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确厘定公司治理课程的培养目标
优秀的投资人、董事和职业经理人,往往会被描述成为公司治理学员学习的目标。那么,公司治理到底从什么维度提升了学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公司治理的独特贡献在哪里?现实中不仅存在着泛化公司治理的问题,更存在着神化公司治理的倾向,这不但对公司治理的发展无益,而且造成了对公司治理的误解。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很难用简单的术语来表达。但从公司治理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最佳实践):雾里看花
对于那些想学习公司治理的朋友,公司治理最佳实践是经常被提及并推荐的。于是乎,读懂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并在公司中逐一组建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公司治理就大功告成,可以高枕无忧了。
可是,请问你听说过管理最佳实践,运营管理最佳实践,市场营销最佳实践吗?那么,公司治理真的存在最佳实践吗?
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是存在冲突的,每家公司都需要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做出权衡,权衡的结果会体现在公司的商业计划,商业计划决定了公司的治理计划,治理计划决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公司治理最佳实践何处安身呢?
公司治理最佳实践体现的,是针对在公司治理主体和客体的互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代理问题和管理问题,所设置的监督措施和方案建议的一些解决办法。但是,不能忽视的是,由于治理主体和客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制度所能够产生的监督使用往往是非常有限的,优秀的治理文化则是更为基础性的治理措施。因此,对公司治理最佳实践的关注只会让人雾里看花,似懂非懂。
董事会治理的教条化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有效运作是董事会治理的核心,董事会决策的核心则经常被界定为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也是我们建设有效董事会的重要原则,所以我们制定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制定了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
然而,董事会决策的程序正义真的能够促进价值创造吗?在法律上,程序正义是指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公司价值的创造要依赖于董事会成员的远见卓识,专业经验和团队合作,依靠的是选聘优秀的董事,给予有效的激励,辅以有效的监督,而绝非仅仅凭借遵守既定的议事程序。企业是市场上赤膊上阵的竞争主体,不同公司间高度雷同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如何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是一件令人费解的事情。
为了合规而治理,差以毫厘,谬以千里
公司在IPO之前需要经过上市辅导,证券公司和董事会秘书都是重要的參与和贡献者,甚至出现了职业董事会秘书的情形。这固然体现出了公司治理专业化的价值,可是这种多为满足合规而产生的价值似乎有些普通。我们看到了在2021年新的证券法和刑法开始实施之后,曾出现众多申请IPO的公司纷纷撤销上市申请的怪现象,这折射出了公司为了合规而付出的诸多不正常的心思和辛劳。
独立董事不懂事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不懂装懂
截至2021年5月底,中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已经突破4 300家,在职的独立董事人数也超过7 000人。独立董事们在教育、从业经验、性格特征等方面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监管部门要求独立董事取得任职资才能够上任履职。这个短短几天的集中培训给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赋能状况如何则是不得而知。
任职资格不仅助长了部分“董事不懂事”,导致公众对公司治理理解出现较大偏差,不仅限制了公司治理的内涵和边界,而且引发了对公司治理的严重误解。更有意思的是,因为有了证券监管部门签发的任职资格证的庇护和背书,一些独立董事开始凭想当然地履职。不懂不可怕,可以学,不知道自己不懂还装懂才是最致命。
有些独立董事自我麻痹,甚至同流合污
按照我国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独立董事需要对提名任免董事,解聘聘任高管,董事高管薪酬、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定期报告和财务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并购重组类、再融资、上市、回购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在刚开始担任独立董事的时候,面对着种类繁多的董事会决策和需要独立发表的种种声明意见,可能会心有忐忑。每每想起自己所做出的保证和承诺,甚至辗转反侧,夜不能寐。但是,逐渐地,即使看不懂某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搞不清某些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和公正,甚至在明确提出疑问或质询的情况下,或者提出了问题但是没有得到必要地回复和解释的情况下,对决策事项的敏感性逐渐钝化,警觉性逐步降低。最后发展到在自己并没有搞太清楚的独立声明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后,依然谈笑风生。
过度强调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物质化激励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浪潮下,高管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在混改政策和混改企业中都是必然会被提及的项目,然而20年前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已经提供了鲜活的教训,“一股就灵”只能是天方夜谭。
