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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9月依法对船公司收费情况开展调查,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成效,规范了包括电放费在内的多项附加费,每年可为进出口企业减负超过3亿元。规范电放费是运用“有形之手”调动“无形之手”,实现有效监管的一次积极探索,成为撬动我国集装箱海运市场价格竞争的破冰之举,也为进一步做好放开领域的价格监管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一、规范船公司附加费取得显著成效
通过调查,共有14家船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规范海运附加收费,各主要船公司全部在内。企业反映突出的电放费标准大幅降低,川崎汽船、马士基航运、日本邮船、现代商船降幅分别为62.5%、57.8%、50%和50%;长荣海运、万海航运、中海集运、韩进海运、宏海船务降幅分别为40%、36.4%、33.3%、22.2%和20%;阳明海运和达飞轮船降幅为10%。据测算,每年可为进出口企业减负超过3亿元。
(一)没有罚款实现了规范市场的目的
船公司利用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优势收取电放费,且在成本和服务内容没有明显变化的前提下逐年调高收费标准,属于典型的不合理收费。此次调查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结合每家船公司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最终促使船公司主动规范其收费行为。
(二)调查部分企业推动了整个行业的整改
航运市场除船公司外,还涉及港口码头、船代、货代等多个环节,情况复杂,企业众多。此次选择日本邮船等7家船公司青岛分公司,达飞轮船等3家船公司宁波分公司开展检查。在9月初日本邮船率先调整电放费后,推动马士基航运、地中海、达飞轮船、长荣海运等主要国际船公司陆续跟进。
(三)实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效果
以电放费为切入点,实现了整个海运附加费的规范。一是降低了货主每票货物都需缴纳的单证费。二是取消了部分附加费项目。如人工制单费、青岛港码头附加费等。三是降低了其他附加费收费标准。如马士基航运的出口改单费、签单费等由每单450元降至300元,占其附加费收入的56.7%。四是简化合并收费项目。如长荣海运将原有11项附加费合并为6项。
二、主要做法
如何规范不合理价格(收费)行为是当前价格监管工作的重点,也是一个亟需破解的难题。
(一)突破惯性思维,依法实施干预
对于不合理收费行为,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近年来,进出口企业多次反映船公司随意增加收费项目、调高收费标准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此次调查突破了传统的思维方式,将执法调查和督促企业自主规范相结合,要求经营者定价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的基本规律。实践证明,当市场出现异动,正常的竞争秩序被打破时,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等法律积极实施干预,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应急响应,明确工作思路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一线开展调查,针对陌生的行业制定了详细的工作预案。通过开展外围调查,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了各家船公司收费的基本情况,同时弄清了电放费的历史起源、演变过程、服务内容以及成本构成。在此基础上,以部分航运企业为代表,通过对具体公司业务发展和财务数据的全面剖析,理清调查思路,开展全面调查。
(三)聚焦核心问题,引导自主纠偏
通过提取各家船公司数据后,聚焦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电放业务趋于简单,收费不降反升。电放业务产生之初,船公司需支付电报费用。现在则只需在其公司的电子系统中予以标注,几乎没有成本。但船公司逐年提高收费标准。二是重复收费。“电报放货”与“提单放货”是提取货物的两种方式,两者只选其一。但货主提出电放要求后,船公司仍同时收取单证费。
(四)明确规范要求,持续推动整改
就以下问题与各船公司中国地区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一是在海运市场竞争激烈,运费持续下跌的背景下,为何附加费持续上涨?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二是在业务操作和成本支出没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为何中国大陆收费普遍高于其他地区?三是对事先申请办理电放的客户,仍继续收取单证费,是否涉嫌重复收费?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建议船公司仔细梳理现有收费项目,认真研究是否存在减少项目、降低标准的可能,对不合理收费行为自我纠正、自我完善。
(五)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正面引导
相关船公司陆续规范收费行为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先后三次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对外发布新闻稿,人民网、凤凰网、新浪网及央视等媒体均进行了转载和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如中国政府网《中国频频“亮剑”外贸环节乱收费 企业得减负 市场监管得建立》的文章表示,“发改委此次将硬性执法同软性禁止相结合,既有对企业的直接查处,也有通过‘要求船公司根据成本和市场变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来鼓励企业自主规范的影响举措。软、硬配合既体现了政府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正当性,也显示了政府在市场执法上追求实效的务实态度。”
三、几点启示
由于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仍不完善,进一步有效开展价格监管工作,需要转变一个观念,处理好两层关系,树立三种意识。
(一)转变一个观念,即不处罚就没有监管手段
行政处罚是纠正价格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更不是终极目标。无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都应当把规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作为价格监管的根本立足点。
(二)处理好两层关系。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按照十八大“使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不失位、不越位,不直接干预企业定价权,不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实现规范价格行为的目的。二是法律原则和经济原理的关系。正确看待法律的滞后性,在吃透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有损于公平竞争秩序的价格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三)树立三种意识。一是担当意识
遇到问题“不躲、不拖、不绕”,事不避难、敢于担当、迎难而上、恪尽职守、认真履责,圆满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外贸增长的重要任务。二是拼搏意识。此项工作开展适逢9.3阅兵节日期间,执法人员克服困难,动员上百人次,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任务。三是创新意识。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积极探索新手段、新方式,不断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此次工作实践证明,合理运用调查手段,也是规范价格行为的一种有效方法。
