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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出现的“边缘地带、真空地带”以及“二次司法”等现象,我国的现有法律涵射范围有限,习惯法就时不时地介入到民众的社会生活中来。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二者关系如下:民族习惯法是国家法制定的起源;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互相配合,作为两种完整的体系独立存在着;国家法需要吸收整合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功能互补、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