则。其中,结果的不平等,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更是市场竞争的动力。反过来,若要确保结果平等,就必须以地位的不平等、规则的不正义和程序的不合理为前提,这将导致经济生活中正义与效率的双重损失。当然,对社会生活中的弱者、竞争的失败者,从保障人人都能过上一个基本的、最低限度的和有尊严的生活的角度,政府应该进行一定的再分配,以对结果的过分不平等进行适度的矫正。国家的确在保证为人们提供最低生活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但这既不是证券市场所应提供的,其矫正也应在证券市场之外进行。和谐的证券市场只有在作为一种人之行为规则的时候才具有意义。
公正与成文法律的建立密不可分,只要从抽象性的规则方面对法律进行恰当的规划,其结果必然就是公正的。在证券市场中竞争的最终结果也许非常不平等。难道证券市场只有在为每个投资者或每个上市公司提供相同的收入、融资或增值才是公正的?在证券市场上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社会公正”,而只有法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和交换的公正。证券市场自有其自身的分配机制。根据规则而不是根据特定的结果来判断证券市场中的行为,是使开放社会成为可能的正确步骤。和谐证券市场的法治精髓就是,只要规则是公正的并严格加以执行,而不论各主体的盈亏结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