一、规范船公司附加费取得显著成效
通过调查,共有14家船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规范海运附加收费,各主要船公司全部在内。企业反映突出的电放费标准大幅降低,川崎汽船、马士基航运、日本邮船、现代商船降幅分别为62.5%、57.8%、50%和50%;长荣海运、万海航运、中海集运、韩进海运、宏海船务降幅分别为40%、36.4%、33.3%、22.2%和20%;阳明海运和达飞轮船降幅为10%。据测算,每年可为进出口企业减负超过3亿元。
(一)没有罚款实现了规范市场的目的
船公司利用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优势收取电放费,且在成本和服务内容没有明显变化的前提下逐年调高收费标准,属于典型的不合理收费。此次调查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结合每家船公司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最终促使船公司主动规范其收费行为。
(二)调查部分企业推动了整个行业的整改
航运市场除船公司外,还涉及港口码头、船代、货代等多个环节,情况复杂,企业众多。此次选择日本邮船等7家船公司青岛分公司,达飞轮船等3家船公司宁波分公司开展检查。在9月初日本邮船率先调整电放费后,推动马士基航运、地中海、达飞轮船、长荣海运等主要国际船公司陆续跟进。
(三)实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效果
以电放费为切入点,实现了整个海运附加费的规范。一是降低了货主每票货物都需缴纳的单证费。二是取消了部分附加费项目。如人工制单费、青岛港码头附加费等。三是降低了其他附加费收费标准。如马士基航运的出口改单费、签单费等由每单450元降至300元,占其附加费收入的56.7%。四是简化合并收费项目。如长荣海运将原有11项附加费合并为6项。
二、主要做法
如何规范不合理价格(收费)行为是当前价格监管工作的重点,也是一个亟需破解的难题。
(一)突破惯性思维,依法实施干预
对于不合理收费行为,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近年来,进出口企业多次反映船公司随意增加收费项目、调高收费标准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此次调查突破了传统的思维方式,将执法调查和督促企业自主规范相结合,要求经营者定价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的基本规律。实践证明,当市场出现异动,正常的竞争秩序被打破时,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等法律积极实施干预,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应急响应,明确工作思路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一线开展调查,针对陌生的行业制定了详细的工作预案。通过开展外围调查,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了各家船公司收费的基本情况,同时弄清了电放费的历史起源、演变过程、服务内容以及成本构成。在此基础上,以部分航运企业为代表,通过对具体公司业务发展和财务数据的全面剖析,理清调查思路,开展全面调查。
(三)聚焦核心问题,引导自主纠偏
通过提取各家船公司数据后,聚焦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电放业务趋于简单,收费不降反升。电放业务产生之初,船公司需支付电报费用。现在则只需在其公司的电子系统中予以标注,几乎没有成本。但船公司逐年提高收费标准。二是重复收费。“电报放货”与“提单放货”是提取货物的两种方式,两者只选其一。但货主提出电放要求后,船公司仍同时收取单证费。
(四)明确规范要求,持续推动整改
就以下问题与各船公司中国地区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一是在海运市场竞争激烈,运费持续下跌的背景下,为何附加费持续上涨?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二是在业务操作和成本支出没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为何中国大陆收费普遍高于其他地区?三是对事先申请办理电放的客户,仍继续收取单证费,是否涉嫌重复收费?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建议船公司仔细梳理现有收费项目,认真研究是否存在减少项目、降低标准的可能,对不合理收费行为自我纠正、自我完善。
(五)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正面引导
相关船公司陆续规范收费行为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先后三次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对外发布新闻稿,人民网、凤凰网、新浪网及央视等媒体均进行了转载和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如中国政府网《中国频频“亮剑”外贸环节乱收费 企业得减负 市场监管得建立》的文章表示,“发改委此次将硬性执法同软性禁止相结合,既有对企业的直接查处,也有通过‘要求船公司根据成本和市场变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来鼓励企业自主规范的影响举措。软、硬配合既体现了政府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正当性,也显示了政府在市场执法上追求实效的务实态度。”
三、几点启示
由于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仍不完善,进一步有效开展价格监管工作,需要转变一个观念,处理好两层关系,树立三种意识。
(一)转变一个观念,即不处罚就没有监管手段
行政处罚是纠正价格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更不是终极目标。无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都应当把规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作为价格监管的根本立足点。
(二)处理好两层关系。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按照十八大“使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不失位、不越位,不直接干预企业定价权,不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实现规范价格行为的目的。二是法律原则和经济原理的关系。正确看待法律的滞后性,在吃透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有损于公平竞争秩序的价格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三)树立三种意识。一是担当意识
遇到问题“不躲、不拖、不绕”,事不避难、敢于担当、迎难而上、恪尽职守、认真履责,圆满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外贸增长的重要任务。二是拼搏意识。此项工作开展适逢9.3阅兵节日期间,执法人员克服困难,动员上百人次,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任务。三是创新意识。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积极探索新手段、新方式,不断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此次工作实践证明,合理运用调查手段,也是规范价格行为的一种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