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功与否,除了需要在物质层面加强激励之外,更需要培育公司股东、董事会、高管人员到核心员工之间的愿景共鸣、事业共创、成就共享的优秀治理文化。
举一个例子,有个地方国资委推行外部董事制度,由于董事的薪酬制度是担任一家公司的外部董事给予6万元的工作补贴,担任两家公司的外部董事,给予8万元的工作补贴,那么请问这个时候你会担任几家公司的外部董事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考虑用其他的思路完善对董事的激励呢?实际上,成绩表彰,工作表彰,先进人物,优秀董事,专业化培训,政策建议批示等也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公司治理建设片面追求大而全
可以说,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建立了全球配置最豪华的治理监督机构,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会、纪委、外部审计机构等。这个复杂治理系统的形成既有历史继承的原因,也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国资监管体系不懈努力的成就。但是,从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还有不小的改进空间。
这些机构和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多是出于履行各部门自身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需要,如果哪个部门的规定不够严格或详细,就会面临着履职不利的不作为的质询和批评,因此,各部门都会争先恐后地完善对职能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而形成了全球最豪华的上市公司治理监督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并非出于培养经营主体或市场竞争主体的目标,因此必然会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甚至相互重叠和冲突的内容。正如执掌索尼的十年的出井伸之在其专著《迷失与决断我执掌索尼的十年》中所提及的,对索尼而言,他认为当初响应政府倡导引入独立董事是一个错误的决策。
真正有效的公司治理一定不是大而全,而是简而精,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要能够服务于公司的商业计划和战略。
监管部门的治理积极主义容易使公司治理误入歧途
中央和地方证券监督部门以及交易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行为规范和信息披露制定了大量的指引、规范性文件和要求,并根据公司实践发展和环境变化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这种做法,一方面使上市公司明确了处理相关事宜的管理办法和处置手段,合法合规;另一方面,企业疲于应付越来越细致且不断更新的信息披露的细则和规定。然而,董事会秘书的精力是有限的,董事会的精力是有限的,繁多的披露细则和要求可能会使公司董事会迷失在细节之中,甚至出现“捡了芝麻,漏了西瓜”的情况。
当相关监管部门把上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默认为“恶人”时,自然会想方设法采取预防性的措施,防止恶人作恶。可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组织政治的普遍存在,新的制度固然补上了原有漏洞,一定还会有新的漏洞被创造出来,双方的较量将是无休无止的。除非,上市公司在内部建立了有效的治理机制和治理文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实现了对其行为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也从“对立的双方”转变为“并肩作战的兄弟”,共赴价值创造的使命。
股权集中成为公司治理失败的“背锅侠”
曾几何时,公司股权集中或一股独大被认定为中国公司治理低效和经营业绩不佳的罪魁祸首。因此,改革者们设计出了类似东北高速这样的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均衡的股权结构,任何两个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可以超过第三个大股东。结果怎么样呢,公司上市后不久,其中的两个大股东就在公司经营上矛盾重重,甚至发展到相互拆台、举报对方在经营中的违规情况。最后,以东北高速被分拆为两家公司分别独立上市收场。
然而環顾全球资本市场会发现,股权结构集中的公司占据了大多数比例,股权结构集中与公司绩效不佳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股权结构不同公司的核心治理问题是不同的,我们需要关注的应该是针对治理问题的特征设计相应的治理结构和机制。比如说,对于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大股东行为是治理的关键内容,除了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所有权收益和控制权私人收益设计治理机制,更要关注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愿景和使命的界定和规划,这会成就公司治理文化的信念和基调。
治理评价缺位成为公司治理改革深化的阿喀琉斯之踵
岗位职责和绩效评价是引导和控制一项工作的重要管理环节。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说过,没有度量,就没有管理。
然而,开展治理评价工作的公司却是凤毛麟角。没有量化,没有评价,公司治理就像雾里看花一样,董事和董事会就可能失去了方向,模模糊糊,只能跟着感觉走,这样不仅容易走弯路,而且可能导致南辕北辙。因此,要想做好公司的治理,治理评价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现在我们有一些公司尝试开展了董事会评价工作,这是一种可喜的尝试,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会主席主导的董事会评价是公司治理评价的先锋部队,完善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是深化公司治理改革的桥头堡。
治理中的守正与出奇:创新的纠结
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公司,培育和维持比较竞争优势是其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的不二法门。公司治理的众多规定和要求往往对企业的必选动作和自选动作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如果所有公司都只是机械地按照相关规定逐一落实,往往仅仅实现了合规的治理目标。而有些企业出于自身状况和战略发展的需要,在某些治理结构和制度的建设方面可能存在与相关监管要求不符的情况,从而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被出具警示公告,甚至被认定为违规,或遭受谴责。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灵魂,创新无法避开失败。对于创新失败的容忍程度会对创新成功的概率产生重要影响,更会对创新成果的创新性程度产生重要影响。
董事高管责任险和事实董事所承担的无限责为普通法系下的公司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创新性动机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如何有效界定可接受风险的种类和水平,使治理主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敢于拥抱风险,并与风险共舞,是实现公司治理价值创新功能的根基所在。不以成败论英雄,不以公司短期业绩的好坏评价董事的业绩。而这,与传统的公司治理理念和主张是大相径庭的。
由知名企业你会想到哪个人,还是哪届董事会
自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被创新出来,诞生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企业。提到这些企业我们会联想到这些公司所提供的优质产品,或是专业服务,还可能会想到某位对公司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物,但是,人们很少会联想到公司的董事会。譬如华为之任正非,苹果之乔布斯,微软之比尔·盖茨,小米之雷军,京东之刘强东,中国建材之宋志平等。
那么请问,个人和董事会团队,到哪一个更重要?答案自然是各有所长。但是我们在公司治理深入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用团队决策代替个人决策的隐含逻辑。譬如在董事会的决策中,我們会按照议案获得支持比例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通过。那么,这是否会使我们陷入多数谬误的陷阱呢?
如何处理好个体决策和董事会集体决策两者之间的关系呢?我认为关键在于处理好“董事会的战略角色与控股股东的控制性地位”之间的关系。
ESG的中国化发展
ESG以环境影响、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为“三支柱”,是一种高度融合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一方面,ESG评价是企业在非财务因素方面投资行为的量化结果,能够展现企业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出的贡献;另一方面,ESG评价本质上倡导了企业长期生存的经营理念——兼顾获利与社会公义,通过引导金融资源的流向,促进企业形成可持续的ESG经营理念。在传统的金融投资策略中,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倾向,逐利理念与社会公义常常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而在ESG投资策略中,除了金融逻辑中的逐利理念以外,还关注环境影响、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非财务因素,借助价值中性的金融工具巧妙地兼顾了获利倾向与社会公义,倡导ESG投资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实现企业、环境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譬如,2019年,在发现积极参与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拥有13亿美元的洛克菲勒兄弟基金会(Rockefeller Brothers Fund)做出了退出所有化石燃料资产的决定。
从投资者投资需求、避险需求和合规趋势三个层面考虑,构建中国本土化的ESG评价体系迫在眉睫。第一,从投资者投资需求出发,ESG评价是一把衡量的标尺,有助于投资者从非财务的因素挖掘好公司,比如此次新冠疫情对企业而言是一次压力测试,当疫情全面缓解、经济复苏时,投资者定然会更青睐那些疫情期间ESG表现好的公司。第二,从投资者避险需求出发,ESG评价是防范风险的避雷针,帮助投资者避免因投资问题公司所带来的明显损失。近年来,澳大利亚的山火、东非蝗灾等各类灾难性事件频频发生,投资者开始警惕气候变化的“绿天鹅”事件,出于避险需求会更加关注企业在ESG投资方面的表现。第三,从合规趋势层面考虑,随着ESG投资理念日渐成熟,目前有多个国家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其ESG投资策略,未来这也是合规层面的发展趋势,例如,在瑞典,机构投资者需要披露其ESG投资状况;在法国,机构投资者除了披露ESG投资策略,还必须披露机构投资者对气候目标做出的贡献。
牛建波系管理学博士,副教授,南开大学商学院现代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研究员,从事公司治理教学和科研工作逾15年,同时担任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认证培训师。本文源于作者5月中旬在“2021年公司治理核心课程教学高级研讨会”上的分享主题,该研讨会是配合教育部工商管理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公司治理列为工商管理类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主办的首次关于公司治理教学研讨的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